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聚新乡贤力量绘乡村新景
摘要:新乡贤以其知识、资本、人脉等资源优势,成为乡村振兴的坚实力量,其参与乡村建设的过程遵循着乡土社会的实践逻辑。其中关系社会是互动的基础,行动伦理是互动的核心。新乡贤利用“内部人”的优势,融入村民的差序格局。随着新乡贤逐渐靠近差序格局的核心位置,行动伦理也会为新乡贤与村民之间的信任关系提供保障。在乡村治理的具体实践中,新乡贤也面临着角色定位不清晰、制度保障不全面以及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现实困境,影响新乡贤效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在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应通过明晰角色定位、落实保障制度、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开启新乡贤参与乡村建设的新征程。
问题的提出及文献回顾
农村社会治理一直以来是实现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一环。在城镇化以及市场入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乡村社会经历着快速的现代化转型,农村社会关系也发生了一系列变迁。在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日益注重对乡村治理传统的挖掘和延续。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提出,“壮大乡村人才队伍”“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加大乡村本土人才培养”。“乡贤回归工程”在各地兴起。
乡贤文化古来有之,新乡贤作为乡村建设中的新型治理主体受到广泛关注和研究。现有文献研究主要集中在新乡贤主体身份与作用、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困境以及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作用机制三个方面。纵观相关研究,仍存在有待探讨的空间。一是先入为主地将新乡贤当作村级治理主体,忽视农民主体性地位。大量研究论述新乡贤拥有的资本、技术、社会网络等资源通过何种方式促进村民的参与,忽视了村民主动参与还是被动参与的问题。同时,相关互动机制及逻辑研究大多落脚点是所在村庄,并未关注新乡贤在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在村民层面发挥的作用。二是简单化借鉴西方理念阐释现象,与我国传统文化关联较为薄弱。部分研究简单地将我国农村社会关系归为“社会资本”或者阐释其中的工具性价值,而未触及我国社会的本质特征。只有深入理解乡土社会的具体历史传统、社会关系和文化伦理,才能理解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为何普遍存在且经久不衰。鉴于此,本文将立足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农民主体性地位出发,从行动伦理层面切入,探讨新乡贤在乡村建设的过程中与乡村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与实践逻辑,以启示“自治、德治、法治”的乡村治理现代化路径。
“行动伦理”:一个分析框架
我国社会中的“关系”对社会运行发挥的作用远超西方社会学中的“social network”,特别是在农村社会发挥着核心作用。周飞舟认为一个以“关系”形态为主的日常生活构成了中国社会基本的民情和行为方式,成为国家和正式制度的社会基础[1]。因此,“乡贤”这一具有中国特色、本土化的文化概念,如果用西方理论和方法对我国本土的概念进行分析,将农村社会“关系”简单地视为工具性或者“社会资本”,则会存在“水土不服”的僵硬感。
行动伦理强调社会学研究中行动的意义及其与我国传统的关系,强调中国人的行动是关乎德性的。“伦”指的是关系或者是我国社会的差序结构,“理”则指的是行动原则或是结构背后的理念和精神。不同的社会关系对应不同的行动原则,则可称之为“行动伦理”。一般而言,外在的、新型的社会关系可以被内在化、差序化、伦理化,进而将对方纳入自己的差序格局[2]。此外,“行动伦理”的意涵还包括以下四个要点。一是行动伦理以家庭为本。在差序格局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发生互动时,判断的标准以对方在自己的差序格局中的行动伦理为主。二是行动伦理以“感通”的方式连接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与理解,体现了“将心比心”的伦理机制[3]。三是行动伦理以“外推”为基本方向,是“公”而非“私”的。其中关键作用机制有二:其一是“为人有己”,其二是“爱有差等”。
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的实践逻辑
近年来,浙江省衢州市持续开展“千名乡贤回乡村”行动,积极探索“乡贤+”模式落地落实,引领广大乡贤返乡创业,激活乡村经济,实现乡村共富。例如,常山县深入实施“两进两回”“同心共富”行动、“常雁回归”工程,助力一批优秀新乡贤返乡创业。
互动基础:关系社会
我国传统社会和文化为乡村建设奠定了深厚的社会基础。一方面,后乡土性是重要乡村社会现实背景。尽管在城市化扩张和乡村劳动力流动的冲击下,乡村社会也经历着快速的现代化转型,但乡土性的特征又以不同形式和形态持续[4]。乡土社会依旧有着与城市不同的特质:村落共同体、熟悉关系、情感与道义的联系。
龙游县小南海镇团石村,新乡贤的身影无处不在,每月常态化召开乡贤会议、组织慰问村庄老人和脱贫户、奖学助学等活动,团石村乡贤会会长说道:“我是龙游的儿女,走到哪里,家乡都是我的根,乡亲们都是我的牵挂。”新乡贤姜先生说:“我在团石村长大,步入社会后做了十几年建材生意,结识了不少在外发展的同乡,大家都挂念着家乡的发展,希望能有个平台合力建设家乡。”这是新乡贤与家乡的双向奔赴,深刻体现出“生于斯,长于斯”的乡土情怀。
另一方面,家庭本位文化是新乡贤参与乡村建设的社会基础。虽然农村社会关系发生了诸多变迁,但无论是从时间维度还是从空间维度出发,家庭依旧在农村社会中占主体地位,形成了农村生产生活的前提,新乡贤在农村社会基础上能够运用“关系”融入乡村社会。
互动核心:行动伦理
“关系社会”实际上是建立在一套深厚完整的伦理体系基础之上的,以差序格局、内外有别的基本原则为行为指引。新乡贤参与乡村建设并非运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也不是运用权威来达到治理目标。
衢江区樟潭街道新乡贤志愿服务队经常开展就业培训、矛盾调解、项目推进、扶贫帮困等志愿服务,获得家乡人的广泛认同。相比外乡人,他们具有“内部人”这个天然的身份优势。不仅语言互通、生活习惯互通,最为重要的是家庭纽带关系。他们能够有效运用“人情”,搭建与村民互动沟通的桥梁,融入乡村,进而打破“内外有别”的伦理界限。这一过程又可称之为扎根于农村的社会基础,融入村民行动伦理的过程。对于村民而言,新乡贤作为同乡人,具有一定的信任基础。与此同时,当新乡贤融入村民的行动伦理,成为村民差序格局中较为核心的社会关系时,其能够有效调动村民参与各项村级活动。换言之,行动伦理将为村民尽心尽力参与乡村建设提供保障。
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困境与优化路径
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面临的困境
1.角色定位不清晰
村庄属于村民自治集体,村民是治理主体。村干部则是通过村民自治制度选举产生,其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公共权利和管理公共事务。而新乡贤不属于村干部,也没有对新乡贤进行明确概念界定以及职责界定的法律条文和制度规范。在实践中,新乡贤与村干部之间的关系容易模糊不清。一方面,大多数的新乡贤都是离家后返乡的,虽然有的见识广博、有的也有比较高的学识修养、资金等资源,但是在处理村庄公共事务时,面临决策归属权的问题。另一方面,村民将新乡贤和村干部混为一谈的情况,在面对公共事务决策时认为新乡贤是村民委员会或者政府层面的代表,出现不配合、不认同等情况。
2.政策保障不全面
为了推动农村现代化,各地政府出台各种政策,聚贤、选贤、用贤,但在政策制度层面依旧存在漏洞。有的地方引入新乡贤后,止步于新乡贤带来的短期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缺乏新乡贤引入后常态化的保障政策,没有针对新乡贤长期的利益维护政策;有的政策未能真正实现匹配实际需求,部分新乡贤在融入过程中依旧存在制度壁垒,导致地方人才流失严重。乡村振兴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新乡贤引入也需要一以贯之的制度以保证新乡贤在乡村建设中效能的发挥。除此之外,有的地方政策还带有一定倾向性,偏向引入资本型新乡贤,较多强调其给当地和村集体带来的经济效益,简单地将乡村振兴等同于乡村经济发展,忽视了乡村振兴的其他方面。
3.监督机制不完善
新乡贤作为乡村建设中具有话语权的能人,参与乡村治理,“私”是一定存在的。差序格局决定了关系具有亲疏远近的特点,行动伦理则贯穿于新乡贤与不同村民打交道的过程中。换言之,新乡贤参与村庄治理,实际上是“德治”的体现,本质上是一个“人治”的体系。这一过程是个人依靠品德和资源,相对公平地处理村社事务。但倘若缺失法律制度的保障,则极易遭受破坏。例如,新乡贤被利益驱使,以公济私,权威异化。此外,村民政治素养不足,容易对新乡贤产生依赖心理,缺乏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意识和手段,容易出现“村霸”现象,损害村民利益。历史上,我国也曾长期存在土豪劣绅欺压百姓的时期,这导致村民对不受完全监督的新乡贤态度并不明确,民众“乡贤变村霸”的忧虑横生,易产生不信任与抵制心理[5]。
新乡贤助推乡村振兴的优化路径
面对新乡贤在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的诸多困难,应该从新乡贤的角色认知、政策保障支持、完善治理机制等方面综合推进新乡贤融入乡土社会,发挥新乡贤的优势作用。
1.明晰角色定位,纠正认知偏误
重新审视“新乡贤”的内涵和本质是前提和关键。第一,积极营造新乡贤认同和融入环境。当前媒体报道有一种偏颇的认知——“培育新乡贤”。然而“新乡贤”是不能被培育的。新乡贤返乡助力究其根本还是要回归到“乡土性”,也就是乡土情怀。这种情感并非能通过“培养”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日积月累形成的。换言之,新乡贤是本身就存在的。倘若能够通过培育形成,那么人人都可以当“新乡贤”了,这显然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因此,营造一个良好的新乡贤认同和融入环境才是吸引的关键。第二,回归村民自治的本质。新乡贤的角色定位是辅助治理而非治理主体。当前社会中有关“新乡贤治村”的提法将关注点聚焦到了“新乡贤”,忽视了乡村治理的根本,也存在着认知偏误。因此,在肯定新乡贤回归助力乡村振兴的价值作用时,也要清晰角色定位,回归村民自治的本质,规避认知偏误。
2.落实新乡贤引入的保障制度
政策制度出台需保障新乡贤有关权益,留住人才。首先,要提高重视。参考先行地区,从地方政府,再到国企、民企以及社会组织等,统一认识、高度重视乡贤回归工程,聚力合力,千方百计让新乡贤回乡助力,为家乡发展添砖加瓦,形成新乡贤回归的良好社会氛围。其次,要打破政策单一性,鼓励经济型、道德型、文化型、公益型等不同类型的新乡贤返乡,以发挥不同角色的作用。此外,在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过程中还需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根据新乡贤的不同需求,精准施策,匹配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在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做好生活保障服务,解决新乡贤返乡的后顾之忧。最后,可以适当出台激励政策,如综合运用绩效激励、个税激励、股权激励、荣誉激励等措施。
3.完善基层民主监督机制
新乡贤参与乡村建设,完善的监督机制必不可少。一方面,要完善从上到下的监督体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对损害村社和村民利益的行为有效制裁。另一方面,要发挥村民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村民作为乡村建设的主体,也是乡村治理过程中直接利益的关联者。首先,村民要增强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担起监督职责。其次,村级层面也要完善村民的反馈平台,为村民提供监督检举的反馈通道,严厉打击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等“伪乡贤”行为。最后,召开新乡贤大会,定期听取新乡贤工作报告,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建议。
参考文献:
[1]周飞舟.行动伦理与“关系社会”——社会学中国化的路径[J].社会学研究,2018,33(01):41-62+243.
[2]周飞舟,何奇峰.行动伦理:论农业生产组织的社会基础[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58(06):88-97.
[3]付伟.城乡融合发展进程中的乡村产业及其社会基础——以浙江省L市偏远乡村来料加工为例[J].中国社会科学,2018(06):71-90+205-206.
[4]陆益龙.后乡土性:理解乡村社会变迁的一个理论框架[J].人文杂志,2016(11):106-114.
[5]崔璨,宇文明.法治化视阈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困境与出路[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16(01):54-60.
2024年衢州市党校系统社会科学联合会规划课题“行动伦理视域下新乡贤与村民在乡村建设中互动逻辑研究”(24QZDXSK07)。
终审:魏文源
监审:王莉娟
编校:侯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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