地方性知识赋能乡村基层治理
新时代,充分挖掘运用地方性知识是推动乡村基层治理的重要举措。地方性知识作为本土长期生产生活形成的重要文化资源,具有汇聚合力、构建秩序和提升治理效能等方面的优势,是优化乡村治理不可或缺的力量。在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的背景下,乡村基层治理仍面临一些困境。而地方性知识凭借其扎根乡土、贴近民众、契合实际的天然优势,能够为乡村基层治理注入内生动力,从而发挥其对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作用。
美国人类学家克利福德·格尔茨(Clifford Geertz)提出:“地方性知识指在当地宗教、社会、经济等特定情境下,一种用于理解群体和文化的知识系统。”地方性知识作为本土自生的知识系统,其在乡村基层治理中的价值日益凸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层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基层治理在国家治理中处于关键地位。在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的背景下,基层治理正处于深刻变革的关键期。随着社会进程的推进,乡村也面临着治理结构失衡、治理成效偏低、治理主体力量薄弱等难题。因此,重视和引导地方性知识嵌入乡村基层治理,尊重和运用好当地所创造的包括“乡规民约”“土经验”“土办法”等在内的地方性知识,是优化乡村基层治理,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地方性知识赋能乡村基层治理的作用机理
当前,乡村治理的关键在于如何培育和激发乡村社会内生活力。而地方性知识作为乡村社会的“内生性资源”,相比强硬的“外部植入”更易取得当地民众的文化认同与价值认同,是创新乡村基层治理的重要支撑。
情感赋能:凝聚治理主体,汇乡村治理之力
地方性知识是乡村情感联结的重要载体,包括地方的风俗习惯、传统技艺、生态智慧、社会制度等内容。乡村呈现出“熟人社会”的特征,正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提出,“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看着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该社会中,有着一套村民特有的行动逻辑,即当地特有的风俗、规矩、记忆等沉淀下来的地方知识系统。因此,地方性知识中蕴含的邻里互助传统、宗族情感纽带、乡土记忆符号,是维系村民情感的重要纽带。通过挖掘地方性知识中的情感元素,如组织围绕共同祖先传说的纪念活动、传承邻里守望的民俗习惯,能有效拉近村民与村集体、治理主体之间的心理距离,化解治理中的情感隔阂。汇聚多元治理主体力量,提升其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意愿,并依据现实情况创造性利用地方性知识,才能打破“各扫门前雪”的分散状态。让村民、基层干部、返乡人才等治理主体形成情感共鸣,在乡村建设、矛盾调解等事务中,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为乡村治理注入温暖且持久的情感动力。
规则赋能:调和治理张力,固乡村治理之序
在法治与自治这一双重关系中,要注重两者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地方性知识中的传统规则,作为乡村社会的非正式制度,能够与正式制度形成互补,化解治理张力。地方性知识中的规则体系涵盖伦理道德、乡规民约、纠纷调解机制等内容,具有极强的乡土适应性和约束性。在伦理道德层面,“尊老爱幼”“邻里互助”“诚实守信”等村民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能够引导村民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减少损人利己、邻里失和等现象的发生。在乡规民约层面,不同乡村根据自身实际形成的规则,集中体现了村民的意志,其执行依赖于乡村社会的舆论监督和道德约束,更具灵活性和针对性。在纠纷调解方面,地方性知识中的“中间人调解”“宗族调解”等机制,凭借调解者的威望、对乡土规则的熟悉以及对当事人情况的了解,能够更好地调和矛盾。乡村纠纷多为家长里短的小事,若都通过法律解决,不仅耗时耗力,还容易破坏乡村熟人社会关系。而这种规则赋能,使得乡村治理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充分发挥了其柔性调节作用。
文化赋能:厚植认同根基,铸乡村治理之魂
马克思认为文化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文化不仅具有传递文明和构建精神世界的作用,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和行为规范,还具有规范行为、凝聚社会的作用。文化是乡村的“根”与“魂”。地方性知识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资源,承载着乡村独特的文化基因与集体记忆。合理有效利用地方性知识,能够激活乡土文化生命力,厚植村民的身份认同与集体归属感,为乡村治理注入精神动力。乡村社会中民俗节庆、非遗技艺、乡土传说等地方性知识,是维系村民情感联结的重要纽带。通过举办庙会、宗祠祭祀、传统手工艺展演等活动,能让村民在参与中重温共同文化记忆,强化“我们是谁”“我们属于哪里”的身份认知,进而凝聚起治理共识。这种文化层面的认同,能让治理从“被动”转变为“主动”,使村民在环境整治、公共设施建设等事务中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同时,地方性知识中的文化精神,如诚信友善、以和为贵的价值理念,能内化为村民的行为准则,减少治理中的矛盾冲突,为乡村治理筑牢精神根基,真正铸就治理之魂。
地方性知识赋能乡村基层治理的现实困境
尽管地方性知识在乡村基层治理中具有重要的赋能价值,但在当前实践中,受制度环境、认知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其赋能作用的发挥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知识传承断层影响治理效能充分发挥
在乡土社会中,地方性知识的传承主要依赖“口传心授”“实践体悟”的传统方式,人们有着沟通交流的“特殊语言”,依靠表情、声音、动作等象征体系在共同经验中传递。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乡村“空心化”现象日益严重,导致地方性知识的传承面临“后继无人”的困境。许多青年人长期在城市生活,与乡村生产生活脱节,对乡土习俗、传统技艺、生态智慧等地方性知识缺乏了解,不愿也难以传承这些知识。乡村人才的流失,加剧了地方性知识的断层,使治理效能大打折扣,乡村发展动力不足。同时,现代教育体系以标准化、科学化知识为核心,对地方性知识的关注度不高。乡村学校既缺乏相关课程设置,又缺乏具备相关知识储备的教师开展地方性知识传承教学,导致青少年从小缺乏对地方性知识的认知和学习。许多具有治理价值的地方性知识,随着传承人的老去而逐渐消失,使得乡村治理失去了重要的内生资源。此外,部分地方性知识虽然得以保留,但由于传承不完整,其治理价值难以充分发挥。
传统知识与乡村法治建设协同性不足
地方性知识是当地人为了适应所处自然环境,长期积累、运用、传承下来的知识宝库。作为乡村社会的治理资源,其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内在张力日益凸显,成为地方性知识赋能乡村基层治理值得重视的问题。一方面,地方性知识的“情理”与“法制”“法理”之间存在规范张力。“情理”导向的地方性知识注重人情、关系与道德自律,而“法理”导向的现代法治强调规则、权利与程序正义。在具体实践中,村民在纠纷处理与公共事务中往往优先选择传统调解与熟人权威,而不是寻求法律解决纠纷。这不仅会影响乡村治理中法治作用的发挥,也使得地方性知识的积极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地方性知识的非正式治理结构与乡村治理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力张力。两者在治理和建设乡村的过程中需要协同发力,形成清晰且协调的互动模式,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共同治理实效性仍然有待提高。乡土社会中依赖族长、宗族等非正式权威的影响,虽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凝聚共识、化解矛盾的作用,但其治理行为在实践中常常游离于法定权力框架之外,不加以监管,容易破坏治理的公平正义。
部分主体对地方性知识价值认知有限
乡村治理主体是治理效能提升的核心推动者,其认知水平和行为方式直接决定了地方性知识的利用与转化。当前,部分治理主体对地方性知识的价值仍存在认知偏差。这一认知困境,使得地方性知识在乡村治理中的独特优势难以被充分激活。一方面,村民主体对地方性知识价值的认识不足,甚至存在偏差。随着教育普及、信息获取便捷,许多村民特别是青年人,逐渐排斥地方性知识所倡导的伦理道德、集体认同,不积极参与其在公共生活中的运用,而是更加认同公平、自由、效率等现代价值观。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地方性知识代际传承危机,使其蕴含的乡土智慧难以与现代社会治理需求对接。同样,部分对地方性知识具有感情和记忆的老村民,虽然有丰富的经验,但其与现代化治理逻辑又难以接轨。另一方面,村民主体对地方性知识的治理价值利用度不高,甚至日渐式微。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由于城乡流动、代际观念转变以及现代治理规则的冲击,乡土智慧的价值逐渐被忽视。另外,村民对地方性知识价值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表面,对其深层次的治理价值的利用与转化不充分,影响了地方性知识赋能作用的发挥。
地方性知识赋能乡村基层治理的优化路径
针对当前地方性知识赋能乡村基层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需要从做好传承发展工作、促进地方性知识与乡村法治良性互动、提升治理主体正确认知三个方面入手,构建系统完善的优化路径,释放地方性知识的治理价值,赋能乡村基层治理,推动乡村振兴。
完善地方性知识在新时代的传承发展工作
传承是运用的基础,只有解决地方性知识传承断层的问题,才能为其赋能乡村治理提供前提条件。一方面,加强地方性知识的研究与整理。地方性知识作为当地生产生活实践的产物,与当地的环境、风俗、人文息息相关,而乡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人才资源匮乏,既缺少根植本土的专门知识,也面临人才短缺的困境。因此,需组织专业的文化研究团队深入乡村,对各地的地方性知识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整理并保存。不仅要记录和整理传统的文化形式和内容,还要深入挖掘其背后的历史渊源、文化内涵和社会价值。通过田野调查、口述历史、文献查阅等多种方法,收集并整合丰富第一手资料,为地方性知识的传承与创新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重视对重点传承主体的培养。乡村教师、青少年、乡贤等是地方性知识传承的重要主体。一是要体现教师知识传播者的作用,承担起弘扬优秀文化的责任。为此,相关部门要组织地方性知识教材编写与教师培训,丰富教师的知识储备。二是要重视青少年的教育,深化青少年对地方性知识的认知,使其主动成为地方性知识传承的后备力量。三是要发挥乡贤的价值,政府加强对该群体的支持,使其推动地方性知识传承、激发普通村民文化参与价值。
促进地方性知识与乡村基层法治良性互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实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时,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地方性知识作为乡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的发挥需要建立在现代法治的基础之上。因此,必须实现柔性治理与法制规范的良性互动。一方面,对乡村进行广泛的法治宣传教育。当前村民对现代法治的接受度与认同度不高,主要源于对复杂的法治规则理解有限。因而,需要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村民熟悉的地方性话语体系,降低理解门槛。例如,可以发挥地方性知识中“以和为贵”“尊老爱幼”等伦理资源的作用,并以此为切入点,促进村民对法治的理解与认同。同时,宣传方式要遵循因地制宜原则,以村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乡村非正式权力加强监督和引导。在乡村治理中,需要发挥乡贤、族长等非正式力量,但是为了避免其权力的滥用,还需明晰其权力边界和规范其行为,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与教育,使其主动遵守法律行为准则,实现自治与法治两个角色的相互配合,发挥其凝心聚力的功能。此外,相关部门要与乡村治理主体相互配合,对不合时宜的陋习进行修订,通过村民议事会表决,达成普遍的共识,推动地方性知识的创新发展。
提升治理主体对地方性知识价值的正确认知
正确认知是破解地方性知识治理转化难题的关键。不论做什么事,要取得成功,就要知道事情的情形、性质、规律以及与其他事情的关联。因此,实现地方性知识赋能乡村基层治理,需要培育不同治理主体对地方性知识的正确认知,使其有效实现地方性知识从文化资源到治理工具的转化。一方面,加强基层政府人员地方性知识素养培训。基层政府人员与乡村联系紧密,要充分发挥地方性知识的赋能作用,亟须深化对基层干部人员的地方性知识教育。通过定期开展培训、实地调研、开展案例研究等,增强其认识、转化与利用地方性知识服务乡村基层治理的能力,使其能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文化背景,让治理更接地气、更具实效。另一方面,激发村民融合地方性知识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村民积极性的提高既要通过文化培训平台、新农人培养工程等不同载体加强对地方性知识的普及与价值重构,唤醒村民的情感记忆,引导村民重新建立文化认同与参与激情;也要通过对村集体事物的共同管理,鼓励村民加入地方性知识传承与治理中,使其参与规则制定、加入乡村治理、保护传统知识,明晰其地方性知识管理者、受益者的身份,增强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
总之,乡村基层治理要立足于实践,植根于地方文化,这既是对历史经验的尊重,更是面向未来的创新与发展。作为具有共识性的地方性知识,能够为乡村治理凝聚广大的主体情感认同,对于促进乡村发展与乡村振兴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新时代要继续挖掘与利用地方性知识,使其现代价值得到充分发挥,赋能乡村基层治理的优化,为乡村全面振兴助力。
终审:魏文源
监审:王莉娟
编校:赵彩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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