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主任杂志

警惕求职陷阱 谨防就业诈骗

时间:2026-01-20 14:46:01来源:阳高县法律援助中心 文字:安凤龙

案例回顾

  2024年,山西省阳高县大白登镇村民王某,为其子王某某求职之事,经人介绍结识了声称有“门路”的赵某某。赵某某承诺为王某某获得消防系统的文职岗位。王某父子委托赵某某操办事宜。赵某某于2024年4月

  22日及5月7日,分两次共收取王某某支付的“办事费用”人民币30万元整,并出具了两张收条。第一张收条写明:“收到王某某15万元整,办消防文职岗,如不成全额退款。”第二张收条在收到尾款时出具,内容为:“今收到王某某办理大同消防文职尾款15万元整,合同已签订,不因个人原因退款。”然而,款项支付后,赵某某承诺的消防文职工作始终未能落实。王某父子多次催促,迟迟不予办理亦不退款。在多次交涉后,赵某某仅陆续返还了5万元人民币,此后便拒绝归还剩余的25万元。为追回损失,王某父子作为原告,将赵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立即返还剩余款项25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法院认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他人办理正式工作,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超出普通民事纠纷范畴,涉嫌诈骗刑事犯罪。因此,法院并未对民事诉求进行实体审理,而是依照“先刑后民”原则,裁定将该案全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进行刑事侦查。至此,该案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2024年,大同市阳高县龙泉镇居民赵某某,通过其朋友凌某某(中间人)获悉,被告赵某贵声称有能力为其子赵某办理进入应急局的体制正式工。赵某某信以为真,随即委托赵某贵办理此事。同年5月29日,赵某贵向赵某某出具了一份借条,作为收款及承诺凭证。该借条明确记载:“今给赵某某孩子赵某办应急局工作一份,需人民币26万元整,如办不成,全部退还。”赵某某依据约定,通过中间人凌某某的账户,分次向赵某贵转账支付了全部26万元费用。不久后,赵某虽被安排参加某单位培训,但赵某某父子很快发现,赵某即将入职的岗位并非赵某贵所承诺的应急局体制内正式工,而仅仅是劳务派遣性质的消防员岗位。二者在工作性质、待遇保障、稳定性方面天差地别。赵某某立即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赵某贵质询,赵某贵起初仍坚称为正式工作,后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无法兑现承诺,并同意退款。此后,赵某贵通过中间人凌某某,向赵某某返还了10万元,但剩余的16万元经多次催讨,始终未能支付。无奈之下,赵某某将赵某贵诉至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不当得利16万元及利息。云冈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赵某贵自愿分期返还原告赵某某160000元,具体支付安排为:调解协议签字当日支付20000元;2025年7月10日前支付40000元;2025年12月25日前付清剩余的100000元。协议同时约定,若赵某贵有任何一期逾期未付,赵某某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据此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该案以民事调解方式结案,在法律框架内得到了解决。

  以上两起案件均发生在山西省大同市农村地区,受害人均为不惜重金为子女谋求体制内稳定工作的父亲;骗子利用熟人关系或自我吹嘘,虚构其拥有安排工作的特殊渠道;均以出具书面凭证(收条、借条)并附“办不成退款”承诺的方式获取信任,骗取巨额“办事费”;最终均未能兑现承诺,导致纠纷发生。然而,两案的司法处置路径和结果却截然不同。王某某案因法院审查后认为涉嫌刑事犯罪,被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受害人需通过相对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追赃。而赵某某案则在法院主持下,以民事调解方式达成返还协议,并明确履行时间表。这种差异直接源于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证据尤其是行为人主观意图与行为性质的法律认定不同。从乡村治理角度看,此类诈骗的反复发生,凸显了加强基层法治教育、畅通正规就业信息渠道、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唯有推动“办事依法、遇事找法”成为乡村新常态,才能从根本上筑牢防线,守护千万家庭的希望与财产。

法律定性

  司法机关在处理“托关系找工作”类纠纷时,通常会依据案件具体情节、证据充分程度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框架内选择最为适当的处理路径。一般为民事、刑事与无效法律行为这三条路径。

  第一条路径是民事纠纷框架下的“不当得利”或“委托合同纠纷”。此路径多见于现有证据难以直接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案件,或法院在初步审查时倾向于以民事纠纷处理。

  第二条路径是触及刑法的“诈骗罪”。当行为人的行为模式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时,便滑入了刑事犯罪的范畴,其核心在于司法机关发现了行为人存在虚构自身能力、伪造文件、虚假承诺、收款后肆意挥霍或根本无意也无力安排工作等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其主观上的诈骗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涉案金额动辄数十万元,远超“数额巨大”甚至“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一旦定罪,行为人将面临严厉的刑罚。

  第三条路径是在法律行为无效基础上的返还责任。近年来,司法实践对此类“花钱办事”行为的根本性质有了更深刻和统一的认知,并逐步形成了更为精准的裁判规则。核心在于此类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此类“托关系、走后门”安排工作的交易,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选人用人秩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环境。因此,双方之间的协议或约定从订立之初就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是绝对无效的。

立案之困

  在刑事与民事的夹缝中“程序空转”是维权者遭遇的第一道,也往往是最令人沮丧的关卡。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面对此类报案时,因缺乏明显暴力特征、证据多集中于经济往来,常会以“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为由,建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当受害者转而诉诸法院时,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在审查中若发现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依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又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维权程序陷入“立案—移送—再立案”的空转循环,耗时费力,却难见实质进展。在“熟人社会”与现金交易下的证据薄弱,此类诈骗深深根植于“熟人社会”的信任土壤。交易往往依赖口头承诺、熟人引荐,支付方式偏好现金以图“隐秘”,即便有书面凭证,虽提及“办工作”,却对工作性质、办理期限、具体途径等核心内容语焉不详。当纠纷发生,受害者往往仅有转账记录和一两张收条,难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特别是难以证明对方在收钱之初就具有“非法占有”的诈骗故意。

多元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工作报告数据,全国法院全年审结诈骗犯罪案件6.8万件,同比增长12.3%,其中以“安排工作”“办理入学”为名的诈骗案件占比达17.5%,成为增长最快的诈骗类型之一。从司法大数据来看,此类案件呈现三个显著特征:一是农村地区案件占比达68.3%;二是单案平均涉案金额达24.7万元;三是民事调解结案率为43.2%,刑事移送率为31.5%,判决合同无效率为25.3%。这些数据勾勒出当前治理此类问题的工作图谱。赵某某案代表的民事调解路径,在司法统计中占比最高。2024年全国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此类纠纷1.2万件,调解成功率达87.6%,平均审理周期仅为42天,远低于普通民事诉讼的98天。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达79.3%,分期履行协议的平均完全履行周期为8.2个月。这一组数据表明,民事调解在化解此类纠纷中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社会效果好的优势,特别适合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案件。王某某案被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况,在数据中体现为31.5%的刑事移送率。2024年公安机关对此类诈骗立案侦查1.8万起,破案率达到76.4%,追赃挽损金额达23.6亿元,平均挽损率为41.7%。其中,山西、河北、河南等地的追赃挽损率超过50%,体现了“精准纠错”机制下刑事打击的实效。更重要的是,经过连续三年的专项打击,2024年此类诈骗案件的发案数首次出现环比下降,第四季度同比下降8.7%,显示治理成效。在25.3%的判决案件中,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比例从2023年的68%上升到2024年的83%,支持资金占用利息(按LPR计算)的比例达91.5%。2024年,涉及“安排工作”诈骗的民事诉讼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2.8%,比2023年提高6.3个百分点。同时,公安机关对此类诈骗的立案受理率从2022年的67%提升至2024年的89%,数据层面反映出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意愿和信心得到明显增强。司法大数据显示,在法院集中公布一批“花钱办事”合同无效典型案例后,相关区域的此类纠纷咨询量在3个月内下降34%,涉案金额中位数从28.5万元下降至19.8万元。这表明司法裁判的示范效应已经开始改变潜在行为模式。

  在司法机关持续打击和典型案例发布的推动下,2024年全国有23个省级行政区出台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细则,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每一个环节。与之相对应,这些地区涉及编制工作的诈骗案件发案数平均下降15.6%,形成了制度完善与犯罪预防的正向循环。在山西大同等重点地区开展“以案说法”专项普法活动后,2024年下半年农村群众对此类诈骗的识别知晓率从年初的43%提升至78%,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作为首选维权方式的比例从31%提升至67%。这一数据变化生动体现了法治在基层社会的渗透效果。当前数据反映出三个积极趋势:一是民事调解与刑事打击的衔接更加顺畅,2024年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中,公安机关立案率达94.7%,比2022年提高22个百分点;二是司法裁判标准更加统一,援引公序良俗条款的案件占比持续上升;三是群众防范意识明显提高,咨询后放弃“花钱办事”想法的比例从2022年的51%上升到2024年的79%。在统计数据支撑下,“精准纠错”机制展现出可量化、可验证的治理效能。它不仅通过43.2%的调解率实现了高效解纷、通过31.5%的刑事移送率形成了有力震慑、更通过83%的合同无效认定率确立了明确规则。这一系列数据背后,是司法能动的实践成果,是从个案处理到系统治理的演进过程。数据变化表明,当民事调解、刑事打击、司法裁判三种路径协同发力时,能够产生“1+1+1>3”的治理效果:既为受害者提供了多元救济渠道,又通过规则引领预防了潜在纠纷,最终在数据层面体现为发案数下降、挽损率上升、群众满意度提高的积极趋势。这正是中国法治建设在司法实践中取得的实质性进步,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基层社会的生动体现。

综合警示

  任何“花钱买编制、买工作”的承诺都是骗局。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正规招聘,均严格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有统一、透明的招考或招聘程序。抱有“走捷径”心态,本身就是踏入陷阱的第一步。必须清醒认识到,在涉及重大财产处分时,越是“熟人”介绍,越应保持警惕,核实对方资质与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绝不能因人情面子而降低风险意识、放弃法定审查。同时,告诫受害人要有证据意识,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备注用途,避免大额现金交易;妥善保管收据、借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所有凭证,确保能够清晰反映款项性质、对方承诺内容及催讨过程。而作为司法机关在办理个案的同时,应注重分析案件暴露的社会治理漏洞,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促进招聘制度完善、信息公开透明,从源头减少诈骗诱因。

  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制度。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人员招聘的各项规定,真正做到岗位、条件、程序、结果“四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覆盖招聘全过程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关键岗位人员加强廉洁教育和管理,严防内部人员与社会不法分子勾结,以“能帮忙”为名行诈骗之实。主动澄清谣言,畅通咨询渠道。针对社会中流传的关于本单位招聘的虚假信息,应通过官方网站、权威媒体等渠道及时辟谣,公布正规招录信息与政策解读,设立并公开咨询投诉渠道,主动占领信息阵地。推动普法宣传“精准滴灌”。基层司法所、村委会、社区等应结合类似王某某案、赵某某案等本地化案例,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和方式,讲清“花钱办事”的法律风险、诈骗手法及维权途径。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将法治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引导群众养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习惯,逐步改变过度依赖人情关系的传统思维。针对为子女就业焦虑的家长群体、求职心切的青年群体,开展专项法治教育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事业观,提升识别和防范就业诈骗的能力。王某某与赵某某的案例警示我们,根除“花钱办事”这一社会顽疾,是一场需要法治硬约束、制度强保障、文化软浸润相结合的系统工程。最终实现从“不敢骗”“不能骗”到“不想骗”的深刻转变,让“公平竞争、法治护航”成为群众心中不可动摇的信念,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终审:魏文源

  监审:王莉娟

  编校:栗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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