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主任杂志

数治赋能新疆乡村文化研究

时间:2025-11-27 09:21:46来源:中共托里县委党校 文字:刘晓英

  数字治理是随着数字技术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广泛应用而兴起的一种新型治理模式。当前,数字治理已成为驱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新引擎,助推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质增效。作为一种新型的治理模式,数字治理赋能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存在数字治理多元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数字治理人才培养机制滞后等现实困境。为此,必须从构建数字治理多元主体参与机制、健全完善数字治理人才培养机制等方面着手,清除数字治理赋能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掣肘因素,加快推进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目前,新疆依托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级文化服务中心等设施,构建了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全区共建成乡镇综合文化站1183个、村级文化服务中心9210个,除南疆三地州部分新设行政村外,基本实现全覆盖,区、地、县、乡、村五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面建成。然而,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仍面临诸多发展难题。为此,本文从数字治理视角系统分析其建设逻辑、现存问题及发展路径,将为提升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促进乡村文化振兴提供重要的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数字治理赋能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在逻辑

  数字治理是指通过数字技术和智能化手段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过程,其核心构成包括技术应用、平台建设和政府数字化转型三个方面。这一治理模式涉及理念革新、方法创新和机制优化等多个层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在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数字治理的技术要素、平台资源和治理主体能够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载体支撑和组织保障。

数字技术为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数字技术作为数字治理的核心驱动力,能够有效推动文化传播的数字化和移动化转型,从而为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提供重要技术支持。具体而言,通过数字化方式构建新疆传统村落等文化数据库,不仅可以加强对乡村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还能使当地居民充分共享数字文化资源,进一步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此外,运用数字化手段促进新疆民族文化的创新转型,既能为其内涵拓展与多元融合注入新活力,又能为新疆治理现代化奠定文化基础,进而有效增强各民族群众的文化认同感,促进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发展。

数据平台为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载体支撑

  数据平台作为数字治理的核心载体,承担着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功能,包括采集、存储、运算、分析及可视化呈现等关键环节。近年来,新疆从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全面支持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但是农牧民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仍不高,可以说,农牧民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仍没有得到充分满足。因此,建设高效的数据平台有助于消除信息鸿沟,创造开放共享的数字化交流空间,为新疆乡村居民获取信息和开展社会互动提供有力支撑。同时,优质的数字文化平台能够培育农牧民的文化主体意识,推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向精准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从而更有效地满足各族群众多元化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其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数字政府为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在深入推进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进程中,首先通过加强政府数字化能力建设,重点提升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数字资源的整合运用能力。其次,建立基于文化大数据的分析研判机制,通过数据建模和实证研究提升决策科学性。最后,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在资源整合、政策制定和服务供给等方面的主体功能,为新疆乡村文化治理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数字治理赋能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现实困境

数字治理多元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

  多元协同是数字治理的本质要求,其强调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及公民个体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然而,当前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数字治理实践仍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现阶段仍以行政力量为主要推动力,市场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参与度明显不足。其次,存在显著的“数字鸿沟”效应。各治理主体因数字技术应用能力差异导致信息获取不对称,特别是基层群众由于信息渠道有限,难以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最后,现有配套政策体系(如信用评价、财税激励等)尚未健全,叠加数字治理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的特性,客观上抑制了多元主体的参与动力。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新疆乡村数字文化治理的实践难题,即如何在政府引导下,有效激发市场和社会力量的参与热情,确保多元共治机制的有效运转。

数字治理人才培养机制滞后

  数字治理的有效实施依赖于复合型人才队伍的支撑,这对参与人员提出了多维度的能力要求,既需要掌握数字技术应用能力,又要理解行政管理机制,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以及政企民之间的协同治理。在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背景下,数字化人才队伍建设面临三重制约。一是培养体系不完善。当前人才培养速度明显跟不上数字文化产业发展需求,存在显著的“人才赤字”现象;二是激励机制不健全。在人才引进、职业发展通道等方面缺乏系统设计,影响了人才集聚效应;三是素质结构不均衡。现有培养模式偏重技能训练,而忽视职业伦理等软实力的培育。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新疆乡村数字文化治理的第二个关键挑战,即如何构建科学的人才培养体系,为数字治理提供充足的高素质人才保障。

数字治理法治化有待加强

  新疆数字文化治理正处于从初步探索向纵深发展的关键转型阶段,但在制度建设层面仍面临双重挑战。首先,法治保障体系亟待完善。目前新疆数字文化治理主要依靠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制,缺乏系统性的专门立法,现有法律框架已明显跟不上数字技术的创新发展步伐,难以满足治理实践的需求;其次,由于各部门数据标准不统一、系统接口不兼容,导致信息流通受阻,形成碎片化的“数据烟囱”现象。这种状况制约了数字平台在乡村文化服务中的效能发挥。这两方面问题共同构成了数字治理推进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第三个核心困境,即如何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打破信息壁垒,同时加快数字文化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数字治理赋能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路径

  数字治理的有效实施和稳步推进,是一项系统性强、复杂程度高、立体式架构的综合性工程,唯有采取积极构建数字治理多元主体参与的良好机制、全力健全完善数字治理人才培养的有效机制、大力加强数字治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等一系列行之有效且切实可行的措施,方能夯实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

构建数字治理多元主体参与机制

  在推进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数字化建设过程中,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机制至关重要。首先,在制度创新方面,建立“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民”四方协同的治理架构。通过优化政务流程,打造扁平化的电子政务体系,从而实现数字文化资源的有机整合。其次,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建立“监测—研判—响应”的闭环管理机制,确保治理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再次,要以政府数字化转型为牵引,通过持续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完善数据驱动的决策体系,优化治理效能评估机制,从而带动多元治理机制整体效能提升,进而加快推进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最后,政府必须统筹调配资源,适当倾斜政策,使非政府组织等治理主体能够切实参与到数字治理赋能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程中,确保数字文化治理展现新气象、新作为。

完善数字治理人才培养机制

  在推进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过程中,构建系统化的人才培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助于强化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另一方面能够有效缓解基层数字治理人才匮乏的困境。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数字人才培养机制。其一,提升新疆农牧民数字素养是推进乡村文化数字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数字文化治理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满足群众需求为根本导向。在新疆地区,尤其要注重培养农牧民群体的数字素养,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文化数字化进程,通过数字文化体验增强文化认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夯实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群众基础。其二,需健全数字人才培育体系。一方面,应着力提升新疆各级政府公职人员运用数字技术的能力,把数字技能纳入职业技能考核范畴。另一方面,在推动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时运用数字治理,会产生庞大的数字人才需求。鉴于此,应以高校为主导,开设相关专业,加速专业数字文化技术人才的培养,填补数字文化治理人才的需求空白。其三,政府理应制定契合实际的政策,并大力创新数字文化治理人才的评价体系和富有成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数字文化治理人才的职称评审具体办法,从而推动数字文化治理人才体系建设。

加强数字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在推进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过程中,必须构建完善的法治保障体系。一是要优化法律环境。良好的法律环境是推动文化数字化发展和完善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保障。通过健全文化领域法律法规、优化文化法治运行机制,能够有效提升新疆地区的治理法治化水平。近年来,我国在数字治理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国际社会提供了有益借鉴。在推进新疆数字文化治理工作中,应当充分吸收这些实践成果,构建具有较强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法律框架,切实保障数字文化治理的安全运行。同时,需要立足新疆数字化发展和治理现代化的实际情况,从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全局视角出发,系统规划数字化创新路径。通过加强顶层设计,促进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与数字治理的深度融合,确保各项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规范开展。这不仅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更能为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创造有利的法治环境。

  二是要明确多元主体责任的法律界定。首先,通过立法清晰划分各参与主体的权责范围,有助于其在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完善数字文化治理相关法律,对数据权属和主体间的权责分配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当前,与数据共享平台配套的政策法规尚不健全,因此需要规范文化数据平台的共享机制和操作流程,促进新疆各级政府间数据的高效整合与利用,确保各主体能够便捷地获取真实可靠的数据。其次,地方政府应设立专门责任人,对乡村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实施问责机制,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元治理体系。这一举措有助于保障数字化文化共享机制的有效运行,从而为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三是要完善数字文化治理的监管法律体系。健全数字文化治理监管立法是维护文化安全的重要保障。数字文化治理涵盖内容创作、传播、监管及净化等多个环节,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包括技术层面的风险预警和内容净化机制。政府监管部门应推进专项立法工作,优化跨部门协同治理模式,清晰界定各部门的权责范围,并建立高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以促进数字文化治理的规范化运行,有效防范各类潜在风险。同时,通过“深化监管数据治理,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确保监管数据安全”,能够规范政府部门的权力运行,在有效监督下提升治理效能。这一系列措施有助于构建多层次的数字文化治理监督体系,为文化传播的有效性和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数字治理赋能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仅为新疆乡村地区的农牧民群众带来了丰厚的精神食粮,更为新疆乡村地区的文化振兴带来了巨大的机遇。未来,数字治理将继续作为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手段,对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精准供给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应继续深化对数字治理的相关研究,探索其赋能新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多元发展路径,以期为新疆乡村文化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数字支撑;同时,政府、企业、社会、公民等多元主体应同心合力、和衷共济,共同推动数字治理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文化繁荣兴盛。

  终审:魏文源

  监审:张亚运

  编校:董卫娟

联系我们|网站介绍|欢迎投稿|杂志订阅|网站声明|

主管.主办: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     编辑出版:  《村委主任》杂志社      投稿邮箱:cwzrtg@163.com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79号18号楼5层 邮编:030000 投诉电话:(0351)6071962、7099359
期刊出版许可证丨 国内刊号:CN14-1355/S 丨国际刊号:ISSN1674-7437丨邮发代号:22-120
晋ICP备2023018114号-1
主管:山西省农业科学院
期刊出版许可证丨 国内刊号:CN14-1355/S 丨国际刊号:ISSN1674-7437丨邮发代号:22-120
晋ICP备20230181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