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融合”走出善治特色路
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过程中,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支撑作用。这一治理模式通过激发内生动力、强化制度保障与涵养文明乡风,为乡村发展注入了持续活力。本文基于“自治、法治、德治”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治理理念,深入研究了“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内涵、构建及优化策略,以期促进“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优化。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基层治理工作,强调“必须抓好基层治理现代化这项基础性工作”“抓好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解决基层治理实际问题中逐步探索形成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随着实践发展不断健全完善。
“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内涵
推进“三治融合”,首先需要准确把握自治、法治、德治的基本内涵,厘清三者在不同治理场景中的功能边界,并系统梳理其相互支撑、协同促进的内在逻辑。
自治
治国安邦,重在基层。基层治理事关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治理工作最重要的任务在基层,最坚实的力量支撑也在基层,基层社会治理越有力、越有效,整个社会治理的基础就越牢固、越坚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基层民主实践,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用充分发挥。自治一词彰显了个体在生活中思考、判断、选择与行动的自主性。它涵盖两个维度:从个体角度而言,自治是个人对自己事务的掌控与行动,也就是自我管理;从共同体角度而言,自治是作为共同体成员的个体对所在共同体的治理,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等方式,实现村庄事务的自主治理。这两个方面相互协调,为个体和共同体营造良好的环境。当前,自治已从“选举民主”向“参与式民主”转变,其核心要件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协商决策机制、监督反馈机制。
法治
基层治理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基层治理的基础性保障。“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法治的核心要义,在于依据法律开展国家与社会治理,其内涵具有多重维度。从国家维度来看,法治是支撑国家运行的重要治国方略;从社会维度来看,法治则是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的关键手段。在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是指依靠法律规范乡村治理,保障村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它是乡村治理的保障,能够有效解决利益冲突,规范治理行为,提升治理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法治不仅是定纷止争的工具,更是确立治理规则、规范公权力、保障农民权益的基石。在乡村社会“半正式治理”的复杂性面前,法治需要实现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良性互动。
德治
德治通过道德教化、榜样示范等方式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村民的道德素养,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德治能够增强乡村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乡村和谐。从本质来看,德治属于非正式制度范畴,核心是通过道德实现村民行为的约束与规范。在乡村治理场域下,可依托乡村道德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契合性,实现兼具正向导向与道德属性的治理成效。德治引导民众在道德教化过程中实现价值理念的内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提升个体道德素养,并推动乡村优良风尚的培育,最终助力乡村治理向“善治”目标迈进。从内涵维度看,当代乡村德治包含两重指向:其一,德治以道德为根本依托,以道德建设为核心抓手,通过长期的教化引导与行为规训,用道德观念影响民众认知,最终促使其形成道德自觉与自我约束意识;其二,德治的核心目标是构建融合现代道德理念与法治精神的新型道德体系,并以此为基础重塑乡村社会秩序。
“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
在“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法治、德治”三者既相互作用又彼此协调,共同构成有机整体。其中,“自治”以治理主体的灵活性为核心支撑,是整个乡村治理体系的落地根基;“法治”凭借强有力的法律刚性约束,为乡村治理的稳定运行提供可靠保障;“德治”则通过价值引领推动治理体系良性运转与持续发展,引导乡村治理走向和谐。
以自治为基础,完善村民自治机制
立足乡村治理的实际实践需求,应激活乡村内部自发型秩序,让村民真正实现“自己事情自己管”。其一,提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实操能力;其二,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每一步都落实到位,防止程序空转;其三,用微创新、小激励唤醒村民、社会组织、新乡贤等多元主体的参与热情,打造契合中国乡土的“多中心”自治格局;其四,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明确其职责和权限,确保其有效运行;其五,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提升村民的自治能力和意识,使其积极参与村庄事务管理;通过建立村民自治激励机制,激发村民的参与热情。此类落地性自治实践真正运转,不仅彰显了乡村民众的创造活力与主体价值,还助力了我国基层治理的变革,重塑着乡土社会的秩序样态。
以法治为保障,强化乡村法治建设
在“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中,法治是底线,而村民自治和德治的实践,也要以正当性为前提,需要把法治原则落实到具体执行中去。法治所依据的法律应当是“良法”,也就是在其内容上反映了民众的意志和时代特点,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和自觉遵循。因而,把法治作为一条根本原则、一条底线,就是指在乡村治理的每一项计划内容、制定程序以及具体事项的处理上,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法治不仅强调依法决策、处理事务及惩处违法行为,更多的是要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起村民对法律和法规的尊重和敬畏,并引导他们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为此,在不断完善村民自治的进程中,一方面要用法律的方式对自治权限进行界定,让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保护,另一方面要用法律的方式来对活动安排进行统筹,对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对各种行为进行规范。与此同时,还要积极地在乡村地区培育法治文化,让村民们养成守法的心态,将合法性作为一切行为的根本准则与底线要求。最重要的是,加强乡村法律实施的监督,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以德治为支撑,弘扬乡村优秀传统文化
法治与德治在乡村治理中具有显著的互补性。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基本底线,确立了最底线的道德规范;而道德则在社会关系调节中展现出更广泛的覆盖范围,因而德治在乡村治理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乡村治理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对乡村治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德治以“软治理”方式填补法治难以触及的社会关系领域,通过道德教化、习俗引导和内在约束推动农村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必须充分发挥德治的作用,将德治与法治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推动二者协同发展。具体而言,在法治框架中融入道德精神,通过德治增强治理的弹性与适应性,同时通过法治实践彰显道德价值,最终实现两种治理方式的有机融合与效能提升;挖掘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挖掘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如孝老爱亲、诚实守信、勤俭持家等,通过村规民约、家风家训等形式,将其融入乡村治理。同时,建立道德激励机制通过表彰道德模范、设立道德奖等方式,激励村民遵守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优化策略
构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而优化这一治理体系则是确保其有效运行的关键。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明确自治、法治和德治三者的关系与分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提升村民的参与度与主体性。通过这些优化策略,可以进一步完善“三治融合”治理体系,使其更加适应乡村发展的需求,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的保障。
明确三者的关系与分工
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形成有机统一的治理格局。自治需要法治的保障和德治的引导,法治需要自治的基础和德治的支撑,德治需要自治的平台和法治的保障。只有明确三者的关系与分工,避免相互冲突或重复,才能实现乡村治理的高效与和谐,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的治理保障。
自治是基础,强调村民的主体地位,通过自我管理、教育、服务和监督实现村庄事务的自主治理,激发村民参与热情,培养民主意识和责任感。法治是保障,依法治理乡村,规范治理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解决利益冲突,确立治理规则,保障村民权益。德治是支撑,通过弘扬优秀道德文化和公序良俗,提升村民道德素养,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增强乡村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实际治理中,应明确三者的分工与协作机制。自治主要负责村庄内部事务的日常管理,包括村务公开、民主决策、监督等,为法治和德治提供平台和动力。法治负责规范乡村治理行为,确保治理活动合法公正,监督自治组织行为,为自治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德治则通过道德教化、榜样示范、村规民约等形式,引导村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为自治和法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提高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治理能力”。基层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基层治理全过程和各方面,提高基层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全面提升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以基层治理现代化助力中国式现代化。通过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三治融合”工作的顺利推进。一方面,健全选人用人机制,选拔德才兼备、贤能结合的干部,确保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力和公信力。例如,在村党支部书记选拔与党员培育方面,应着重挑选德才兼备的人才。另一方面,基层党组织应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村民的需求和意见,从而推动“三治融合”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
提升村民的参与度与主体性
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引导等方式,激发村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可以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让村民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其参与治理的意识,提升其参与治理的能力。通过开展法治讲座、道德培训、技能培训等活动,全面提升村民的综合素质,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三治融合”治理体系的要求。同时,可以通过设立村民自治奖励基金、表彰道德模范等方式,激励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另一方面,为村民提供表达诉求和参与决策的机会,建立多元化的参与平台。结合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乡村治理方式的创新,通过建立村民微信群、村务管理App等,方便村民参与村庄事务的讨论和决策,提升治理效率;同时,村民可以通过App查看村务公开信息、参与在线投票、提出意见建议。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就村庄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让村民真正参与乡村治理。
这些举措可以有效促进“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系统性建设与持续完善,使其更加契合乡村发展的需求,从而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的支撑。
“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与优化,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保障。通过明确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的关系与分工,加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提升村民的参与度与主体性,能够有效推动“三治融合”治理体系的构建与优化。未来,应进一步深化对“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研究,探索更多适合我国乡村实际的治理模式,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治理基础。
终审:魏文源
监审:王莉娟
编校:栗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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