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法律边界 确保农村用电安全
农村电力保障已基本实现全覆盖,极大提升了村民生活的便捷度与幸福感。但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用电安全容不得半点松懈——因电器使用不当引发的火灾等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更有不法分子在涉农涉电领域实施违法窃电、私拉乱接电线等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农村电网的安全运行,更破坏了正常的供电用电秩序与乡村社会稳定。
为此,必须将用电安全置于重要位置,切实守护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更要以法治手段筑牢农村用电安全的防线,明确安全边界与行为红线,为乡村振兴筑牢电力安全保障。
假冒伪劣电器,伤农法必罚
电器产品早已融入村民日常生活的各个场景,为村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不容忽视的是,部分假冒伪劣电器潜藏着严重的安全风险,成为威胁村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隐形杀手”。
假冒伪劣电器普遍用料粗糙,制造技艺不过关,产品质量低下,安全无保障。例如,部分电线存在截面不达标、绝缘材料劣质、缺乏过载保护装置等缺陷。一旦这些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被村民购买使用,轻则因产品的耐用性差导致更换频率快,造成村民的财产损失;重则可能会因电器零件破损导致触电事故,或是电器发生短路自燃,进而导致火灾事故发生,不仅给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还会扰乱乡村发展秩序。
除了上述安全风险,假冒伪劣电器还暗藏着易被忽视的健康威胁。例如,其使用的原材料和元器件质量不合格,有害物质含量往往超标,在通电发热过程中可能释放有害气体或挥发性物质;部分产品电磁辐射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长期使用会直接危害村民的身体健康。
安全无小事,用电需谨慎。我国始终保持对假冒伪劣电器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多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专项检查、案例曝光等方式,筑牢农村用电安全防线,以下几起典型案例值得村民警惕。
2023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凯里市隆丰商贸城某百货批发部仓库开展执法检查,查处当事人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电器产品共计814个(电磁炉234个、电热水壶580个)。当事人因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电器产品,被责令将未销售的产品作退回厂家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024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麻江县某购物超市经营的电器等百货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并依法扣押其销售的电源插座3个、单相二极插头20个、床头开关11个、螺口灯座16个。经查,当事人由于无法提供该批次电器产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2025年1月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低压电器产品专项检查时,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榕江县新城区三水榕城2号楼门面某某处发现有以下产品:绣虎插线板10个,科豹多功能专用线9根,新韶光高性能电热管15个,室内加热器2个,电暖器2个,安全帽2个。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能查询上述商品强制性认证相关信息,其中,电暖器、安全帽未标注生产厂家等信息。最终,当事人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假冒伪劣电器产品,严重威胁村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农村用电安全的“不定时炸弹”,必须高度警惕、从严整治。这些典型案例的公布,彰显了监管部门打击假冒伪劣电器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同时向我们揭示了此类违法犯罪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广大村民需积极提升个人素养,增强防范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努力锻造一双“慧眼”,以精准识别“冒牌”电器,从源头扼杀假冒伪劣电器风险。在购买电器产品时牢记以下要点:一是选择正规渠道和品牌厂商,优先到大型商超、品牌专卖店或正规电商平台选购;二是仔细核查产品标识,确认是否具备3C认证标志、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等关键信息;三是主动索要并查验检验报告,对无法提供合规证明的产品坚决拒绝购买。
若不慎购买到假冒伪劣电器,切勿自行使用,应及时保留购物凭证和产品样本,通过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等方式依法维权,共同抵制违法行为。
用电应警惕,事故惹人愁
各类电器全面融入村民的日常生活,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部分村民在用电过程中存在不良习惯与违规行为,正悄然埋下安全隐患,成为引发触电、火灾等事故的重要诱因,令人痛心。
部分村民缺乏对家中电器、电线的定期检查意识,对于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插头松动等潜在问题视而不见,任由“带病”的电器继续发挥“余热”;还有些村民在使用电器时,不阅读产品说明书就直接操作,违规超负荷用电、违规改装电器设备等行为屡有发生。更有甚者,在给电动车等较大功率电器设备进行充电等操作时,将电线直接裸露在外,或对充电设备长时间无人看管现象十分常见,这些看似“图方便”的操作,实则为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巨大隐患。
2025年上半年,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则案例,给广大村民敲响了警钟。2024年8月,村民许某在自家宅基地上为电动车充电时,因连接的电线老化破损,不幸发生触电事故,最终不治身亡。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许某宅基地内用电设施未按规定安装末级剩余电流保护器(即漏电保护装置),该装置作为防范触电事故的关键安全防护设施,其缺失直接导致触电事故发生,酿成惨痛悲剧。
庭审后,承办法官进行现场释法,提及“农村居民用电不同于城市居民用电,住房大多是自建房,甚至是简易搭建的小窝棚,部分农村用户受电设施建设线路随意裸露、高度过低、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等,存在较大的人身风险隐患”。
惨痛的案例警示我们,用电安全无小事,必须时刻绷紧安全之弦,将风险防范贯穿于用电全流程。对于村民而言,要充分重视房屋用电设施安装的安全性,在此过程中,严格恪守用电规范,确保线路安全,为后续的用电安全做好扎实基础,杜绝安全隐患。
在日常生活中,同样要将用电安全牢记于心、落实于行。一是养成定期检查的习惯,要经常排查家中电线、插座、开关及各类电器的运行状况,一旦发现线路老化、电器故障等问题,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二是规范操作流程,在使用电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严格按照额定功率使用,不超负荷用电,电动车充电时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充电设备,避免长时间充电;三是谨慎处理涉电故障,若遇到电器损坏、线路短路等情况,要慎重处理,及时联系专业电工上门处理,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触电事故;四是加强特殊天气防护,雷雨天气时尽量避免外出,不在大树下避雨、不手持金属雨伞行走,室内避免使用空调、电视等大功率电器,拔掉不必要的电源插头,防止雷电感应引发用电安全事故。
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私拉乱接电线,违法行为不可取
部分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将黑手伸向我国的涉农电力设施,通过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私拉乱接电线等方式触碰法律红线,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更扰乱了农村电力秩序、威胁公共安全,最终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2022年3月,无业人员陈某因无经济来源,萌生盗窃电线变卖获利的想法。3月30日,他驾驶租赁车辆从泾阳县城出发,到安吴镇某村“踩点”后,并于当天19时许再次前往作案地点。20时30分许,陈某步行至该村东路组东边的灌溉电线现场,攀爬电杆,先后剪断两段共计400米的灌溉用电线。其行为直接导致该灌溉线路全停,周边20亩(约1.33公顷)农田错失灌溉时机,经评估造成经济损失3 980元。最终,泾阳县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陈某盗窃灌溉用电线,致使农田无法灌溉,对于其他村民而言非常不公平,造成的后果严重,最终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处罚,凸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理念。
无独有偶,聊城公安也曾发布一则盗窃农用灌溉电表的消息。2024年12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变电所工作人员在巡逻中发现辖区内多块农用灌溉电表被盗,价值三万元,经办案民警侦查,顺利抓获嫌疑人。这些案例的发生提醒我们,农用领域涉电犯罪并非个例,此类行为对农业生产和农村公共利益的危害不容小觑,必须引起警惕。
除了破坏公用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农村地区还存在私接电线、窃电等违法行为。这类行为看似是“节省开支”的小事,实则是侵犯国家电力资源的大事,而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同样也属于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公安公布的案例极具代表性。榆阳区青云镇供电所工作人员在对辖区村内的过往电量、台区(变压器的供电范围或区域)损失电量等情况比对时,发现青云镇某村用电数量存在异常,遂对该村进行巡查。
经巡查发现,村民崔某有私自接线进行偷电的嫌疑,工作人员随机现场取证。在取证过程中,崔某害怕偷电行为暴露,阻碍取证并对供电所取证人员进行辱骂,工作人员随即报警。接警后,青云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第一时间对崔某进行了控制。经查,违法行为人崔某私自接线用于家中日常电器以及电暖气电器等消耗。最终,崔某因盗窃国家资源被公安榆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其予以行政拘留。
村民崔某被行政拘留,而以下案例的后果更是令人惋惜不已。刘甲、刘乙与刘丙三人为方便管理核桃园,共同商议后合伙购买裸导线,并用裸导线把照明用电从刘乙户电表外接到核桃园的田房,在途经村民彭某家的核桃林处时,把供电裸导线固定在一棵松树上。此后,因该松树枯死、倒塌致部分裸导线悬空距离地面约70厘米,刘甲、刘乙、刘丙三人未及时对上述情况进行处理。2023年8月7日11时许,被害人李某带着儿子找菌子行经此处时,李某不慎滑倒手触碰到脱落的裸导线致其触电身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甲、刘乙与刘丙三人使用无绝缘层的裸导线接照明用电到核桃园的田房,用电期间因导线垂落后未及时处理,导致李某触电死亡,最终法院判决刘甲、刘乙与刘丙三人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一条鲜活生命的逝去、三个家庭的破碎,都始于一次私拉乱接电线,这起案例后果极为惨重,提醒我们,私拉乱接电线绝非“小事”,而是关乎生命安全的“大事”,任何漠视规则的行为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梳理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农村涉电违法行为的背后,颇为常见的犯罪原因之一是村民希望借此节省开支,甚至渴望借此“开源”。然而,这种假公济私的行为,是在违法犯罪的红线上“跳舞”,必然要受到应有的惩罚。
电力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广大村民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深刻认识涉电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自觉抵制破坏、盗窃电力设备,私拉乱接电线等不法行为,主动学习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知识,规范自身用电行为,做到合法用电、安全用电。同时,积极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向公安机关、供电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举报,共同守护农业社会秩序和公共电力安全。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规定,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用电安全关乎每一位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关乎乡村的和谐稳定发展。广大村民需要切实增强用电安全意识,主动学习用电安全知识,摒弃不良用电习惯,自觉遵守用电规范,从自身做起,共同守护好农村用电安全防线,为乡村振兴营造安全、稳定、有序的电力环境。
终审:魏文源
监审:王莉娟
编校:侯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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