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主任杂志

织密乡村网络安全防护网

时间:2025-12-26 15:12:54来源:本刊记者 文字:和羽楠

  随着“数字乡村”战略的深入推进,我国乡村地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网络购物、直播带货等数字服务逐渐融入乡村生活,却也让不法分子嗅到了“商机”。从诈骗短信、陌生来电到钓鱼链接,不法分子的手段层出不穷,与此同时,也反映出村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智能手机操作失当容易“入坑”等问题。

  深究问题背后的根源,农村地区村民网络安全意识薄弱的短板尤为突出。在此背景下,为广大村民构筑一道坚实的“数字防火墙”,既是守护数字乡村建设成果的迫切需求,更是保障村民财产安全、维护乡村社会稳定的必答题。

案例一:网络电商平台售劣质农药案

  2025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丁某、张某平销售伪劣产品案——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低浓度农药,销售金额达上百万元,吸引了大众的目光。

  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丁某明知自己销售的总攻牌“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除草剂是不合格产品,仍将不合格的农药除草剂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平,销售金额共计122万余元。张某平明知所购买的总攻牌“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除草剂是不合格产品,仍多次购买并在多个网络电商平台注册店铺,通过低廉的价格、雇请人员刷单等方式吸引顾客购买,将所购农药销售给全国各地不特定消费者,销售金额达196万余元。经检验,涉案农药除草剂草甘膦含量仅为5%左右,远低于所标注草甘膦含量为30%的质量指标,被认定为劣质农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张某平销售不合格农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某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

  生产、销售伪劣农资的犯罪行为损害农民切身利益,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具有深远且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严厉打击。与此同时,不容忽视的是此案的发生场景——互联网电商平台。

  近年来,电商平台蓬勃发展,许多村民在购买农资产品时呈现出从线下购买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趋势,线上购买商品成为他们的新选择。通过线上购物,为村民货比多家提供了便利,不仅可以直接节省村民的购买时间,而且极大降低了他们的沟通成本,但近期无良商家兜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频发,对村民的相关权益保障带来了新挑战。不法分子借助网络电商平台注册店铺,通过低廉售价,甚至用雇请人员违规刷单、刷好评等方式吸引顾客,村民如缺乏一定的辨别能力,极易上当受骗。

  就村民而言,他们应该具有更先进的网络安全意识,以及更全面的法治规则意识,才能更好地适应电商平台的飞速发展。例如,在购买农资产品时,村民应注意查看商家是否具备农资经营资质,若发现有商家存在售卖假冒伪劣农资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投诉举报,如此,不仅保障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还维护了网络电商平台的秩序。

  网络电商平台与村民的网络安全意识息息相关,提升村民的网络安全意识至关重要,相关部门需要帮助他们尽快建立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想认知与行为规范。同时,应通过法律普及等手段,让村民认清不法分子的作案套路,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村民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村民也应积极主动地学习网络知识,努力提高个人网络素养,更好地适应网络飞速发展的趋势,为营造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贡献应有之力。

案例二:村民个人信息泄露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2020年,某公司针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研发了一款具备快速注册和人脸识别功能的App。谢某获悉后,联系该公司表示可免费承接认证操作业务。2021年4月至7月,谢某先后组织杨某等10人前往吉林、辽宁多地农村,使用该App对参保村民进行认证。

  其间,天津市宁河区的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与谢某联系,向谢某提供事先已经批量注册的百家号“白号”(未实名认证),由谢某等人借“新农保”认证之机采集村民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人脸信息,将上述“白号”激活为具备发布功能和商业营销价值的实名认证账号,再向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出售。通过此种方式,李某甲、李某乙从谢某处购得账号1.9万余个,连同从张某、刘某甲等人处非法获取的其他账号,在宁河区向高某、刘某乙等20余人出售。高某、刘某乙等人将所得账号加以再出售或批量运营,致使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实名账号被多次转卖,被用于运营收益等。

  2021年7月至11月,上述人员被陆续抓获。经查,李某甲违法所得70余万元,谢某等11人违法所得共计31余万元,李某乙、刘某甲等26人违法所得数千元至10余万元不等。

  随后,应公安机关商请,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建议围绕信息获取方式、数量、流向、违法所得等收集证据,固定关键电子证据防止灭失。公安机关及时开展侦查,排查控制了其他上下游涉案人员,同步扣押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

  公安机关将谢某、李某甲等29人提请批准逮捕。宁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上述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恶性、犯罪层级、违法所得数额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应区分处理。审查后,对谢某等直接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成员,李某甲等专门从事网络账号灰产的购买者,以及其他情节较重、违法所得数额较高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批捕决定;对情节较轻、违法所得数额较低的中末端购买者,评估社会危险性后作出不批捕决定。根据这一标准,公安机关对后续拟提请批准逮捕的9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非羁押强制措施。批捕后,检察机关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继续深挖上下游犯罪。

  2021年10月29日、12月10日,公安机关陆续将谢某、李某甲等38人移送审查起诉。宁河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开展认罪认罚和追赃工作。审查后,检察机关对窃取信息源头的主犯、与谢某直接联络的始端购买者李某甲、李某乙等9人依法起诉并建议判处实刑;对团伙从犯、销售环节赚取差价及仅有购买行为的27名中末端人员,结合情节、获利、退赃情况依法起诉并建议判处缓刑;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1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1名在校就读的大学生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上述38名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退赃共计100余万元。

  2021年12月14日、2022年3月9日,宁河区人民检察院陆续将谢某、李某甲等36人提起公诉。

  庭审中,各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先买入后卖出的行为,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将购买信息的费用作为成本扣减。

  公诉人答辩指出,违法所得是犯罪分子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根据《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规定,对于违法所得,直接以被告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收入予以认定,不必扣减其购买信息的犯罪成本。

  2022年6月8日、21日,宁河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认定谢某、李某甲等36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谢某、李某甲等9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对李某乙等2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村民养老的一笔宝贵资金,“新农保”认证本是正规程序,可犯罪分子却以此为噱头违规获取村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人脸信息,不仅是对村民个人权益的侵犯,而且是对法律的公然蔑视,也是对公权力的严重挑衅,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但与此同时,这起案件也对我们有警示作用,互联网时代下,村民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不容忽视,村民的网络安全也应予以重视。

  过去,部分村民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面对他人的信息询问或索取时,往往随意提供,经常事后才察觉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本人、家人及朋友等带来潜在风险,悔之晚矣。此类惨痛的案例给村民造成了极大伤害,既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乡村的法治秩序。

  我国始终坚持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对构成犯罪,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打击。近年来,“法治进乡村”“法律服务进农村”“网络安全宣传周”等活动落实到基层,成效显著,已经逐渐形成联防联控的防护网络,构建起多层次全方位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后,绝大部分村民的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网络安全意识显著提高,但对于部分农村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群体,面对互联网发展趋势,仍有较为吃力之处,他们的信息保护意识与能力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亟须进一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更为严峻的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手段也在不断“升级”,违法行为不断突破法治底线。在上文案例中,犯罪分子假借官方身份进行违法行为,村民的信息安全仍是重点。

  广大村民应充分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老年人群体应该提高警惕。在日常生活中做到不向陌生人透露身份证号、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不轻易进行“刷脸”操作,尤其是在非官方场所;不点击陌生链接、不下载未知App。

  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可前往乡镇政务大厅、村委会,由工作人员协助操作;养老金查询、社保缴费等业务,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或官方App办理。子女应定期帮老人检查手机,删除可疑App,谨慎打开“免密支付”功能;为老人设置银行卡消费限额,开通短信提醒,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并采取恰当的阻断举措。

  网络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从上述案件可知,乡村网络犯罪呈现出涉及范围广、波及人群多、作案手段灵活等特点。因此,村民提升个人网络安全意识刻不容缓,让我们一起努力,织密乡村网络安全“防护网”,切勿让村民个人合法权益遭受侵犯!

  终审:魏文源

  监审:王莉娟

  编校:栗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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