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 暖“薪”安“心”
在广袤的乡村大地,一批批农民工带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或奔赴城市,或扎根家乡,用汗水浇灌希望,成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中坚力量。然而,长期以来,工伤维权难、欠薪隐患、合同纠纷等问题,曾是困扰农民工群体的“急难愁盼”,也成为乡村法治建设进程中亟待破解的课题。
近年来,我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融入乡村法治建设全过程,以法治之力绘就乡村振兴的坚实底色。
政策法规织密权益保障“防护网”
保障农民工权益,法治是根本支撑。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民工群体的就业水平、权益诉求持续升级。为进一步破解权益保障难题,从国家到地方,一系列靶向精准、务实管用的举措相继出台,为农民工安心务工筑牢法治屏障。
2026年3月2日,最高检召开“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数据显示,2025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支持起诉案件5.03万件,审查后支持起诉3.4万件。其中,支持农民工起诉2.3万余件,占比67.6%。检察机关以检察力量为农民工维权撑腰鼓劲,法治温度直达务工一线。
回溯近年来的乡村法治建设进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行政法规,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切实守护着农民工的“血汗钱”。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进一步细化了农民工的权利边界,让农民工“离乡不离心、务工有保障”。
在地方层面,各地立足乡村实际、贴合农民工权益保障需求,细化配套政策、创新落实举措,将国家法律规定转化为可操作、可落地、可感知的具体行动,推动法治护航农民工权益走深走实。其中,安徽省的实践颇具代表性。2025年,该省修订完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将劳动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明确对农民工讨薪、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等法律援助案件,免予经济状况审查,大幅降低了农民工的维权门槛,加大了劳动保护力度。
为提升维权效率,安徽省专门为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严格落实“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三优先原则,同步推行“容缺受理”机制。同时,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实行重点督办、“全程帮办”,安排专人跟进案件进展,切实打通维权服务“堵点”。此外,安徽省还加强部门协同,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法律援助协作联动机制,实现线索共享、联合处置,形成维权合力,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自2025年11月至2026年2月底,安徽省部署开展“暖心护航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维权活动,集中力量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化解务工纠纷,用实际行动为农民工撑起了“法治保护伞”。
除安徽省外,各地、各单位纷纷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强化协同发力等方式,推动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提质增效。2025年1月17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涉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提醒农民工依法维权;2025年12月2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2025年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强化劳动法律监督效能;2026年3月2日,最高检发布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既为农民工权益保障筑牢根基,也为乡村法治建设明确了发展方向,让法治阳光真正照亮了农民工的务工之路。
典型案例
案例一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院+工会”联动化解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徐某于2024年3月10日与某建筑公司订立《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后徐某在工作中摔伤,人社部门认定徐某遭受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在此期间,某建筑公司被吸收合并至某建设公司,未向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某建设公司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徐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徐某于2025年6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某建设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为解决原用工单位被吸收合并后,承继主体“不理前账”问题,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柱法院”)利用工会入驻县综治中心这一契机,充分发挥工会网格化服务维护职工权益、综治中心基层治理核心职能等优势,将该案委托至综治中心。通过县总工会、综治中心工作人员等与劳动者、企业深入沟通、释法明理,徐某与某建设公司当场订立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石柱法院针对某建设公司存在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并抄送石柱县总工会,要求企业普及法律知识,规范用工管理,健全用工制度。石柱县总工会向该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该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一是组织各部门学习劳动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用工意识;二是完善电子化台账管理,保障用工记录可追溯;三是及时兑付徐某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二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工会”督促支付欠薪综合治理案
2023年以来,王某某在承包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实施的维修项目和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实施的改造项目过程中,组织多名农民工施工。王某某在足额领取工程款后将款项挪作他用,拖欠徐某某、陈某某等43名农民工劳动报酬人民币195655元,工人多次讨要仍拒不支付。2024年2月9日,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向王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王某某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而王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
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区人社局将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线索移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和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以下简称“广安分局”),广安分局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侦查,同年5月20日王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依托“一函两书”机制,与广安市广安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区总工会”)联合履职,共同开展劳动报酬矛盾化解及法律监督。一方面,对王某某进行释法说理,督促其积极筹措资金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另一方面,区总工会于2024年5月15日向建设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督促其作为总承包方先行代偿涉案维修项目中39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2024年6月5日,建设公司先行支付39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170855元,王某某书面承诺在限定期限内支付装饰项目中4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24800元。
2024年9月13日,广安分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王某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王某某向检察机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尽快履行工资支付责任。鉴于王某某前期悔罪表现好,主观上具有积极给付意愿,经区检察院沟通后,区总工会协调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为王某某提供务工机会。在审查起诉期间,王某某通过务工等方式筹齐资金,支付了余下的拖欠工资和建设公司代付的农民工工资。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某足额领取工程款后将款项挪用、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且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全额退赔等情节,依法可免除刑事处罚。2025年5月30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涉案企业和其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等问题,区总工会于2025年6月2日向建设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督促其依法整改。就实践中存在的违法劳务分包问题,区检察院于2025年8月4日向区住建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加强对建筑施工领域劳务规范化监督管理。
案例三 王某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恶意欠薪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022年5月25日,吕某等9人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被告人王某岩拖欠工人工资共计189200元。劳动监察部门在2022年6月29日向王某岩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王某岩在2022年7月8日前将吕某等9人的工资结清。虞城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早在2022年初时就已经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王某岩,王某岩收到钱后,未给吕某等人结算工资,而是另作他用。之后王某岩称无力偿还吕某等9人工资189200元。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岩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岩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岩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睢阳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王某岩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前罪判处的缓刑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王某岩继续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岩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破除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困境
尽管我国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已构建起较为完善的法治框架,基层实践也不断创新,但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仍未彻底根除,折射出乡村法治建设进程中的薄弱环节。
长期以来,由于文化程度相对偏低、法治知识匮乏,不少农民工在权益受损后,既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对法律维权存在明显畏难情绪。他们普遍认为维权周期长、流程复杂,难以满足自身急用钱的迫切需求,部分农民工甚至采取过激行为,不仅无法化解纠纷,反而可能触犯法律、承担相应责任,得不偿失。
在企业层面,部分企业负责人法治意识淡薄,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认可度不高,缺乏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甚至刻意规避法定责任的履行。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建筑行业普遍存在层层分包、转包现象,导致一旦出现欠薪、工伤等问题,农民工往往难以找到明确的责任主体,进一步加剧了权益受损的隐患。
在执法监管层面,乡村地区地域广阔、用工场景分散、流动性强的特点,给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执法监管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同时,部门间协同联动机制仍有完善的空间。
法治赋能劳动权益保障新图景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既是乡村法治建设的关键内容,也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必然要求。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纵深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必将持续走深走实、提质增效。
为进一步做实做细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需持续健全维权机制、畅通维权渠道。一方面,加强基层法治服务建设,让农民工在家门口就能获得便捷的专业法律帮助;另一方面,健全跨区域、高层次协同合作机制,打破地域壁垒与信息阻隔,优化维权流程、压缩办案周期,切实降低农民工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让农民工维权更高效、更便捷、更省心。
强化执法监管刚性,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用工、恶意欠薪等行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从严查处、公开曝光,持续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切实筑牢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防火墙”。
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提升全民法治素养。通过创新方式、载体,面向农民工精准普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重点解读劳动合同签订、工伤认定、维权路径等实用内容,不断增强农民工的法治意识,提升其依法维权水平。
相信随着乡村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充分的保障,农民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将不断增强,以更饱满的热情投身乡村振兴实践,为绘就乡村振兴壮美画卷贡献力量。
终审:李雅男
监审:王莉娟
编校:侯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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