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介入村民自治发展路径探究——以呼和浩特市S镇为例
摘要:提高乡村治理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文章从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基层治理的视角出发,探索多元共治的可行路径,分析了呼和浩特市S镇在村民自治意识、资源链接能力、监督机制以及管理方面的问题,指出S镇存在自治主体缺位、缺失社会组织、村规民约淡化等问题。社会工作介入当地村民自治后,利用专业的理念与方法调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鼓励村民依法行使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选举和自我决策的权利,并利用外力认真落实村民自治,从而完善当地的乡村治理体系,为乡村振兴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乡村振兴;村民自治;社会工作
文章编号:1674-7437(2024)05-0116-03 中国图书分类号:D422.6 文章标识码:A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1]。乡村治理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任务的重要一环,然而乡村治理有其内在复杂性,其治理主体多元,治理内容复杂,治理方式交织,区域性地方性特征鲜明,规范性与乡土性交融,传统性与现代性共生,稳定性与变动性并存。要想顺应乡村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乡村人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趋势,建立健全符合国情域情、体现时代特征、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乡村治理机制,必须赋予乡村治理充分的自主性[2]。目前,我国居民自治仍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农村,由于村民的参与意识低、社会组织功能弱等,村民自治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社会工作发挥专业优势,帮助村民提升自治能力,并通过政策影响、资源整合等方式助力乡村振兴,实现社会有效治理。
1 呼和浩特市S镇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1.1自治主体缺位
村民作为农村自治的主体理应发挥自身力量,积极参与自治,为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贡献力量。但笔者走访发现,S镇的村民对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没有清晰的认识,只有涉及切身利益时,如征地占地、申请入党以及领取补助等,才会关注村内事务。此外,大部分农村青壮年都选择外出打工,没有精力和时间关注村内事务,而留在村内的老人受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也不会过多参与村内决策。
1.2社会组织缺失
农村社会组织是在农村中为实现一定社会职能、完成特定的社会目标、按照一定形式而建立的共同活动群体[3]。呼和浩特市S镇各村成立了经济合作社、协会、议事会等组织,但只有经济合作社运行良好,其他社会组织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出来,且其规章制度均为网上下载,缺乏针对性,日常活动也主要是为了应付检查,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1.3村务公开不到位
村务公开是村委会将本村党务、政务、事务和财务事项通过在公示栏、微信群以及网站等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方便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S镇村务公开的形式主要为小事通过微信群通知并征求意见,大事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以文件形式张贴在村委会门口的公示栏,同时拍照留档。但大部分村民不会留意村委会公示栏的内容,有时村委会成员拍照留档后就将协商结果撤下,并未真正做到公开。此外,S镇此前还会通过“阳光三务”平台公示近期的村务事项,但大部分村民特别是年长者很少使用电脑或者手机进入网站查看公示内容,且该网站由于系统维护已停用一年多,期间S镇并没有推出任何代替它的平台。
1.4村规民约淡化
作为村民共同制定且遵守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制度化体现,是基层民主的产物[4]。但走访S镇各个村的村委会发现,许多村的村规民约多是直接从网上下载的,这导致部分村的村规民约内容雷同。总体来看,S镇大多数村的村规民约内容较为复杂,不符合本村实际,且用词不够接地气,导致许多村民无法理解村规民约的内容,因此村规民约形同虚设,并未充分发挥其作用。
2 呼和浩特市S镇村民自治现存问题的成因分析
2.1村民自治意识弱
首先,村民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大部分年轻人的学历为初高中,只有极少数人拥有大专以上学历,而年长者多为小学、初中学历,村民们并没有主动参与乡村治理的意识。其次,S镇人才外流严重,大部分年轻人外出打工,即使是在村务农的年轻人也会在农闲时到周边县城或市区打工、做生意,没有时间和精力关注村民自治方面的信息,而年老者缺少接触新政策与新思想的机会,不会过多参与村内事务。
2.2资源链接能力弱
合理有效地运用各种资源推动乡村发展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环节。呼和浩特市S镇各村的集体经济发展缓慢,缺少真正能让村民致富的产业,因此各村急需国家、社会等的资源支持。但目前各村获取资源的方式单一,与周边企业、工厂以及社会组织的联系并不紧密,大多依靠上级政府的资源支持。
2.3监督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S镇村民监督委员会并未充分发挥作用,其日常工作仅停留在补充材料和开会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对于事务、财务、党务以及政务等方面的监督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各村在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时,对成员的要求较多,不仅要满足一定的性别和年龄比例,还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村党支部委员担任。此外,各村普遍缺乏完善的监督制度,许多监委会成员以及村民对监督流程并不清楚。
2.4管理功能弱
首先,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严重的行政化倾向削弱了村民自治的效果。村民自治主要是为了完成乡镇布置的任务,并没有发挥其他作用。其次,大部分村对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干部的职责以及村内各类组织的职责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村民自治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
3 社会工作参与村民自治的实践探索
3.1鼓励村民参与,提升村民意识
社会工作者通过张贴海报、举办讲座、入户宣讲等方式向村民广泛宣传村民自治的内容和必要性,提升村民当家作主的意识,并引导其正确行使选举、监督、决策和管理权利,积极参与村内事务。在社会工作者和村干部的宣传下,村民开始重视村内事务,主动去村委会门前关注近期村内的公开事务,从而加强了对村干部工作的监督。
3.2发挥村民优势,链接社会资源
3.2.1培养社区领袖
社会工作者先对乡村进行全方位调查,同时参考村民推选的人选,鼓励村中有一技之长的“能人巧匠”担任各村民组织的“带头人”。H村的李某在社会工作者和村委会的鼓励下成立了“农机服务队”,带领团队为本村及周边村实提供农作物耕种收获等服务,让村民实现“自己不种田、庄稼送到家”的同时,为自己增加了收入来源。
3.2.2成立村民组织
在全面了解村民的需求与能力后,社会工作者应充分挖掘村民潜能,发挥村民优势,成立各类村民组织,如党务工作小组、财务监督小组、家庭矛盾调解服务队、文艺演出队、畜牧养殖互助小组、环境保护小队等,并不断完善各组织的制度。
3.2.3链接社区资源
在乡村建设的过程中,光靠村民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社会工作者还应帮助村民盘活村内村外的相关资源,以提高乡村治理的效果。S镇毗邻呼和浩特市市区与经济园区,交通便利,周边企业较多,因此社会工作者应帮助村民与各大企业建立联系,由企业为村民提供农业技术交流、法律援助以及牲畜养殖指导等实质性帮助,提升村民的治理能力,促进乡村振兴。
3.3规范村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
3.3.1规范村务公开
村务公开事关村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是村民自治的基础,也是村民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社会工作者在前期调研中了解到,大部分村的村务公开都流于表面,只是将公示张贴到公示栏拍照留存,导致许多村民对党务、政务、事务和财务并不知情。在社会工作者的帮助下,村干部细化了村务公开内容,规范了村务公开形式,规定将“四务”常规公开内容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及时、全面地公开,即在公示栏张贴公告的基础上,运用微信群向村民公开村内的大小事宜,确保每家每户都能及时知晓村内各项决定。同时,动员村民随时监督村务公示是否到位,鼓励其经常留意村委会公示栏和微信群,并开通村民反馈渠道,及时解决村民对公示内容的疑问。
3.3.2完善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是对村民自治机制的完善,是村民监督村务的主要形式。但目前来看,S镇各村监督委员会并未真正发挥自身职能,有些监委会成员甚至并不了解自身责任。对此,社会工作者应鼓励村民开展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百姓议事、妇女议事等协商活动,帮助各村监督委员会制定工作制度,要求监督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每半年向村党组织汇报一次村务监督情况,每年向村民或村民代表报告一次工作,并在每年年底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对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3.4完善村规民约,优化管理制度
3.4.1完善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是村民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5]。但社会工作者调研发现,大部分村的村规民约都是从网上下载的,缺乏针对性。因此社会工作者召集村民代表,要求其向村民征集意见,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分类整理,围绕规范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村民权益、调解群众纠纷、引导民风民俗五方面,形成全村都同意且愿意遵守的、符合本村实情的村规民约,并通过发放传单、干部宣讲和四处张贴等方式在村内进行宣传。
3.4.2优化管理制度
社会工作者协助村民进一步加强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群防群治力量在公共事务管理、民间纠纷调解、治安维护、社情民意通达等方面的作用。各村通过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的方式,突出专业力量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在社会工作者的鼓励下,村“两委”成员纷纷报名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从根本上保证了村民自治的专业性。最终在社会工作者的帮助下,各村形成了“以政府为领导、以村委会为主体、以社会工作者为引导、以村民组织为支持、村民积极参与”的村民自治机制。
4 结束语
乡村振兴背景下,社会工作者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投入乡村治理中,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助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乡村振兴需要不同主体的共同参与,社会工作者应巧用社会资源,将整个社会的资源链接起来,为乡村治理提供坚实的后盾。因此笔者认为,有了社会工作的参与,村民会重塑自治观念,完善自治体制,提升自治能力,维护农村稳定,推动乡村振兴。
参考文献:
[1]党的二十大报告辅导读本编写组.党的二十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2]本报评论员.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N].农民日报,2017-11-10(02).
[3]苏志豪,李健龙,甘建文.基于内生社会组织的农村社会治理主体创新——以广州市中新镇农村社会工作服务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16,44(31):231-234.
[4]谢秋红.乡村治理视阈下村规民约的完善路径[J].探索,2014(05):149-152.
[5]刘江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村规民约的作用[J].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3,26(02):72-74.
编校:王华
网络:柳绣华
监审:郭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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