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赋能 治理增效
我国法治乡村建设已取得巨大成就。在立法层面,涉农法律逐渐完善;在执法层面,乡村执法更加“接地气”;在司法层面,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法律保障。然而,在法治实施时,仍然面临法律法规与当地风土人情相矛盾以及因法治资源短缺而难以推进的情况。因此,需要进一步推动法律“乡土化”、强化基层法治治理来破解难题,持续深入推动法治乡村建设。
法治先行,赋能乡村治理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我国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是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核心战略之一。要实现乡村振兴,法治必须先行。
科学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建设的关键。涉农法律是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政府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涉农法律实现了从“有没有”到“好不好”、从“够不够用”到“好不好用”的转变,提升了农村治理效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条文,明确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权益。同时,通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各种法律法规,确保农产品流通、维持价格稳定、保障农业生产资料、推广现代农业技术,为农民提供了生产经营保护。
刚柔并济执法,贴近农民实际需求。在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执法是保障法律有效落地、增强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关键。乡村执法与城市不同,虽然城市执法面临的情况较为复杂,利益关系多样,但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较高,对执法行为的理解和配合程度也相对较好。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相对较为淡薄,宗族关系、邻里关系、村规民约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有时甚至超过法律条文。在长期的实践探索中,乡村执法人员结合农村社会特点、农民认知习惯和现实生活场景,形成独特的乡村执法经验,如灵活适应农村场景、执法与服务深度融合、平衡法律刚性和乡土情理、建立多元矛盾化解机制。
公平正义司法,关注农村弱势群体。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特殊司法保护机制、便民服务设计以及实质公平导向的实践,消除弱势群体司法障碍,保障其平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对弱势群体实行倾斜性保护机制,降低维权门槛,实行针对性司法实践,确保每个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
法治乡村建设的困境
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多重现实困境,法治在乡村基层治理工作中的效能尚未最大程度地发挥,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人情与法的困境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乡土社会可以说是个“无法”的社会,但是“无法”并不影响乡土社会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礼”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维持“礼”这种规范依靠的是传统。在乡土社会中,传统的重要性比现代社会更甚,这是因为在乡土社会里传统的效力更大。而传统观念认为,打官司是一件可耻之事。这种情况下,在法治乡村建设中,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总是会受到“阻挠”。
人情与法的困境,也可以说是传统“礼治”与现代“法治”的不适应。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传统观念深入人心。与城市相比,在乡村扎根成长的人更加固守传统,更依赖人情、伦理和村规民约来维持秩序,追求“息讼止争”。乡土社会回避打官司,觉得这是一件不光彩的事,他们更倾向于孔子所说的“无讼”。这固然使乡村社会具有“人情味”,但也与强调规则至上、权利主张的现代法治存在一定冲突。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推进,利益关系逐渐多样化,只依靠传统方式来解决矛盾,不免会陷入“越帮越忙”的境地。
其次,现实的乡村治理复杂多变也是导致人情与法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现实的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由于农村地区司法、执法力量不足,难以高效应对复杂矛盾。在解决纠纷时,部分干部为维持秩序,可能会采用“人情安抚”等非法律手段。这种“维稳”逻辑虽能在短期内快速解决问题,但长远来看,会强化“人情大于法”的认知,削弱法治根基。
法治资源短缺
在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法治资源短缺是制约其深入推进的主要问题之一,这种短缺不仅体现在“量”的不足,更体现在“质”的不足。
从“量”上来看,一方面,硬件设施薄弱。首先,缺乏标准化的调解室和专业的调解组织,根据《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做到依法普遍设立、人员充实、制度健全、工作规范、保障有力。完善覆盖县乡村组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推进形式多样的个人、特色调解工作室建设,探索创设更多契合需要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但实际情况是,许多农村地区调解场所简陋,甚至没有专门的调解室和专业的调解人员,缺乏基本的庄重感和专业性。其次,法律援助服务设施不足。在进行法治基础设施建设时,容易忽视法律援助窗口的建设。这使得农民遇到法律问题时,难以找到就近的法律援助窗口获取帮助,即便部分地区设有法律援助窗口,也可能因人力、物力、资源的限制,无法提供优质服务。最后,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不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基本实现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个法治文化阵地。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乡村法治文化阵地尚未实现全覆盖。部分地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布局缺乏统一规划,在规划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空间利用时,未将法治元素纳入其中,导致农村普法工作缺乏有效平台。另一方面,法治人力资源短缺。农村地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极少,且集中在县城,偏远村庄几乎处于“法律服务空白带”。多数村庄没有法律顾问,即使通过“一村一法律顾问”政策得以覆盖,也常因顾问精力有限,难以提供实质性服务。此外,法治乡村建设还面临专业人才“留不住”的困境。乡镇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是直接服务农村的法治前沿阵地,但普遍存在“一人多岗”“超负荷运转”的问题,而且因为农村法治岗位普遍待遇低、工作环境复杂,导致专业人才难以留住。
从“质”上来看,一方面,存在部分乡镇法庭、司法所办公场所简陋的状况。一些乡镇法庭内审判台可能只是简单的木头桌子拼接,椅子也是普通木椅,缺乏现代化的庭审设备,无法满足规范庭审和信息化办案的要求。部分司法所因场地限制和经费短缺,没有配备必要的现代化办公设备,或设备老旧过时,难以满足日常工作需求。另一方面,“乡土型”人才缺乏。在农村地区,执法内容高度聚焦“三农”领域,并且与自然规律紧密相关,专业性和复合性极强,这就需要乡村法律工作者不仅要懂国家法律,而且对“三农”领域的问题也要有所了解。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推动乡村法治建设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在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时,我们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推动法治“乡土化”,增强村民法治获得感
村民是法治乡村建设的主体力量,只有农民具备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法治乡村建设才能行稳致远。推动法治“乡土化”,才能使法律和法律意识在农民心里生根发芽。
首先,注重宣传教育的实效性,避免普法教育脱离群众。法治乡村建设的根本立场是人民立场,引导村民树立法治观念,掌握法律,以人为本,以法治观念推动法治乡村建设实践持续深入推进,再以实践推动乡村群众树立法治观念,两者相互促进。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第一,加强对村民普遍关切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宣传。例如,涉及土地政策、农村医保等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通过简化内容,挑选重点部分进行讲解使法律更加易懂。第二,使用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例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条文改编成山歌、快板、皮影戏等乡土文艺作品,增加宣传的趣味性。第三,重视“闲聊”的作用。“闲聊”作为村民活动之一,其宣传作用不可忽视,基层干部可以利用茶余饭后的“闲聊”时间,让法治观念渗透乡村生活的方方面面。
其次,促进“法治”与“德治”“自治”融合,形成村民自觉守法局面。第一,将法治精神融入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约束村民行为,提升村民道德的重要形式。在指导村庄修订村规民约时,确保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并鼓励将法律原则转化为更具操作性的具体条款,通过村民大会表决强化认同,使村规民约成为法律的“乡土补充”。第二,用乡土道德强化法治认同。评选“守法示范户”“孝亲模范”,将遵守法律与道德荣誉挂钩,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失德”的乡村舆论。此外,深入挖掘本地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元素,通过村史馆、文化墙等载体展示,让村民认识到现代法律不是另起高墙,而是与传统文化一脉相承。
最后,创新“柔性执法”与“本土化调解”机制,注重与村民的沟通和协调。对农村轻微违法行为,推行“批评教育+公益劳动”替代罚款,深入浅出讲解此种行为的危害,既维护法律权威性,又照顾村民生计,减轻村民对法律的抵抗心理。此外,在进行民事调解时,邀请当地影响较大的乡贤,合理利用乡村看重“人情”这一特点推动矛盾解决,再由司法机关对调解结果进行合法性确认。
乡村的“人情”文化与讲“规则”的法律并非完全对立,应当始终以“增强农民法治获得感”为目标,既坚守法律的底线,又灵活运用乡土社会的“沟通密码”,让农民在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过程中,切实感受到法律是管用的、可亲近的。
优化乡村法治资源,增强农民法治安全感
优化乡村法治资源是破解乡村法治建设瓶颈、推动法治乡村提质增效的关键举措。法治资源的丰富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权利保障、利益诉求与生活安全感。
首先,打造复合型专业农村执法队伍。农村执法队伍的专业,直接关乎乡村群众的“钱袋子”和安全感。这是由于农村地区的执法内容以及农民的关注点以农业生产为主导,执法内容高度聚焦于“三农”领域,需要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农业技术知识。此外,执法任务与自然规律紧密相关,随农事季节变化而变化,因此,更加需要复合型专业农村执法队伍来保障每一个乡村群众的权益。第一,优化队伍人员构成。一方面整合多方执法力量,统筹乡镇原有站所的分散力量,集成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执法资源,形成全域联动;另一方面,吸纳本土人才,优先录用本地户籍、熟悉当地风土人情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此外,还可吸纳乡贤、退休教师等参与执法辅助工作,他们凭借自身的人情纽带和威望,能更好地助力执法工作开展。第二,加强业务培训与考核。由县委依法治县办或相关上级部门对农村执法队员开展统一培训,内容涵盖与农村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执法程序、执法文书规范等,同时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判复杂问题,做到“一案一总结、一案一教育、一案一讨论”,也可组织执法人员到执法先进地区学习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提升执法水平。
其次,优化法治财力资源配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法治乡村建设中,财力投入不足以及分配失衡问题深刻影响乡村法治建设的长期发展,甚至会削弱乡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降低安全感。法治财力资源配置不仅要注意“量”,更要在“质”上下功夫,让法治财力资源真正“用在刀刃上”。第一,加大财政投入总量。建立“法治乡村建设专项资金”,重点保障阵地建设、人员培训、法律援助补贴等刚性需求,还要优化对基层法治人员的待遇补贴,让人才“留得住”。此外,拓宽社会资金参与渠道,形成“多元参与”格局。设立“法治乡村公益基金”,以捐赠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等措施,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捐赠。第二,优化财力分配结构。一方面,平衡城乡法治财力分配,将有限的经费向乡村倾斜,并且对农村法治薄弱环节实行重点投入,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硬件设施落后短板。另一方面,可根据各村纠纷发生的频率、范围等因素,按需求将村庄分为“低、中、高”三个等级,实行差异化经费分配,提高经费利用效率。
最后,推动“智慧法治”建设,方便乡村群众使用法律武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智慧法治”建设是破解乡村法治资源短缺、提升执法效率、增强服务便利性的关键路径,需结合农村实际需求,构建“简单易用、精准适配、高效协同”的智慧体系,让农民群众易上手,减少其寻求法律服务的时间成本。第一,开发适配农村的轻量化智慧工具,降低使用门槛。在开发乡村法治服务小程序或App时,在功能设计上要注重简单实用,各个板块清晰明了,图标设计简单易懂,并且可以专门开发语音识别板块,自动匹配相关需求,简化冗余的操作步骤。第二,为基层执法人员配备“移动执法终端”,集成现场取证、法规速查等功能,让基层执法更加高效便捷。第三,完善农村地区监控系统。提高监控覆盖率,并将农村监控系统与执法平台对接,辅助执法取证。
总之,法治乡村建设既是乡村发展的“稳定器”,也是国家法治的“压舱石”,摆脱法治实施困境对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新时代,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继续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让乡村振兴成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支撑。
终审:魏文源
监审:王莉娟
编校: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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