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主任杂志

依法善治 共建美丽乡村

时间:2025-12-11 15:31:38来源:本刊编辑部 文字:和羽楠

  随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的持续推进,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取得扎实成效,昔日“脏乱差”的村庄变得整洁美丽。然而,在此过程中,难免触及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与利益调整痛点。如何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兼顾村民合法权益与生计发展需求,妥善化解各类矛盾与纠纷,既是需要重点破解的现实课题,也是检验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关键指标。

兼顾养殖发展与居住环境,邻里纠纷如何平和化解?

  多年来,村民老王一家一直以养殖业为生,养猪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养殖数量也从最初的三两头猪逐渐扩大至百余头。养猪所得满足了家庭的日常开支,是老王一家的经济支柱。然而,出乎意料的是,这座养殖场竟逐渐演变为邻里矛盾的导火索。

  问题的根源,埋藏在养殖场的粪污处理区里。随着养殖规模逐年扩大,老王把大部分资金都用于仔猪引进、饲料采购和猪舍扩建,却唯独忽视了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最初两三头猪的粪污,依靠传统的处理办法尚能应对;然而如今,上百头猪每天产生的大量粪水和粪便,仅凭几个渗漏严重的水泥池根本无法有效处理。天晴时,粪水蒸发的恶臭随风飘向周边几户人家;阴雨天情况则会更糟,粪水混合着雨水溢出池外,村里的小路上积聚成多处黑褐色的水洼,路过的村民不得不掩鼻子快行。

  周边几户村民曾多次与老王一家交涉,然而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反而矛盾被进一步激化。原本和睦的邻里,如今变得互不理睬,甚至有人说要去举报老王,让环保部门来查封养猪场。

  提起此事,老王颇为无奈:“养猪是我们家唯一的生计,前几年我摔断了腿,干不了重活,俩孩子一个在上大学,一个在读高中,每年学费就得好几万。如果不让养猪,我们全家岂不是要喝西北风?”

  然而,周边的村民们却苦不堪言,王大妈说:“夏天再热我们也得关着窗户,孙子放学想在院子里写作业,闻着味儿就犯恶心。前几天我晒了一院子的被褥,收回来的时候全是猪粪味儿。”

  在此案例中,老王一家的生计问题不容忽视,而附近村民亦享有获得宜居生活环境的合法权益,二者均应纳入治理考量范畴。为了化解这一矛盾,村“两委”干部主动当起了“法治引导员”和“矛盾调解员”,在严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开展合理合规的调解工作。村党支部书记携同法律顾问,首先单独去了老王家。法律顾问详细展示了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逐条为老王解读,并普及了当地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政策,尤其针对老王关心的资金补贴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和讲解。

  村党支部书记说:“我去乡政府咨询过了,像你们家这种情况,申请标准化粪池和沼气池建设,能拿到一半的政府补贴,剩余的资金村里会尽力帮着协调。”听完法律顾问和村党支部书记给出的建议,老王心里终于有了底,决心对养猪场的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解开了老王的思想疙瘩后,村“两委”又组织老王家附近的村民召开座谈会。村“两委”干部率先说:“老王一家的难处大家也都清楚,两个孩子上学不容易,真要把养猪场封了,他们家日子没法过。”随后,又引导村民就解决老王家养猪场的污染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并适时提出了养猪场的改造方案:“现在村‘两委’已经和老王商量好了,他同意先减少生猪饲养数量,腾出空间建环保设施,预计三个月就能完工。在此期间,还请大家多加担待,村‘两委’也会定期检查工程进度,确保不再让大家受臭味困扰。”看到村“两委”拿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又考虑到老王家的实际情况,加之邻里邻居间多年的感情,村民们的情绪渐渐平复下来。

  矛盾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村党支部书记亲自奔波于各个部门,帮助老王准备申请补贴所需的各种材料;同时,他还帮助老王联系了专业的环保设备厂家,根据养猪场的规模设计了粪污处理方案。周边村民也主动伸出援手,在猪舍改造时帮着搬东西、看场地。不到一个月时间,标准化粪池的地基便已夯实;两个月后,沼气池也顺利完工。经过有效处理的粪污,不仅使养猪场摆脱了臭味困扰,还将猪粪转化为果园的有机肥料,为老王带来额外收入。

  如今,在老王的养猪场周边,已经闻不到一丝异味。周围几户村民家的窗户重新打开了,院子里又能晾晒衣物、被褥。老王逢人就说,“多亏了村‘两委’从中调和,既保住了我的饭碗,又没伤了邻里和气”。因为设施达标,老王的养猪场还被评为“生态养殖示范户”。

  这场围绕养猪场纠纷,最终在情与法的平衡中圆满解决,也让村民们明白了:乡村治理既要守住法律的底线,也要带着温度化解矛盾,这样才能让乡村既有“颜值”,更有“人情味”。

循法而行:坚守法治底线

  上述案例涉及“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对相邻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该条款在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设立了权利行使的边界。

  与此同时,在农村地区发展养殖等产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也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亦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在广大农村地区,针对各类纠纷和法律相关问题,虽然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解决路径,但部分传统处理方式仍存在优化空间。若仍沿用旧手段应对新矛盾、新问题,往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农村基层干部面临的课题在于: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治理难题,统筹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传统习惯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

  在上述案例中,老王以养猪为生并无不妥,但他忽视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将个人利益置于法律法规与邻里权益之上,其行为实属不当。此外,他未能及时改善养殖场的粪污处理设施,将这一问题所带来的影响转嫁给周边村民,导致恶臭扰民,既破坏了农村人居环境,也侵犯了周边村民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老王的法律意识薄弱,因不懂法律而使问题加剧,且未能通过合法合规途径(如申请补贴、升级设施)进行合规养殖,因此,在矛盾出现时陷入被动也在所难免。而村“两委”所采取的措施则颇为积极,能够将法律有效融入具体的纠纷调解过程,使法律真正成为解决村民矛盾的抓手,具有借鉴意义。

  在我国农村地区,与老王一样以养殖业为生的村民不在少数。然而,部分养殖场经营者缺乏环保意识与法律知识,往往仅凭经验行事。同时,因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对政策支持(如环保补贴、低息贷款)的认知不足,导致其在争取权益时方向出现偏差,既违反了法律法规,又损害了自身长远利益。

  不仅是养殖业从业者,许多村民在法律知识方面也较为欠缺,容易受限于落后的思维定式与传统的行为模式,难以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农村地区普及法律知识至关重要。

  村“两委”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可将村规民约与乡村法治建设有机结合。当法律变得触手可及,村民将更易接受,乡村法治建设方能行稳致远,村民守法、遵法、用法常态化,也将更具备现实条件与群众基础。基层干部需要提升个人综合素质,加速成长,积极培养法治意识,学习法律知识,增强个人依法治村的能力;重视发挥个人先锋模范作用,引导村民遵纪守法,将法治真正融入村民的日常生活;努力将民生领域的新问题转化为自我成长的养分,展现新时代农村基层干部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活力与担当。面对村民之间的纠纷、矛盾,基层干部应善于借助法律之力,凝聚民生发展共识。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是一场涉及发展、民生与法治的深刻变革,其重心不仅在于清扫垃圾、整治污染,更在于构建一种基于法治的持久秩序和内生动力。面对情、理、法的交织与碰撞,村“两委”作为基层治理的关键力量,唯有坚守法治底线、善用法治方式,才能真正做到既留住绿水青山,又守住乡情民心。

  终审:魏文源

  监审:王莉娟

  编校:牛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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