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农民力量 共建乡村未来
在共同富裕这一中国式现代化重要特征背景下,作为关键环节的乡村治理现代化,其核心主体农民的主体性激活程度直接关系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进程。然而,当前该激活体系面临主体意识淡薄、参与能力不足、权利保障缺位等现实困境。本文在分析共同富裕与农民主体性内在关联的基础上,从思想认知、制度机制、组织保障三个维度提出以思想赋能唤醒主体意识、以制度创新保障主体权利、以组织建设夯实主体地位的激活路径,进而构建农民主体性充分发挥的乡村治理新格局,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主体支撑。
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的“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为新时代乡村发展指明方向。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基础性工程,在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农民既是受益主体,更是建设主体和治理主体。长期以来,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普遍存在农民主体性不足、参与度不高、获得感不强等问题,严重制约共同富裕目标实现。农民主体性指农民在乡村治理和发展中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体现为农民的主体意识、主体能力和主体地位。激活农民主体性,让农民真正成为乡村治理的参与者、决策者和受益者而非被动的接受者和旁观者,不仅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更是推进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
共同富裕目标下农民主体性激活的价值意蕴
农民主体性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
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而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我国农村人口占相当比重的背景下,没有农民的富裕便没有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农民主体性的充分发挥通过激发内生动力、依靠自身劳动创造与能力提升实现增收致富,构成共同富裕最可靠持久的动力源泉,而农民若仅依赖外部“输血”,而缺乏内在“造血”功能,则会导致共同富裕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农民主体性是提升乡村治理效能的关键要素
乡村治理现代化要求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核心在于发挥最了解农村实际、最清楚自身需求且最能够有效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农民的主体作用,只有充分激活农民主体性并让其真正参与乡村治理全过程,才能提高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这既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治理保障。
农民主体性是检验共同富裕成效的重要标准
共同富裕作为物质与精神兼具的富裕及人的全面发展状态,其重要内容包含农民主体性的提升,而真正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农民具备较强主体意识、充分参与能力和平等社会地位。因此,农民主体性激活程度成为衡量共同富裕实现程度的重要指标,且农民是否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及能否平等参与、自由发展亦为检验共同富裕成效的试金石。
乡村治理中农民主体性激活的现实困境
主体意识层面:传统观念与现代理念的碰撞导致意识错位
长期以来,受小农经济和传统文化影响形成保守顺从、安于现状思维定式的部分农民,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因缺乏主人翁精神、存在“等、靠、要”思想,对公共事务漠不关心、对集体利益淡漠疏离,这种“非主体性”意识严重制约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在农业农村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因传统伦理规则与现代治理理念相互碰撞、新的秩序和规则尚未完全确立,农民的精神生活陷入封闭与开放、依附与自主、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境地,这种价值观念的错位和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并影响共同富裕进程中农民的主体性建构。
主体能力层面:城乡二元结构导致能力匮乏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差距有所缩小,但是二元结构未根本改变,城乡发展不平衡导致农村人力资本大量流失、许多村庄呈现“空心化”“老龄化”现象,留守农村的老弱病幼群体因文化水平较低、信息获取能力弱、现代治理知识缺乏而难以承担乡村治理主体责任;此外,农村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教育医疗、就业机会等方面与城市差距明显,导致农民在参与市场竞争、组织协调、利益表达等方面能力不足,部分有能力的“城归”群体虽有意返乡,却因农村缺乏优质产业支撑和完善保障机制而难以真正扎根乡村、发挥作用,这种主体能力匮乏严重制约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有效参与,并影响共同富裕目标下农民主体性的充分发挥。
主体地位层面: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的失衡导致地位遮蔽
当前,乡村治理实践中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尚未完全理顺关系,一些地方在推进乡村治理和发展过程中,政府往往以资源配置者与政策制定者身份出现,并习惯于“替农民决策”“为农民做主”,导致农民主体责任悬浮、主体地位虚化;在“自上而下”政策推进模式下,一些惠民项目并非完全源于农民真实需求而是由上级统一规划部署,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出现“水土不服”情况且农民真实需求与政策供给存在错位;此外,在多元主体参与的乡村治理格局中,农民因组织化程度低、利益表达能力弱而在与资本、市场博弈中常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存在被侵占风险,这种主体地位遮蔽使农民难以真正成为乡村治理和共同富裕的主人。
共同富裕目标下激活农民主体性的实践路径
思想赋能:以价值引领唤醒农民主体意识
1.创新宣传教育方式,强化共同富裕理念认同
一是将共同富裕理念同农民自身利益紧密联系起来,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集中宣讲、入户宣传,让农民充分了解共同富裕的丰富内涵及重大意义,让农民明白共同富裕不是“等来的”“要来的”,而是“干出来的”“奋斗出来的”,增强农民“我要富裕”的主体意识和内生动力。二是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发布易于接受的视频短片、微信公众号文章等,用农民听得懂、记得住的语言宣讲政策,增强宣传覆盖率和渗透性;形成常态化解读政策的机制,安排驻村干部、乡村振兴工作队成员到田间地头,与村民面对面沟通。三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问题,消除认识误区,提高对政策的认可度和执行力度。
2.重塑乡村文化,培育现代公民意识
乡村文化是农民的精神家园。首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在传承和弘扬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融入现代文明要素,培育农民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公共精神、契约精神,在文化的浸润中逐步消解传统小农意识中的消极成分,培育与共同富裕、现代治理相适应的新型农民主体意识。其次,充分发掘乡土文化中的团结和睦、互帮互助、重诺守信、勤俭持家等良好品质,并结合时代发展需求赋予其新的意义和表现方式,助力其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最后,加大农村文化阵地建设力度,加强村级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等建设,定期组织开展送戏下乡、道德大讲堂、法律讲座等活动,以文化润泽农民心灵,以文明涵养农民人格,为农民主体性觉醒提供文化沃土。
3.加强典型示范,激发主体性榜样效应
首先,大力宣传共同富裕、乡村治理中的农民典型,讲好农民自己办企业、自己搞治理、服务家乡的故事,用身边人、身边事来影响带动身边人,让农民看到主体性的发挥,产生“比学赶超”的效果,调动更多农民主动作为、乐于奉献的积极性。其次,构建多层次选树典型体系,在选树致富带头人、产业领军人的同时要选树热心公益的普通农民、积极参加村务活动的积极分子,让不同类型的典型都能被认可、被宣传。最后,创新典型宣传方式,通过举办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事迹报告会等形式,让典型人物现身说法,分享成功经验和心路历程,增强示范的感染力和说服力,使农民在对标学习中增强主体意识、提升主体能力。
制度创新:以机制保障夯实农民主体权利
1.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农民经济权益
农民合理分享发展成果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性条件。其一,创新农村产业融合机制,建立“联农带农”的机制设计,引导农民利用土地、资金、劳动力等要素参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采取就业带动、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方式,让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健全增加农民收入机制,拓宽农民增收途径,缩小农民收入差距,夯实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其二,建立完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在推进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方面,要保证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得到有效保障,杜绝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其三,创新农业保险及风险防范机制。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构建多层次农业风险分担体系,增强农民应对自然灾害、市场风险能力,使农民敢投、能投、愿投,为发挥主体作用消除后顾之忧。
2.健全民主参与机制,保障农民政治权利
一是加强村民自治建设,落实“四议两公开”“三重一大”等民主决策程序,保证农民对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畅通农民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健全民意收集、反馈、处理机制,让农民声音听得见、有人听;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农村基层自治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是创新群众议事协商形式,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屋场会等形式的议事协商平台,对不同类型的事项采取不同的协商形式,扩大农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三是建立民主监督评议制度,定期组织农民对村干部履行职责情况、项目建设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议,并根据农民的意见决定是否给予村干部奖励或者继续支持该项目,从而使农民在实际生活中能够真正地对村级事务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在民主实践中增强其主体意识和能力。
3.构建城乡融合机制,促进农民主体回归
加快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让农民在家门口享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首先,创新人才引育机制,把各类人才引进来、“输”下去,并对“城归”群体给予全方位扶持,完善“返乡—留乡—建乡”的全过程保障体系,促进人才回流、主体回归。其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城乡居民身份平等和权利平等,让进城农民能真正融入城市,让返乡人才没有身份顾虑,打通城乡人口双向流动的制度通道。最后,建立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机制,促进资金、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优化配置,引导工商资本下乡与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既让城市资源服务于乡村发展,又避免资本下乡损害农民权益,在城乡融合发展中壮大农民主体力量,为实现共同富裕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组织建设:以组织保障巩固农民主体地位
1.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引领功能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乡村治理的领导核心力量,也是激发农民主体性的重要组织保障。要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保证乡村治理的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打造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基层党组织队伍,强化组织保障农民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
2.厘清基层政府与自治组织的权责边界
首先,通过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和权责范围,防止行政权力对村民自治的不当干预。乡镇政府要从“划桨者”转变为“掌舵者”,从直接管理转向服务引导,为农民自主参与乡村治理创造良好环境。其次,激活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的组织功能,通过构建规范化的权力运行机制和协同机制,实现政府行政与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最后,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监督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政府权力运行情况,及时纠正行政越位、缺位、错位现象,确保政府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职尽责。
3.培育多元社会组织,增强农民组织化程度
其一,鼓励和支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社会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通过组织化方式,增强农民的集体议价能力和利益表达能力,改变农民在市场博弈中的弱势地位。其二,规范社会组织运行,确保其真正代表和维护农民利益,成为连通政府与农民、市场与农民的重要桥梁,为农民主体性发挥提供组织载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税费优惠等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特别要扶持由农民自发组建、服务农民需求的草根组织成长。其三,建立社会组织孵化机制,为新成立的农民组织提供场地、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降低组织运营成本,提高组织存活率和发展能力,让更多农民在组织化参与中增强主体意识、提升主体能力、巩固主体地位,形成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社会协同的乡村治理新格局。
4.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强化农民评价主体地位
共同富裕好不好,要看农民笑不笑。一是建立以农民满意为根本的评价体系,把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衡量乡村治理、衡量共同富裕工作好坏的根本依据。二是实行第三方评价制度,提升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使评价结果真正体现农民的主体感受,倒逼乡村治理和共同富裕工作持续改进提高。
共同富裕作为一项需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并凝聚一切力量的长期、艰巨、系统工程,其关键在于作为乡村治理核心主体的农民充分发挥主体性。当前,农民主体性激活面临意识、能力、地位等多方面困境,需要从思想、制度、组织等维度系统发力与综合施策,通过思想赋能唤醒农民主体意识、制度创新保障农民主体权利、组织建设巩固农民主体地位,逐步构建农民主体性充分发挥的乡村治理新格局,使共同富裕拥有深厚主体基础与持久内生动力,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在广袤乡村大地扎实推进并行稳致远。
终审:魏文源
监审:王莉娟
编校:赵彩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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