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之光 照亮维权路
尊老爱幼,是铭刻在中华儿女血脉中的传统美德;崇德向善,是深植于国人精神深处的性格底色。对于农村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而言,不仅需要社会各界的暖心关怀,也需要法治的坚实护航。农村残疾人由于身体条件限制、经济基础薄弱等多重因素,往往处于权益保障的薄弱环节。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农村残疾人的法治保护工作逐步推进,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落地、一批批维权举措的实施,正在为农村残疾人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蓝天。
农村残疾人维权困境
农村残疾人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特殊群体,既是乡村发展的参与者,更是需要重点保障的受益对象。受多种因素影响,他们往往成为权益保障链条上最薄弱的一环。
农村残疾人法治保护工作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农村地区以熟人社会为主要形态,传统农村社会的“私了思维”根深蒂固。加之部分农村残疾人文化水平偏低、认知能力有限,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依法享有的福利政策、劳动权益、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认知模糊,即便遭遇不法侵害,也常常因不懂法而无从维权,因不会用法而手足无措。还有部分农村残疾人对涉法纠纷存在畏惧心理,或因担心遭人报复而选择忍气吞声。
另一方面,侵害农村残疾人权益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在实践中,部分侵害行为并非直观的暴力行为,而是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存在。例如,被他人冒名代领保障金;社会保障待遇被变相克扣、延迟发放等情况;或在就业时被以“身体条件不符”为由无理拒绝,即便符合条件,也会遭遇同工不同酬的不公平对待;更值得关注的是,农村残疾人由亲属照料时,亲属可能以“代为管理”为名侵占其低保金、残疾人补贴等财产,此类行为因涉及家庭内部关系,往往难以被外界察觉,即便察觉也因残疾人举证能力弱、顾虑亲情等因素,导致维权困难。
此外,进入数字化时代,农村残疾人的数字法治权益保障存在新短板。随着“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推进,社保缴费、低保申请、法律援助申请等多项服务逐步线上化,但农村残疾人由于数字素养偏低、智能设备操作能力不足,面临“数字鸿沟”带来的新困境。部分农村残疾人因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提交申请材料,导致无法及时享受相关福利。
每一个生命都值得被尊重,每一位残疾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与尊严,他们的困境应该得到正视。因此,加强农村残疾人法治保护工作更具特殊价值与时代意义,其内涵远超权益救济本身,更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底色、共同富裕的成色,以及全社会文明进步的高度,是全面依法治国在乡村落地生根的生动实践,彰显了法治的温度。
以案释法
值得欣慰的是,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深化,农村残疾人法治保护工作已逐步驶入规范化、系统化的发展轨道,一批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残疾人维权意识逐步提升,法治保障成效值得肯定。
案例一 侵犯残疾人个人信息案
刘某某系听力一级、言语一级多重残疾人,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2018年,某景观工程公司与李某某签订制作冰灯协议,约定由李某某为其制作冰灯4组。2019年,李某某承包的工程完工,某景观工程公司告知李某某以工人工资的形式结算工程款。因李某某雇佣的工人工资不能达到工程款数额,李某某便盗用刘某某身份信息,冒充自己雇佣的工人。后某景观工程公司做工资账目时,使用了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同时向税务部门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2019年,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人员复审工作期间,发现刘某某收入超标,于2019年7月开始终止对刘某某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刘某某以侵害姓名权为由,起诉请求某景观工程公司、李某某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未经刘某某同意,私自盗用其身份证复印件,某景观工程公司做工资账目时,使用了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并用作纳税申报,导致民政部门终止对刘某某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因此给刘某某造成的损失,某景观工程公司、李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景观工程公司、李某某连带赔偿刘某某2019年7月至同年12月的基本生活费9900元、生活照料费7680元、物价临时补贴300元、电价补贴42.92元、2019年的采暖补贴1800元、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3日的医疗费3847.4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及误工费5000元。
案例二 残疾人交通事故纠纷
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2023年8月诉至法院,请求肇事方梁某赔偿其损失。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了解到王某因伤致下半身截瘫,生活无法自理,此时王某儿子尚在读书,妻子为照顾家人无法外出工作,家庭失去收入来源,医疗费、生活费无着落。
案件主办法官意识到若按常规流程等待诉讼赔偿,王某的家庭恐被拖垮。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遂与当地残联、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引导王某及时申请残疾人待遇和申领低保。经评定机构评定,王某构成肢体一级残疾,残联依法为王某办理了残疾人证。民政部门通过入户调查,认定王某符合领取低保救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条件,自2023年10月起,每月向王某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梁某向王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1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梁某赔偿能力不足,赔偿款迟迟未能执行到位。执行法官认为王某符合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2025年3月,王某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受伤后肢体残疾无法自理,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遂决定给予王某司法救助金30000元。
案例三 残疾未成年人保护案
小星星是一名有轻度智力障碍、生活无法自理的残疾未成年人。其母亲在其一周岁时便外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也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一直以来,小星星均由父亲抚养照顾。2022年,小星星的父亲因病去世,小星星随祖父及伯父生活,由其伯父实际抚养照顾。小星星系独生子,其祖母已去世,外祖父母下落不明,祖父年事已高且瘫痪在床,无监护能力,小星星属于监护缺失困境儿童。为维护小星星的合法权益,小星星所在村委会主动履行职责,并向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反馈情况。当地政府、民政部门随即联系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指派公职律师为小星星家庭提供法律援助。2023年,在公职律师的帮助下,小星星的伯父廖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小星星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廖某为小星星的监护人。
最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小星星母亲在小星星一岁时外出,多年来对儿子不管不顾,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小星星在其父亲去世后的两年内处于无人监护状态,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应予撤销。廖某作为小星星的伯父,在小星星监护缺失的情况下主动要求作为小星星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支持。依法判决撤销小星星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小星星的伯父廖某为其监护人。
案例四 离婚纠纷案
黄某与罗某均是聋哑人,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了一子一女,后因家庭矛盾分居。黄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判令女儿由黄某自行抚养,儿子由罗某抚养。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在向黄某、罗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通过“纸笔交流”、手机打字等方式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发现双方都有调解意愿。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聋哑人、存在沟通障碍,主办法官遂邀请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作为手语翻译、调解员,双方当事人的亲友作为“帮帮团”,一起上门进行庭前调解,为双方营造一个特殊、温情的场合来纾解彼此的心结。
调解过程中,主办法官耐心倾听了双方关于婚姻经历、子女现状、矛盾根源等陈述后,发现双方虽有分歧,但感情尚未破裂。了解到症结所在,主办法官有的放矢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反思各自在婚姻中的不足,分析离婚对家庭、对孩子的负面影响,在主办法官温情释法及调解员、亲友们劝解下,罗某向黄某作出珍惜彼此感情、相互关爱包容、努力经营婚姻的表态,黄某自愿与罗某和好,当场提出撤诉申请。
西林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当场和好,黄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其撤诉。
从保障残疾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到帮助因交通事故导致陷入生存困境的残疾人家庭取得司法救助金,从保障未成年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到“无声”调解离婚纠纷,每一起案例都作出了精准合理的裁决,既严厉纠正了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失序行为,也为基层执法司法工作划定了标准、提供了指引,更向全社会传递了“残疾人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的鲜明导向,全方位夯实了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防线,让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深入人心。
以法正序
面对农村残疾人法治保护的现实困境,我国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农村实际与残疾人特殊需求,从完善法律体系、普法宣传教育、建立治理协同等多个关键环节协同发力,不断打通法治保护的“最后一公里”,推动农村残疾人法治保护工作走深走实、见行见效。
在法律体系构建上,我国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涵盖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权益救济等领域的全方位、多层次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为农村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在此基础上,各地立足农村实际情况和残疾人群体的特殊需求,纷纷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如针对农村残疾人的法律援助专项办法、就业扶持政策、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等,这些细化的政策措施,让法律的保障力度看得见、摸得着,让农村残疾人能够清晰感知到法治带来的安全感与获得感。
在普法宣传教育方面,各地积极打破传统普法模式的局限,立足农村残疾人的认知特点、行为习惯与信息获取渠道,创新方式方法,推动法治知识真正走进农村、走进残疾人家庭,实现“精准普法、有效覆盖”,从源头提升农村残疾人的法治意识与维权能力。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残联联合组建了由专业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残联工作人员、乡村干部等组成的普法队伍,定期开展“法治下乡”“残疾人权益保护专项普法月”“送法进残疾人家庭”等主题活动。
在普法过程中,工作人员摒弃“照本宣科”的传统模式,以通俗易懂的方言俚语、贴近生活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向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属讲解残疾人保障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普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侵权维权等与农村残疾人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此外,借助农村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载体,扩大普法覆盖面,让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引导农村残疾人树立“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以协同联动凝聚正序合力,实现农村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全链条覆盖。农村残疾人权益保障涉及司法、民政、残联、乡村振兴、人社、卫健、住建等多个部门,单一部门的力量难以解决复杂的维权问题。为此,各地纷纷建立了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在残疾人权益保障中的职责边界,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制度,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多部门的协同配合,实现了农村残疾人权益保障的“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救济”。
每一个生命都值得被尊重,每一位残疾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与尊严。农村残疾人法治保护工作,既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乡村地区落地生根的重要体现,也是推进乡村振兴、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更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当前,农村残疾人法治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有提升空间。未来,我们还需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不断完善法治保障体系,优化法律服务供给,强化普法宣传实效,让法治的阳光照亮乡村的每一个角落。
相信在法治的坚实护航下,农村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充分、更全面的保障,将能够更加自信地融入社会、参与乡村建设,在乡村振兴的广阔舞台上施展才华、实现自身价值,与全体人民一起共享国家发展的丰硕成果,共同迈向更加美好的生活。
让我们以法为翼,为农村残疾人撑起更广阔的天空;以爱为壤,让每一个折翼的生命都能绽放出最美的光彩。
终审:魏文源
监审:王莉娟
编校:牛勇雯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