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主任杂志

纠纷善解 法治护航

时间:2025-12-01 09:54:04来源:本刊记者 文字:和羽楠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这句话朴实地道出了邻里关系的珍贵。然而,村民们长期共处同一现实空间,除却邻里互帮互助等美好的一面,偶尔产生一些摩擦也在所难免。这些摩擦的诱因往往藏在琐碎小事里:可能是邻居家持续的噪声扰了清静,也可能是建房遮光让相邻村民心生不快。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都事关村民切身利益,若处理不当,便可能激化矛盾,导致村民之间从话语争执逐步升级为斗殴逞凶,最终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

  当协商难以平抑怒火、情理无法解开症结时,法律便成了打破僵局的关键。它既能守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也能在一次次纠纷化解中,悄悄将法治意识根植在大家心里。

村民理性维权的觉醒与践行之路

  乡村纠纷往往与村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场景紧密相关,且无一例外地直接关乎矛盾双方的切身利益。其中,有一类纠纷格外特殊,它不像口角争执、财物纠纷那样直接,其侵权行为往往藏在日常细节里,造成的伤害也多是“细水长流”的微型困扰。例如,邻居家深夜机器运转常年发出的噪声,或是新建房屋过高遮挡自家院子的采光,这些问题看似“不大”,却日复一日影响着村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此类行为的确对村民权益造成了实质性伤害,但侵害者往往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侵害,而受害村民或碍于面子羞于启齿,或因缺乏法律相关知识,无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明明深受其扰,却陷入维权困境,处境颇为艰难。

  在我国某农村地区,村民老徐在自家院内开办了一家小型饲料加工厂,机器运转时发出的轰鸣声,从清晨一直持续到深夜。住在他家隔壁的秦大爷已年过七旬,本就睡眠浅,自从加工厂开起来,每天夜里总会被断断续续的噪声扰得难以入眠。

  起初,秦大爷曾主动上门找老徐商量,希望他能解决噪声问题。可老徐却满不在乎,并扬言“我这是在自家院子里干活,又没碍着别人,哪能说停就停?”秦大爷不甘心,又找村书记调解,村书记也只能从中劝解:“大家都是乡里乡亲的,互相体谅些,别伤了和气。”可老徐始终不肯让步,问题因此久拖未决,秦大爷内心十分郁闷。

  村里的“法律明白人”李大姐听说了这件事,她主动找到秦大爷:“秦叔,您这情况不是没办法,咱得用法律说话。”在李大姐的帮助下,秦大爷开始收集证据:在每天的不同时间段,用手机录下机器运转的声音,还特意委托专业的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厂界噪声为67分贝,远超《声环境质量标准》中针对乡村居住区域划定的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昼间55分贝噪声限值。

  有了确凿证据后,李大姐又帮助秦大爷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向他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李大姐还结合村里以往发生的类似案例进行举例说明,把枯燥的法律条文讲得通俗易懂,让秦大爷心中的疑虑逐渐消散。在李大姐的悉心指导下,秦大爷逐渐意识到,老徐的加工厂排放的厂界噪声早已超出规定标准,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自己有权利要求他停止侵害、降低噪声。

  考虑到都是乡里乡亲,低头不见抬头见,李大姐决定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避免伤了和气。她单独找到老徐,出示了检测报告和法律条文,耐心劝说:“老徐,咱做生意是为了过好日子,但也不能因此影响邻居。秦大爷年纪大了,睡眠不好,你这噪声天天吵着他,换谁也受不了。咱要么调整一下机器运转时间,要么加装个隔音设备,大家互相体谅,事儿不就解决了?”然而,出乎意料的是,老徐不仅不领情,还一味反驳:“我这厂子开这么久了,以前也没人说吵,他就是故意找事儿!你这是帮着他欺负我!”无论李大姐如何据理力争,老徐始终固执己见,协商最终以不欢而散告终。无奈之下,在李大姐的协助下,秦大爷将老徐告上法庭。

  庭审之初,老徐内心依旧不服气,直到法官出示了检测报告等一系列证据,他才逐渐意识到自己可能已触犯法律,且需要为此承担相应后果。法官指出:“你在自家院子办厂是允许的,但绝不能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目前噪声已超标,对秦大爷的生活造成了妨害。采取安装隔音设施、调整生产时段等整改措施都是可行的,并非要让你关闭工厂。”最终,法院判决老徐在两周之内完成隔音改造,若改造后噪声依然超标,则需停止夜间生产,并赔偿秦大爷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生效后,老徐主动找施工队来装隔音板,还特意向秦大爷郑重道歉,两家人也渐渐重归于好。

  另有一则案例,涉及建房遮挡阳光的问题。村民老魏看着村里不少人装光伏板既能发电又能赚钱,便也心动了,在自家屋顶密密麻麻地装了一大片光伏板。然而,光伏板安装完毕后,住在他家附近的村民开始议论纷纷,尤其是他的邻居老吴一家——以前家里每天都能晒到太阳,现在阳光被光伏板挡了大半,白天都不得不开灯,晒衣服只能挪到屋檐下稍微有亮光的地方,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老吴夫妻俩多次去找老魏商量:“老魏,你这光伏板挡得我们家都没太阳了,能不能调整下位置?”老魏却摆摆手说:“我这光伏项目都是按规定搭建的,哪能说调就调?”老吴无奈,只得求助于村调解委员会,但几次调解下来,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老吴夫妻俩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默默忍了半个多月,直到他在外就读法律专业的儿子小吴回家。了解情况后,小吴耐心劝说父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爸、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丢人!”

  看着儿子坚定的眼神,又想到这些天家里的不便,老吴心里的顾虑渐渐消散,终于下定决心,正式寻求法律帮助。

  后来,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老魏的光伏板确实造成了老吴家有效日照时长的实质性减少。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法院认为老魏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范围。然而,鉴于老魏的实际情况,法院要求其依据检测结果,进行合理的拆除与重建。

  老魏看完判决书,也意识到自身的问题,主动找施工队按要求整改,老吴家的日照情况也逐渐恢复了正常。

村民法治意识提升:乡村纠纷解决的根本之道

  在乡村纠纷解决过程中,“说理难”尤为突出,成为一大痛点。矛盾双方往往各执一词、缺乏依据,很容易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僵局。而这一问题的根源,很大程度上源于村民法治意识的薄弱。

  在上述案例中,村民成功找到了法律途径,并顺利解决了困难,这在某种程度上可谓幸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村民在面对纠纷时,因为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连自己的权益是否被侵犯、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维权都不甚明了,更遑论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种认知空白,不仅让纠纷难以及时化解,还容易催生一系列误区,成为矛盾升级的主要诱因。

  有的村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习惯“以暴制暴”代替合法维权。邻居违建遮挡自家的阳光,就强行拆违建;受邻居噪声干扰,就砸毁对方机器;因采光问题争执,就推倒他人围墙。然而,这样的行为往往适得其反,让最初的受害人一步步变成侵权人,不仅要赔偿损失,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得不偿失。

  不少村民缺乏证据保全意识,认为随意找几个熟人做证即可,忽略了客观证据的重要性。还有许多村民在权益刚受侵害时没能及时掌握证据,等到起诉阶段,已无法有效举证,最终导致维权失败。噪声纠纷案例中的秦大爷,如果没有专业的环境监测报告,即便他深受噪声困扰,缺乏具体实证,在实际法律判决过程中,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些认知误区往往成为纠纷升级的主要诱因,同时为乡村治理增添了不少阻碍。

  曾发生过一起令人瞠目的遮光纠纷:某村民在没有和邻居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房子加高,直接遮挡了邻居的采光,当邻居前往交涉时,该村民始终拒绝整改。邻居一气之下,在夜间推倒了他家的院墙。得知此事,两家的亲戚都气愤不已,冲动之下,更是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导致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双方的主要涉事者均因“寻衅滋事”被依法刑事拘留,两家人也由此结下了仇怨,令人扼腕叹息。

  这一案例警示我们,法治意识的缺失不仅无助于解决既有问题,反而会引发新的矛盾,甚至让整个家庭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由此可见,提升村民的法治意识已是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

  更需要正视的是,村民法治意识的提升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长期地引导和渗透。在上述案例中,部分村民觉得“我的宅基地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在开加工厂、装光伏板的时候,完全不考虑对邻居的影响。正如噪声纠纷案例中的老徐,起初总强调“我在自家院子干活,不犯法”,却根本没意识到自己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邻居的权益。此类现象,正是村民法治意识薄弱的典型表现。

  其实,针对那些长期困扰村民的常见问题,法律早已提供了明确答案。无论是权利义务的界定,还是行为标准的设定,均有具体规范可循,这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最优解”。例如,在噪声纠纷案例中,《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量化指标让“吵不吵”有了客观答案,避免了“你说太吵,我说不吵”的主观争执;在遮光纠纷案例中,《民法典》的相邻权条款和工程建设标准,清晰界定了“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若能将这些法律规定切实融入乡村纠纷的处理过程,对基层调解工作来说,也无疑是“雪中送炭”。以前调解纠纷时,调解员大多只能站在人情角度,反复劝说双方“都是乡里乡亲,低头不见抬头见,各让一步算了”“别把事情闹大,对谁都没好处”。然而,这种缺乏客观依据的劝说,往往很难让双方信服,受损方会觉得“我本来就受了委屈,为什么还要让?”侵权方则会觉得“我没做错什么,凭什么要妥协?”最终的结果大多是双方都不买账,调解员也陷入“两头不讨好”的尴尬境地。倘若把法律法规条文明明白白地摆出来,村民反而可能更容易接受调解。

法治让乡土社会更和谐

  法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治在破解乡村治理困境方面具有独特价值。它为权利设定了界线,使“人情有底线”;它为纠纷明确了责任,使“解决有依据”;它塑造了法治意识,使“守法成自觉”。即使是看似普通的邻里纠纷,一旦有法律介入,解决起来往往事半功倍。倘若村民的法治意识足够敏锐,许多纠纷或许在萌芽阶段,就能被及时化解。

  法治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化解矛盾、修复关系、凝聚人心的温暖力量。当村民遇到纠纷时,若第一反应从“找大家长说情”转变为“找法律讲理”;在行使权利时,能自觉意识到“不侵犯他人”——此时,法治便真正扎根乡土,乡村社会也将实现更为长久的和谐。

  纠纷善解,法治护航。在法治社会,隐忍换不来安宁,蛮干解不了纠纷。唯有村民们积极提升法治意识,自觉消除认知盲区,打通法治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才能让法律成为乡村安宁的“守护者”。

  终审:魏文源

  监审:焦慧玲

  编校:冯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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