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治文化认同 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摘要: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背景下,怎样从法律制度层面深入至法治精神内核、从法治体系构建提升到法治文化认同,是法治乡村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通过聚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实践中法治乡村建设的困境,探究通过增强乡村振兴主体的法治文化认同的路径,使乡村振兴主体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践行者、坚定维护者,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乡村振兴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持续得以完善。2020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35年,法治乡村基本构建完成。”2021年4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首度以立法形式表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始终秉持农民主体地位这一原则。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然而,当前乡村治理水平与达成乡村振兴的目标要求仍不相匹配。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背景下,增强乡村振兴主体的法治文化认同,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乡村振兴主体的共同追求和行动自觉,对于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迫切形势呼唤增强法治文化认同
当前,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问题日益复杂多样,各类利益冲突多元化趋势明显,纠纷数量不断上升,乡村的法治状况仍有待改善。乡村法治建设是乡村振兴的题中应有之义。增强乡村振兴主体的法治文化认同则是推动乡村法治建设的应然之举。
乡村各类利益冲突多元化
在乡村地区,由于人们的法治观念淡薄,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此外,在一些农村地区,假冒伪劣农资、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给农村社会治安带来安全隐患。由于村民法律意识薄弱,发生矛盾纠纷之后往往寻求非法律途径解决,使得民事冲突频发。
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复杂化
当前,乡村社会不仅存在传统的婚姻家庭纷争、邻里纷争,还涵盖部分新型纷争,例如,乡村借贷合同争议、涉及土地承包的争议、村民自治争议等。乡村社会矛盾纷争的主体除村民个体之外,还包含众多经济实体、行政及部门。乡村社会矛盾纷争类型具有复杂性。其一,越来越多的婚姻家庭纷争呈现出复杂态势,此类纷争涉及婚姻关系、赡养关系、抚养关系、财产分割事宜,一旦调解处置不当或不及时,极易引发恶性案件。其二,因针对一些新问题的立法相对迟缓,诸多纷争在处置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大了处理问题的难度。其三,诉讼途径在解决纷争时往往效力不足,而传统的乡村社会纷争解决方式受多种因素影响,在解决乡村纷争中难以充分发挥作用,致使纷争久拖难决。
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片面化
部分乡村依然片面追求经济的发展,而漠视了法治和发展规律的现象。由于乡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科技的滥用,加之缺乏相应的预防保护措施,这也使得乡村原有的生态失衡,资源的大面积开发造成浪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伦理秩序遭受严重破坏,自然生态伦理面临危机。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立,自然资源遭到破坏,生态平衡被打破,资源过度开发。部分乡村地区还存在水土流失、土壤盐碱化、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状况,环境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甚至某些环境被破坏是不可逆转的。
厘清成因聚焦增强法治文化认同
在乡村振兴实践中,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与法治案件的多发频发的反差确实令人深思,必须厘清乡村法治“有而不强”现实困境的原因,才能真正发挥法治为乡村全面振兴保驾护航的最大效应。
法治文化的失落
当前,我国已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法治建设达到了有法可依的程度。然而,由于乡村文化制度相对不完善、法治文化宣传力度不够、教育观念落后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也制约着农村法治文化的建设。加之,乡村振兴主体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他们往往依照传统的乡村伦理道德或者行政权威去解决矛盾。在法治乡村的建设实践中,乡村振兴主体往往没有将自己作为法治社会角色的一员来认可自己。乡村振兴主体自身理念的转变与法律制度体系变迁之间的脱节,严重影响了其对法治文化的认同[1]。
普法效果的失衡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乡村振兴主体的法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高。然而当前,基层普法宣传主要采取张贴传单、摆摊设点等村民熟悉简便易行的传统方式,上门宣传也需与村民的文化水平相适应,导致普法成效不明显。虽然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行乡村“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但“法律明白人”队伍结构有待优化,稳定性有待增强。由于基层普法工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乡村振兴主体的受教育水平、当地法治队伍专业化水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此,乡村振兴主体的法治意识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尤其是在一些边远乡村地区,乡村振兴主体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养不高,对一些赡养、抚养、土地纠纷、邻里纠纷等问题一般不会依法办事,习惯于找第三人、见证人来充当说客,采用“土方法”,寻求私力救济,不会寻求法律途径、寻求公正判决。遇事不找法、解决问题不靠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乡村振兴主体尊法、学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难以增进对法治文化的认同。
主体地位的失位
在乡村法治建设过程中,一些地方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比如村民公约、行业规章和章程等细则的出台,促进了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发展。然而,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乡村社会传统观念已有所改变,村民的家族意识也逐渐淡化。在各种观念冲击下,新一代农民的价值观与乡土社会的上一代人已有较大差异。例如,在制定村规民约过程中,有的乡村并未组织召开群众大会,也没有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群众没有参与村规民约制定,这也使得村规民约内容千篇一律,甚至可能未结合本地实际,缺乏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村规民约在基层自治中没有真正起到作用,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的积极性也不高,影响着法治文化认同的实现。
多措并举旨在增强法治文化认同
法治文化认同本身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法治乡村建设要破解“有而不强”的难题,就需要增强乡村振兴主体的法治文化认同。法治文化的认同应该沿着“情感认同—价值认同—行为认同”的路径而递进式展开[2]。因此,持续增进法治文化认同需要久久为功,需要以价值认知为基础、价值情感为支撑、价值认同为归宿,通过法治文化浸润心灵,唤醒乡村振兴主体的法治意识,促使法律规则在乡村地区潜移默化为公序良俗的法治文化,将法律的行为强制转化为乡村振兴主体的行为自觉,从而推动法治乡村建设。
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增进情感认同
党的二十大报告用专章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3]。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促进人们对法治文化的认可和认同的一种宝贵财富。通过吸收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精髓,特别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所包含的人文精神和道德准则进行深度发掘,并与当前的社会法治相互融合,促进乡村振兴主体对法治文化的认同。要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打造特色法治文化阵地,通过将法治和文化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地方特色文化的优势,深入发掘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推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代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在村、镇依据实际情况建设法治文化公园、长廊等法治文化阵地。利用乡村振兴主体喜闻乐见的小品、快板、山歌、地方戏曲等节目,在节目中融入法律知识,开展寓教于乐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将法治文化带到乡村振兴主体身边,融入乡村振兴主体的日常生活,推动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在乡村社会深深扎根。依托地方特色法治文化阵地,开展追寻中国法律文化历史遗迹、对话代表性人物、法治讲座、文艺演出、趣味游戏等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宣传活动,通过互动性和实践性体验活动,让乡村振兴主体能更好地理解和感悟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而增进乡村振兴主体对法治文化的情感认同。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价值认同
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就是要把法治作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把它作为一个国家与社会管理的根本途径,作为一个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坚强后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进法治宣传教育”[4]。与时俱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治素养的重要举措。任何一种法律制度唯有与某一社会的价值理念相融合,扎根于该社会的历史、文化及日常实践,才有可能鲜活地存续于其中,从而被民众在心理上接纳并信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法治”,其第一要义就是“法律之治”。法律有其自身的内在正义价值。因此,乡村振兴主体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价值认同,在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纽带作用。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工作中,以乡村振兴主体需求为导向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法治文化宣教,积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含的民主、法治等丰富内涵全方位贯穿到乡村社会治理、文明培育、文明实践等乡村振兴的各领域,深层次融入乡村振兴主体生产、生活的各领域、全过程。通过重点宣传普及《民法典》《村民自治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向乡村振兴主体进行法律咨询服务的开展,并提供法律服务。与此同时,针对社会热点、难点以及乡村振兴主体关心关注的问题开展法治主题实践活动,以营造优良的乡村法治环境。通过深入推进乡村“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提高乡村“法律明白人”整体法律素养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充分发挥“一村一法律顾问”在村集体合同审核把关、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加大对农村、农民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乡村振兴主体形成对法治文化的正确价值认知,自觉养成从法律的视野审视问题,用法律的思维解决问题,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乡村振兴主体,增强其对法治文化的价值认同,进一步提高乡村振兴主体的法治素养,提升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水平,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广大乡村成为良好风尚。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行为认同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但法治文化认同的实现离不开人的主体性发挥。因此,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做到普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自觉行动。要将农村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与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乡镇和村级人民调解员在防范化解矛盾纠纷、构筑防调一体化、实现农村稳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调解员会向当事人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以民间调解疏导问题为主、普法宣讲为辅的普法新格局。在农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要将司法和行政系统的力量集中起来,组织律师、公证员等专业的法律人员参与到乡村的法治建设中来,并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方式,为乡村的法治建设提供便利。在“送法下乡”活动中,实行“面对面”的方式,解答群众的疑问,强调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方式和注意事项。为广大群众提供全方位、零距离的法律服务。通过指导乡村振兴主体学习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对农民工和有困难的群体进行及时的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在法律上得到保障。在制定村规民约过程中,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原则,充分发挥乡村振兴主体的作用,制定出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的村规民约,让法治文化真正内化至人民群众的心目中、熔铸于头脑里、固化在行为上,进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政治清明、达成文化昌盛、维护社会公正、营造生态良好的局面。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为我国乡村振兴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实践中持续增进法治文化认同,不是朝夕之间、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需要引导乡村振兴主体树立对法治文化的真挚感情,增进乡村振兴主体对法治文化的价值认同,从而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具体实践中,实现对法治文化从情感认同到价值认同再到行为认同的不断发展,为法治乡村建设、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凝心聚力。
参考文献:
[1]郭道晖,江平.中国法治百年经纬[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
[2]龚廷泰.法治文化的认同:概念、意义、机理与路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20(04):40-50.
[3]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4]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N].人民日报,2024-07-22(001).
本文系2023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乡村振兴视域下法治文化认同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2023KY1536)的阶段性成果。
终审:魏文源
监审:罗学茹
编校:李保燕
网络:吴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