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主任杂志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发展新路径

时间:2026-02-27 09:43:45来源:大庆师范学院 文字:刘心蕊 王雷

  摘要:乡村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也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关系着农民的生活质量与乡村社会的长远发展。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传统治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如治理主体单一、公共服务效率低下、制度运行待优化等,这些都制约持续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步伐。因此,文章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视角下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展开探讨,以期为构建更高效、更适应新时代需求的乡村治理模式提供有益思路。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效能直接关系到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与基层社会的长治久安。随着城乡互动日益紧密,乡村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口流动加快、农民需求多样化、乡村事务复杂性增加,这些都对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提出了新要求。现有乡村治理体系在应对资源整合、纠纷化解、公共服务优化等方面面临挑战,限制了乡村治理效能的提升。因此,本文通过分析乡村治理现代化面临的关键问题与实践路径,为构建更具活力和包容性的乡村治理模式提供参考依据。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概念界定

乡村治理体系的基本概念

  乡村治理体系是指在特定地域范围内,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调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机制和制度框架。关键在于通过合理配置资源、平衡利益诉求和规范行为准则,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传统的乡村治理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依赖村级组织和乡土规则,强调自上而下的行政主导与自下而上的群众自治相结合。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则更注重多元共治,既保留自治组织的作用,又引入社会组织、市场力量和新乡贤等参与主体,形成多中心协作的网络化治理模式。例如,当前许多地区推行的“村务公开”和“村民议事会”制度,正是通过赋予农民决策参与权,强化治理的透明性和民主性。乡村治理并非简单的行政管理,而是涉及公共服务供给、矛盾纠纷调解、文化价值引导等多维度的系统性工程,其目标在于构建既能保障基层政权效能、又能激发乡村内生发展动力的治理生态。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理论基础

  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理论根基源于治理理论的演进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结合。传统治理理论强调多元主体协同和社会资源整合,主张通过分权与赋权释放治理活力;而现代治理理论则关注治理结构的韧性、技术赋能的效率提升以及法治规则的刚性约束。乡村治理现代化则是技术工具或制度形式的革新,更是治理逻辑的深层次重构,要求以系统性思维解决权力分散、资源错配与价值冲突的复合性问题。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以构建“组织体系、内容体系、运行体系”为核心,旨在通过制度机制创新实现治理效能提升。其中,“内容体系”明确要求将“自治、法治、德治”作为基础性治理方式,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三治融合”模式,既是传统文化的延续,也是现代治理理念的创新实践。其中,“善治”理论提出,有效治理需要透明、参与、回应和公正等原则的支撑;新公共服务理论则强调政府角色的转型,从“管理者”转向“服务者”,以公众需求为核心优化公共决策流程。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要素

  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包含三个核心要素: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制度的规范化和治理效能的可持续化。主体多元化旨在打破单一行政主导的局限,将村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等纳入治理网络,形成共同参与、责任共担的协作机制。例如,浙江省“枫桥经验”通过引入乡贤理事会,有效弥补了基层治理人力不足的短板。制度规范化强调以法治思维构建权责清晰的治理框架,推动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公共事务处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此过程需要建立信息公开、监督问责等配套机制,减少规则执行的随意性。效能可持续化要求治理成果能够长效惠及乡村社会,既要满足当前需求,也要预留应对未来挑战的弹性空间。通过数字化平台整合土地管理、监测环境等,能提升服务精准度,降低长期治理成本。但多元主体需要制度保障以规范行为,而制度的生命力则依赖于治理效能的实际反馈,三者共同形成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良性循环。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成效

形成乡村治理合力

  乡村治理体系已逐步由单一行政主导转向多方协同共治的新型模式。基层党组织在其中扮演核心角色,负责统筹全局、落实政策,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体执行日常事务管理。乡村社会力量的参与显著增加,如村民代表会议、乡贤理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公益团体等,逐渐成为乡村治理体系中的重要补充部分。例如,部分地区通过成立乡贤理事会让返乡能人参与公共事务决策,既借助其社会影响力推动资源整合,又提升了村民的信任感。另外,网格化管理机制的应用细化了治理单元,将责任明确到人,提高了问题的发现与解决效率。当前乡村治理体系表现出“纵向有层级、横向有联动”的混合特征,既保持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力,又通过横向协作激发基层活力。这能够更灵活地应对乡村人口流动、利益分化等复杂局面,但也需要持续优化主体间的权责分配与协调机制。

强化法治保障作用

  国家法律法规的普及力度加大,村级事务管理逐步与法律框架接轨,许多村庄在修订村规民约时也会聘请法律顾问对其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的合法性。纠纷化解机制也更加规范化,调解委员会、司法调解工作站等机构与法院巡回审判结合,形成多层次的矛盾调处体系。在制度建设层面,村级事务公开、民主监督程序等逐步规范化,财务透明化、项目公示等制度约束了权力随意性。同时,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普遍提升,通过定期培训学习政策法规,推动了乡村治理由“人治”向“法治”观念的转变。

持续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

  近年来,乡村治理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呈现出“基础夯实、多元补充”的态势。公共服务关乎民生,连接民心,是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的重要一环。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通过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基础设施等项目兜牢民生底线,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广泛覆盖有效缓解了村民看病难问题。社会治理方面,不断拓宽村民参与渠道,议事会、听证会等平台让村民在土地流转、环境整治等事务中拥有更多发言权。以“积分制”管理为例,多地推行村民参与公共活动赚取积分兑换奖励的机制,既调动了积极性,又强化了其自治意识。社会组织与市场力量的介入也为公共服务注入新活力,如公益组织提供养老托幼服务,企业通过产业帮扶带动就业。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面临的挑战

基层治理能力待优化

  当前,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基层治理能力离现代化水平仍有较大差距。一方面,部分基层干部的专业化和治理能力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尚存在差距。在面对数字化工具应用、复杂公共政策解读以及多元利益协调等进阶任务时,以经验为主导的传统工作方式有时难以有效应对,会影响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乡村地区面临财政投入相对有限、智能化技术装备应用不足以及专业人才储备短缺等现实挑战,无法满足乡村在环境治理、应急响应、高品质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能力。同时,青壮年劳动力的持续外流导致村民自治组织成员在年龄结构和知识构成上的老龄化与新知识接纳度不足的问题,创新活力与治理能力提升面临现实挑战。

乡村治理体系待完善

  现有乡村治理体系的转型尚未完全突破传统路径依赖,多主体协同的权责配置与运作机制尚存不足。社会组织、市场机构等新兴主体虽积极参与乡村治理事务,但其侧重点更多在执行及配合方面,对治理决策的参与度不足;部分村民议事会因议题主导权有限或决议权威性不足,其功能发挥受到影响,制约了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动力。同时,不同主体因目标差异或诉求不同,增加了共识凝聚的难度,导致治理效能不高。

法律规范与乡村治理实践之间存在一定张力

  法律规范与乡村治理实践之间存在一定张力,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处置等情境的多样性,导致执行过程中会出现简化操作与裁量空间应用不均衡的情况。同时,法律援助、司法调解等专业服务在偏远乡村覆盖不足,村民维权成本高。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路径探索

提升乡村治理效能

  首先,需提升基层干部的素质,通过系统性培训推动基层干部由管理思维向治理思维转化;加强对数字化工具、公共政策创新和群众工作方法的实践指导,注重培养其因地制宜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优化资源下沉机制,建立城乡互补的资源配置体系,财政支持、技术设备和专业服务向乡村倾斜,如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乡村智慧治理平台建设,缩小城乡治理工具的差距。再次,针对人才断层问题,需完善本土人才培育与外部人才引入的双向通道,通过政策激励吸引青年返乡创业或参与乡村治理,并在村级组织中建立“老中青”梯队传承机制,缓解空心化问题。最后,在乡村治理层面,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赋予多元主体更多参与权,夯实乡村治理韧性,激活治理末梢的创造力,提升乡村治理效能。

完善乡村治理体系

  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应打破传统行政主导的单一模式,构建“多元共治、权责清晰”的协同网络。通过多方协作激发乡村治理活力,使多元主体在互补中形成可持续的乡村治理生态。一是明确界定政府、村集体、社会组织及市场主体的角色定位,在规划制定、资源分配等关键领域建立平等的协商平台。例如,强化村民议事会的决策赋权,确保其能实质性参与村庄发展规划而非仅作为咨询机构。二是增强乡镇层级的枢纽功能,通过权限下放和职能整合打通“县—乡—村”政策传导的梗阻点,避免政策在层层传达中失真或弱化。三是建立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制,引导企业、公益组织等主体深度融入乡村治理,如在生态保护项目中探索“政府监管+企业投资+村民管护”的契约化合作模式;培育本土社会组织作为治理“第三方”,在矛盾调解、公共服务等领域发挥缓冲带作用。

加强法治乡村建设

  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实现“规则刚性”与“乡土柔性”的有机平衡。具体而言,要强化法律的适应性供给,针对乡村特有的土地流转、集体资产管理等问题制定细化配套法规,将抽象法条转化为可操作的治理工具,避免法律悬空。基层司法服务体系需下沉升级,通过巡回法庭、法律服务站等载体提高司法可及性,并培养“法治带头人”,从村民中选拔调解员进行法律培训,使纠纷化解既符合法理又不失情理。对于村规民约,应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在尊重传统习俗的基础上剔除与法律冲突的内容,确保其成为法治体系的延伸而非对立。权力监督层面,需完善村级事务公开和审计制度,通过数字化平台实现资金使用、项目决策的全流程透明化。同时,将普法宣传融入乡村日常生活中,如通过案例讲解、情景模拟等通俗方式提高村民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应注重系统性革新,以人才赋能激活基层主体动能,通过重塑多元共治生态,依托法治深化筑牢规则运行根基,重点完善政策落地监测与动态调适工具,使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既保有制度韧性又充满创新活力,最终在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形成内生驱动、多方协同的乡村善治格局,为乡村振兴提供长效支撑。

  大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实践路径研究”(项目编号:DSGB 2023091)。

  终审:魏文源

  监审:王莉娟

  编校:栗佳妮

联系我们|网站介绍|欢迎投稿|杂志订阅|网站声明|

主管.主办: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     编辑出版:  《村委主任》杂志社      投稿邮箱:cwzrtg@163.com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79号18号楼5层 邮编:030000 联系电话:(0351)6071962、(0351)7099359
期刊出版许可证丨 国内刊号:CN14-1355/S 丨国际刊号:ISSN1674-7437丨邮发代号:22-120
晋ICP备2023018114号-1 晋公网安备14010502990467号
主管:山西省农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