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主任杂志

法治护航 赡养无忧

时间:2026-02-03 10:58:10来源:本刊记者 文字:和羽楠

  随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升,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尤其在农村地区,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村里的“空巢老人”“留守老人”数量众多,养老问题格外突出。在此背景下,农村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成为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家庭幸福美满的重要议题。

  步入老年后,人的生理机能逐渐衰退,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弱,部分老年人还面临疾病困扰。不容忽视的是,农村地区在老年人赡养过程中涌现出诸多矛盾纠纷,如赡养费支付争议、赡养方式分歧、监护权归属纠纷等,这些问题正成为影响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的隐患,若处理不好,不仅会破坏家庭内部团结,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层面的矛盾。

  司法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妥善处理老年人赡养纠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多子女家庭赡养费金额纠纷

  农村地区多子女家庭赡养纠纷频发,尤其涉及费用分摊,矛盾往往格外突出。这和农村地区的经济模式息息相关。步入晚年后,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收入大多来源于国家发放的相应款项,养老保障多依赖子女。当子女面临经济难题时,如何合理划分多子女的赡养责任,确定相应的赡养金额,往往需要借助法律手段予以明确。

  王某贞与六名子女的赡养费纠纷便是典型例证。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芝、王某霞、王某发等六人系王某贞的子女。2022年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芝商定将王某贞送去养老院养老,养老院每月收费人民币2000元。王某霞不同意送父亲去养老院,与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商定,由王某霞将王某贞接到其家居住,王某霞夫妇负责照顾王某贞,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发每月给王某霞支付2000元。

  2023年3月开始,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发以不再支付赡养费为由,要求王某贞将农村的土地平均分给六个子女。王某贞不同意分地的要求,于是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发拒绝支付赡养费。故王某贞将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芝、王某霞、王某发诉至法院,要求自2023年5月开始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六子女对王某贞今后看病所产生的医疗费平均分担。

  法院判决:1.被告王某芝、王某霞给付王某贞2023年5月的赡养费每人340元;2.自2023年6月1日起,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芝、王某霞、王某发每人每月向王某贞支付赡养费340元;3.自2023年5月10日起,王某贞因治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芝、王某霞、王某发平均分担。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案中,法院未完全支持王某贞要求每人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而是根据农村地区生活成本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每人每月340元,既保障了王某贞的基本生活需求,也考虑了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平衡,为农村多子女家庭赡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典型示范。

继子女老人赡养案例

  在农村地区,再婚家庭并非个例,随之而来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赡养纠纷,亦需引起足够的重视。此类纠纷的核心矛盾点相对集中,普遍聚焦继子女是否应当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这一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判断继子女是否需履行赡养义务,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这一关系的成立与否,是界定该赡养义务的核心法律标准。

  结合具体案例来看:柳某(女)与延某(男)于1979年登记结婚,延某系再婚。婚后,柳某和延某以及延某的5名未成年子女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共同生活。双方结婚时,延甲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年幼,由柳某、延某共同抚养。

  2023年,延某去世,此时柳某已年过七旬,劳动能力完全丧失,虽有一定的固定收入,但难以完全覆盖养老开支。因养老事宜协商未果,柳某与5名继子女产生矛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向其支付生活费1000元。

  经法院审理确认,柳某与延某结婚时,延甲虽未满18周岁,但已年满16周岁且能以自身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符合法律规定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故柳某与延甲之间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延甲无需对柳某承担赡养义务。而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在未成年期间,长期与柳某共同生活,柳某对其履行了实际的抚养、照料与教育义务,该关系受法律保护,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

  柳某年过七旬、丧失劳动能力,符合主张赡养费用的法定条件,有权要求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支付生活费。同时,法院考虑到延乙、延丙、延丁、延戊的经济条件均不宽裕,兼顾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与双方实际经济状况,以及柳某的养老实际需求,最终作出判决: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向柳某支付生活费100元。

  该案的判决既严格恪守了相关法律规定,又顾及了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与社会价值。从法律层面而言,判决围绕“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这一认定标准进行展开,明确以继父母子女间赡养义务的成立为前提,条理、要素清晰,彰显了司法公正。

  从社会层面来看,该案契合农村再婚家庭的现实情况,既保障了无劳动能力继父母的合法养老权益,避免其因再婚身份陷入养老困境,又充分考虑了农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对继子女的生活负担进行了合理关照,有效化解了家庭内部矛盾,维护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该案也向社会传递了尊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与法律义务,引导公众正视再婚家庭中的亲属关系,对推动农村地区减少此类纠纷发生产生了积极影响。

家庭矛盾引发赡养义务纠纷

  部分赡养纠纷即便法院已作出判决,也会因当事人之间的家庭矛盾阻碍执行。此类纠纷的显著特点是,被执行人并非没有履行能力,而是因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积怨、矛盾等原因,主观上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此类纠纷单纯依靠强制执行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因此,法院在执行阶段需注重法理与情理兼顾,多采取调解的方式化解家庭矛盾,引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如下黎老赡养纠纷执行案便是典型例证。

  93岁的黎老与已故妻子共育有五子二女。黎老身患多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日常起居需专人照料,于2024年7月正式入住敬老院,养老开支压力较大。2024年9月,法院依法受理黎老诉7名子女赡养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多数子女均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唯独儿子黎某长期拖欠赡养费,拒不承担法定责任。2025年6月,黎老无奈之下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要求黎某支付拖欠的赡养费。

  执行干警受理案件后,并未急于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先深入调查核实情况,发现黎老与黎某之间积怨已久,家庭矛盾错综复杂,这也是黎某拒绝支付赡养费的核心原因。

  考虑到双方均年事已高,强制执行虽能迫使黎某履行赡养义务,却可能加剧家庭裂痕,违背赡养纠纷化解的初衷。因此,执行干警主动化身“家庭矛盾调解员”,分别多次与黎老、黎某沟通谈心。一方面,向黎某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子女赡养父母的明确规定,清晰阐明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必须严格履行的法定义务,逃避义务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耐心倾听黎某的诉求与难处,引导其正视自身责任,化解内心积怨。

  最终,在执行干警的耐心疏导下,黎某深刻认识到自身的过错,主动补缴了所有拖欠的赡养费,并承诺今后将按月足额履行赡养义务。黎老念及父子血脉亲情,体谅儿子的生活不易,选择放下过往恩怨、冰释前嫌,父子关系得以修复。

  这则案例充分凸显了调解疏导在化解家庭矛盾中的重要作用,避免了“法理赢了、情理输了”的尴尬局面。同时,向社会传递了尊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与法律底线,引导公众要正视家庭责任,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养老权益,为农村家庭文明建设与赡养纠纷源头化解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

赡养义务与财产继承法治案例

  在农村赡养纠纷中,由财产继承引发赡养义务纠纷的案例也较为典型,如下是秦奶奶的案例。

  秦奶奶年事已高,因患病瘫痪在床,生活完全无法自理,其育有三女一子,此前长期由儿子魏某居家照料。随着看护周期延长,魏某身心俱疲、不堪重负。秦奶奶遂提出由两个女儿与儿子共同轮流照料,或协商分摊护理费,却遭到三个女儿拒绝。女儿们主张,哥哥魏某继承了家中老宅,理应承担主要赡养责任,她们仅需偶尔探望照料即可,不应与哥哥承担同等义务。双方就赡养方式与责任划分争执不下,秦奶奶无奈之下,委托儿子魏某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状,诉求三个女儿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立案庭法官审查案件后,法官果断启动多元解纷程序,优先以调解方式化解争议。调解过程中,法官先充分倾听各方诉求,摸清矛盾根源:三个妹妹并非完全拒绝赡养,核心症结在于认为财产分配不均,内心积怨难平;魏某则明确表示独自承担照料母亲力不从心,希望兄妹四人合力分担。

  针对以上问题,法官精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赡养义务与财产继承互不挂钩的法律规定,明确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受财产分配情况影响,同时引导兄妹三人换位思考,彼此体谅难处,多以老人的晚年幸福为重。

  经过多轮耐心调解,三方最终达成共识:魏某与三个妹妹轮流照料秦奶奶,每人每月10日前向秦奶奶支付赡养费500元,秦奶奶后续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四人平均分摊;家中老宅待秦奶奶百年后,由四兄妹依据法律规定依法继承。

  秦奶奶案属于农村地区常见的“财产继承与赡养义务绑定”误区,赡养义务具有法定性与强制性,不受财产分配情况影响。法官通过多元解纷机制优先调解,兼顾法律规定与亲情伦理,既化解了兄妹间的财产怨气,又建立了公平合理的赡养方案,既保障了秦奶奶的晚年生活质量,又维系了家庭亲情,避免了家事纠纷激化升级,助力构建养老有责、亲情有温度、法治有保障的农村家庭文明新风尚。

孝老爱亲 崇德尚法

  在我国传统社会,“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的观念根深蒂固,这一观念在农村地区尤为突出。然而,在现代生活节奏下,农村子女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和生活压力,难以抽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农村父母。经济因素也成为引发老年人赡养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部分农村子女以务农或打零工为主要收入来源,经济条件较为困难,收入稳定性差,难以承担赡养父母的持续经济压力,从而拒绝或拖延支付赡养费。部分农村子女在成立小家庭后更强调个人的生活质量,进一步加剧了赡养义务履行不到位的问题,进而引发赡养纠纷。

  与此同时,部分农村家庭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积累了诸多矛盾,如父母对子女的偏爱、子女之间的情感隔阂等,这些矛盾在赡养问题上集中爆发,导致了赡养纠纷的产生。

  此外,部分子女对赡养义务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认为赡养父母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加之农村地区部分群众受传统观念影响较深,对法律规定了解相对匮乏,尤其对赡养义务的法定性、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赡养义务等法律制度缺乏清晰的认知,导致在遇到相关问题时无法正确处理,从而引发纠纷。

  在农村地区,家庭养老仍是主流养老模式,子女是赡养父母的第一责任人。保障农村地区老年人的晚年幸福生活,要强化家庭的养老责任。首先,需要加强农村地区的思想道德教育,依托村规民约、乡村文化礼堂、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载体,弘扬中华民族“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通过评选“孝老爱亲模范”、宣传典型事迹等方式,引导农村子女树立正确的养老观念,增强赡养父母的责任意识和亲情观念。

  其次,要加大农村地区的普法宣传力度,通过法律援助进村等方式,让农村群众清晰知晓赡养义务的法定性,进一步明确子女的赡养义务和责任,扫清其法律盲区,加大对不履行赡养义务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为农村家庭老年人赡养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最后,要引导农村家庭建立和谐的亲子关系,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要注重公平对待每一个子女,合理分配家庭财产,减少因财产分配不均引发的家庭矛盾;子女也要主动关心农村父母的生活和情感需求,即使外出务工,也要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定期问候,定期返乡看望父母,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料。

  夕阳无限好,人间重晚晴。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关乎整个社会的幸福指数。以法治之力筑牢养老保障防线,定能让每一位农村老年人都能安享幸福晚年,为乡村振兴注入温暖而持久的力量。

  终审:魏文源

  监审:王莉娟

  编校:侯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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