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主任杂志

乡村治理法治化新篇

时间:2026-01-12 14:42:30来源:1.宁夏回族自治区戒毒管理局;2.宁夏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文字:樊世浩 樊芝梨

  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成效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根基、人民的幸福安康、国家的长治久安。如今,乡村治理法治化主体力量薄弱、乡村治理法治化体制机制不完善、乡村社会群众法治意识淡薄,共同制约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本文提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乡村治理法治化体制机制及丰富法治教育载体等对策建议,旨在为乡村社会法治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增强农民法律意识”。可见,中共中央高度重视法治社会建设,既展望法治社会建设远景目标,又部署法治社会建设步骤和战略举措,法治社会建设迫切而任重。乡村治理法治化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研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乡村治理法治化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

  民族要振兴,乡村必振兴。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见效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通过法律规范指引和保障,能系统、准确、有效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汇聚更强大的力量,托举起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美好未来。

乡村治理法治化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领域

  法治社会建设的薄弱领域在乡村,随着广大农民利益主体多元化、诉求多样化、矛盾复杂化,农民对法治的需求越来越多,法治供给与需求不平衡在乡村社会显得尤为突出。没有乡村治理法治化,就没有国家治理法治化。因此,要紧盯乡村社会关键领域,补短板、建机制、强措施,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平稳健康发展。

乡村治理法治化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乡村治理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理乡村事务是确保乡村社会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加快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助于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增强村民对法治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乡村治理法治化过程中面临的挑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将其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石,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一些深层次的挑战,本文以Y县为例进行分析。

乡村治理法治化主体力量薄弱

  一是法治化主体数量不足。乡村治理法治化主体主要包括:乡镇干部(主要为派出所民警、派出法庭法官、司法助理员、综治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乡镇和村人民调解员、村法律顾问等。其中,乡镇民警和法官人员数量配备不足;司法助理员受县司法局和所在乡镇政府双重管理,日常事务繁杂,往往难以兼顾各项工作;一些村级人民调解员由村委会干部兼职,因本职任务繁重,难以投入充足精力开展调解工作,致使矛盾纠纷化解的第一道防线未能充分筑牢。同时,虽已基本实现“一村一顾问”的配置目标,但部分人口规模较大的村庄,法律服务需求更为旺盛,仅靠一名兼职法律顾问,很难全面满足当地群众在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实际需要。

  二是法治化主体素质亟待提高。随着乡村城镇化步伐加快,部分青壮年劳动力涌入城镇务工,乡村常住人口结构发生变化,年长群体占比有所提升。这一客观情况使得部分村“两委”班子成员存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的问题。他们的知识更新及思维观念滞后,在处理乡村事务时,仍习惯依靠老经验、老办法,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够扎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依法治理的实际成效。此外,部分乡镇干部对法律知识学习的重视程度不足,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待加强,这也直接影响着法治精神在乡村基层的落地见效。

乡村治理法治化体制机制不完善

  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仍存在有待完善之处。当前,乡村矛盾处置多以群众来访提供信息为起点,法治化治理主体主动应对能力尚有欠缺,面对部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往往难以及时介入干预、妥善处置。

  各治理部门间信息沟通与资源共享机制不够健全,工作合力不足,联合处置纠纷的效能有待提升。同时,信息化技术手段在乡村矛盾纠纷处置中的应用相对滞后。此外,乡村依法治理经费保障力度不足,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缺位,部分村庄甚至未设置相关岗位,且现有人员待遇偏低;村法律顾问经费与律师预期存在差距,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积极性。追根溯源,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缺乏强有力的体制机制支撑,进而导致乡村治理法治化工作陷入被动局面,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未能充分发挥。

乡村社会群众法治意识淡薄

  乡村正处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渡阶段,矛盾纠纷化解仍较多依赖传统的说情讲理方式。部分群众法治意识有待增强,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尚未完全树立,在法定证据收集、主动起诉应诉等方面的能力也存在不足。部分群众在社会交往中对自身利益较为关注,道德约束有所弱化,个别行为易出现失范情况,成为影响乡村治理和谐稳定的潜在因素。

  乡村法治教育工作仍有提升空间。部分乡村学校对法治教育的重视程度和推进力度不足,覆盖面较窄,未将其系统纳入授课内容。相关部门虽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宣讲人身损害、交通、治安等法律法规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活动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导致乡村青少年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有限,法治意识较为淡薄,依法维权能力有待增强。

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策略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队伍工作能力

  基层党组织处在服务群众的前沿阵地,担负着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重任。要把基层党组织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更好引领基层社会依法治理。针对部分基层党组织存在弱化、虚化、边缘化的现象,依法治理能力较弱,不能较好地适应乡村社会依法治理需求的问题,要着力加强基层党组织人员建设,选优配齐基层党组织负责人。采取政策引导的方式吸引懂政策、懂法律的大学生到乡村工作,逐步完成基层党支部队伍升级换代。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基层党组织成员法律法规的学习,注重成果运用,把基层干部学法用法情况作为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与薪酬待遇和奖励相挂钩,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在依法治理领域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同时,利用政策优势,配齐配强乡村治理法治化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不断壮大工作队伍,提高工资待遇,激发他们为群众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的热情。

完善乡村治理法治化体制机制,做好保障体系

  一是健全利益诉求表达及帮扶机制。要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建立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相融合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平台,使群众能准确、快速、全面反映利益诉求,让乡村治理主体能实时动态掌握、及时受理、快速应对。同时,要加大对特殊人员的关爱帮扶力度,帮助其对接社会爱心企业,推介工作,稳定生活来源;对一些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人员,要与民政部门加强沟通联系,积极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鼓励其树立生活信心,主动融入社会。

  二是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人们相互交往更加频繁,利益主体类型多元、诉求多样,矛盾纠纷较为复杂,若排查化解不及时,容易影响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时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和完善新时代“枫桥经验”。“枫桥经验”历久弥新,保持不变的精髓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要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精神的指导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有效应对、及时处置矛盾纠纷。

  首先,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村民委员会是群众基层自治组织,处在服务群众最前沿,对村里矛盾纠纷情况掌握比较全面,要依靠村民委员会建立矛盾纠纷“日排查、周分析、月研判、季总结”制度。在人口规模大、矛盾纠纷较多的村民小组建立纠纷信息员制度,负责搜集矛盾纠纷信息并及时报送,乡镇依法治理主体也要主动深入群众,不定时了解上报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其次,健全矛盾纠纷依法化解机制。对矛盾纠纷进行归纳分类,按照纠纷疑难复杂程度分为简单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纠纷。建立矛盾纠纷依法化解村、乡镇二级体系,村级组织通过依法调解化解简单纠纷及部分疑难复杂纠纷;乡镇组织依法化解部分疑难复杂纠纷和重大纠纷。最后,健全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对牵涉当事人数量多、利益多层交织、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重大纠纷,单一纠纷化解主体难以应对,要建立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整合民警、法官、司法助理员、综治干部、村党组织负责人、人民调解员、法律顾问等力量,召开纠纷分析研判会,对纠纷牵涉的不同利益主体的法律关系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形成合理合法的对策,确保此类纠纷在依法治理的前提下解决。

  三是健全科技运用机制。乡村治理需要科技支撑,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引进智能平台、智能终端等新设施,让乡村社会各项业务工作实现数字化、信息化,不断创新乡村治理的方式、手段,让科技赋能增效,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信息化水平。

丰富法治教育载体,加强群众法治教育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加强群众法治教育,培养群众法治信仰。利用多种形式对群众进行针对性法治教育,增强群众依法维权和履行义务能力,使依法办事成为群众的主动追求和自觉行动。

  一是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宣传活动。发挥信息科技优势,创新思维,开展方便快捷、通俗易懂、紧贴群众生活的法治宣传活动,如创建公众号、视频号等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开展知识性、趣味性、互动性乡村法律知识大讲堂;组织法治宣传志愿者解答群众生活中的法律疑问;创作法律文艺节目,以乡言乡语演绎群众身边的法律故事;发挥以案说法作用,积极引导群众旁听代表性案件调解、审理过程,用身边的人和事达到“化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丰富群众法治教育载体,引导群众不断提高群众法治素养,树牢学法、用法思维,帮助其真正成为“法律明白人”。

  二是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青少年是普法教育的重点,要通过法治教育进课堂、法律专业人才进学校、法治文化进校园、法治育人评价体系进头脑“四进”活动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规范化和常态化。制定教学大纲,将法治教育融入学校日常教学:建议每周至少开设一节法治课,选配图文并茂、形象生动,符合中小学生认知能力的普法教材。选聘法律专职老师:通过笔试、面试等环节,选聘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法律专业应聘者,录用为专职法律老师,提供事业编制,享受相关待遇,开展岗前培训。建设法治文化:举办青少年模拟法庭及法律知识、法治书画等竞赛活动,开展法律论坛,建设法律图书室、法治展览馆等,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建立科学合理的法治课评价体系:开展法治课观摩教学,邀请法律专家参加,客观公正评价课程质量。建立中小学优质法治课资料库,引导示范法治课教学,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质量。

  三是强化基层法治化队伍建设。基层干部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代表党和政府的形象,执法司法行为直接影响群众权益,自身法治素养直接影响乡村社会依法治理质效。要健全基层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并把学法用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及评先选优范围。

  除此之外,要将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相结合。在乡村治理中,充分发挥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乡规民约、乡村习惯等育人作用,通过开展道德讲堂,创建家风家训展馆,开设道德宣传专栏,评选、表彰乡村先进道德模范等方式,加强对群众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用道德规范群众的言谈举止,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发生,实现法治与德治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终审:魏文源

  监审:王莉娟

  编校:栗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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