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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植法治文化 振兴民族地区

时间:2026-03-17 10:12:43来源:吉首大学法学院 文字:谢青

  在当下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阶段,民族地区却因其历史传统、地理环境、经济基础以及文化特质等因素,在法治文化建设上仍存在短板。本文立足“国家法—民族习惯法—现代法治文化”互动的内在立体框架,系统分析法治文化对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有效治理与生活富裕五大振兴目标的支撑作用;并基于民族学与法学交叉视角,提出以文化调适、教育赋能、制度协同为核心的法治文化建构路径,旨在以构建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为基准,最终探索出一条兼具普遍性与特殊性的中国式乡村法治现代化道路,从而推动实现我国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

乡村振兴背景下民族地区法治文化的现实境遇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国家的宏大规划,随着乡村振兴战略进入系统性推进阶段,国家治理重心正加速向乡村基层下移。在这一进程中,要确保乡村振兴规划落地落实,有效治理是必然要求,法治则是实现有效治理的依托。然而,基层法治建设不能仅靠制度的单向输入,钱穆认为:“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法治的生命力在于社会实践,只有将外在的法律规范转化为群众内心的信仰与自律,法治文化才能在乡村生根发芽。当前,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过程中,民族地区受地理环境、传统习俗等因素影响,推进进程客观上较为缓慢。因此,在实施乡村全面振兴战略的过程中,如何破除文化阻隔,探寻国家法治与少数民族传统规范的融合调适之道,构建强有力的法治文化,成为破解治理难题、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紧迫命题。

法治文化建设赋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逻辑

  法治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是互相促进的关系,即乡村振兴战略为法治文化创造了有力的物质基础,法治文化建设保障乡村振兴稳步推进。具体而言,法治文化建设对乡村振兴战略的促进作用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为产业兴旺提供法治保障

  乡村振兴离不开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以法治为基础,乡村产业运作必然以法治为基准,产业的长效发展必须以良好的法治建设为前提,如耕地流转、承包及使用等,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范标准;农业科技成果需要满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要求。

为生态宜居培育价值共识

  既要谋发展又要维系生态健康,是当前阶段对经济进步和生态安全提出的双重标准。优质自然环境为部分民族地区乡村发展奠定基础,但还有部分民族村寨的生态基础不够稳固。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方式精细化程度不足,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较大,在国土功能定位和生态优先战略深化过程中,环保工作承受较大压力,环保执法标准不断升级,有必要强化群众的环保法治认知。

为乡风文明进步创造有利条件

  乡风文明建设聚焦精神层面的需要,是乡村振兴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治文化的深入发展,有助于培育法治社会背景下群众应有的认知与思维,可促进其素质全面发展、社会交往有序,推进民族地区的移风易俗活动,进一步促进优良传统文化的发展。

为基层治理提供秩序基础

  实现有效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确立的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关键指引。要重点抓好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乡村治理的必然要求,法治文化发展是乡村治理的应有之义,并成为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方式。

为实现生活富裕开辟提升路径

  良好的经济状况是生活富裕的基本要素,当然也要保证精神生活的丰富,使物质生存与精神发展都达到良好状态,是群众精神生活品质提升的要义。这源于公共事务在乡村的有序开展实施,涵盖治安良好、社会关系和谐,群众可真切体会到满足感与幸福感。

  法治文化建设对乡村振兴战略的促进作用除了上述五个维度的具体保障功能外,更深层的价值在于激发民族地区的内生发展动力。长期以来,部分帮扶政策均侧重于外部资源的被动输入,但民族地区的全面振兴最终需要依赖其自身的“造血”能力。而法治文化的构建,正是将外部的规则要求内化为区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是软实力支撑。一方面,稳定的法治预期能够降低民族地区在市场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吸引外来资本与技术愿意“走进来”并“留得住”,也能保护本土创业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其“敢创业”“创成业”,从而将外部的资源优势最终转化为发展的经济优势。另一方面,法治文化所倡导的权利义务对等、契约精神等理念,有助于培育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乡村治理主体。当民族地区的群众不仅能通过习惯法解决内部纠纷,也能熟练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参与公共事务决策时,乡村振兴的根基才算真正扎牢。这种由国家法与习惯法共同滋养出的法治文化生态,不仅能规范群众行为,更能为主体赋能,最终将法治的力量转化为推动民族地区社会全面进步的内生动力。

法治文化在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中的多重治理功能

  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少数民族孕育了以风俗习惯、族规乡约等为载体的传统法文化。这些深深扎根于民族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承载着本民族特有的价值认同。作为国家制定法的有益补充,传统法文化在规范个体行为、化解内部纠纷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而言,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核心方面。

  一是导向功能。就少数民族习俗而言,渗透着民间的法治思想与认知,如其传统中涉及个人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等,哪些做法不可行,触犯条款会产生既定追责结果,以此形成对族民的行为约束,帮助族民按照民族的传统习惯与习俗行事,使自身行为合乎规范要求。

  二是教育作用。少数民族传统习俗具有引导和规范群众行为的功能,辅助群众评估行为对规则的遵从程度,违背约定俗成会遭到惩责,也将遭受周围人群的指摘,这会从不同层面对个体的观念认知产生作用,进而发挥培育族民意识的作用,令族民在心理上产生遵循习俗规范的自发倾向。

  三是惩戒作用。少数民族传统礼俗对部落和族群内部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了清晰界定,还设有对应的惩戒机制,若发生族人违禁情况,将严格依照既定惩戒条例予以处置,使社群成员认识到规则不可违逆,进而起到规范个体行为的效果。

  四是维稳功能。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所体现的法治理念与规则,最终指向是形成对个人的制约机制及部族秩序维护,借助对个人行为的管控,规范个体间及民族间的互动方式,矫正个体行为,对越界行为进行制裁,使群众保持敬畏,以此维系群众规范意识。在产生纠纷的情况下,拥有世代相传的纠纷化解方式有助于维护良好社会关系,使村寨或族群内部保持和谐安定,促进部族发展。

少数民族法治文化研究的多学科结合方法与整体视域

  在研究方法层面具有两个关键标识:一是“民族性”,从民族地区的历史资源和现实基础切入,立足区域的政治生态、经济水平与文化传统等具体背景进行研究;二是采用民族学视角结合法学方法论,包含田野调查等调查技术,在研究实施过程中,交叉借鉴不同学科是必要的研究方法。

  就研究路径而言,着重从国家层面研究民族地区社会法治文化的建构路径,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发展程度的缓慢会给国家法治建设带来不利后果,为此需要全面加强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对民族地区加强普法宣传、发展民族地区教育以提升群众法律素养,围绕国家相关法律、民族法律以及地方性的知识相互作用的“调适理论”,协调国家普遍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互动关系,平衡好公民身份与民族身份,兼顾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与法律普遍适用性。

  同时,基于少数民族法治实践的“再建构”学说,现有研究普遍侧重于研究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形成的所有影响要素,进而提出建设民族地区法治文化的完善措施,如有学者从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呈现的问题着手,探讨法治文化建构的对策;有学者以法治文化社会化的视角分析了法治文化社会化面临的困境,从摆脱困境来寻找法治文化社会化的路径;还有学者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为研究视角,从个体法治意识培育角度出发,主张建构整体法治文化。

厚植少数民族法治文化研究中国特色的制度根基

  任何法律都建立在相应的社会关系基础上,以相关社会关系为基础,进而形成专门化的法律新领域,法律框架和具体部门始终保持着发展变化的态势。民族法律这一新兴领域是在既有法律土壤中孕育而生的,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我国法律体系范围内,社会主义民族法律体系属于法律体系中的独特组成部分。国内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与历史一脉相承,且具备现实基础,我国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了各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帮互助的良好局面,助力少数民族经济社会进步,对民族团结起到了促进作用。就“中国特色”这一命题而言,需要聚焦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不可分割的实质内容。民族法律是具有少数民族特性的法律呈现,最本质的特点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维系这一“中国特色”,应以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要规范基础,在民族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中,既要呼应我国多民族交融的社会背景,也要考虑自治地方的不同特点;既要维护各族群众的集体利益,也要照顾少数民族同胞的差异化需要;既要平衡好各方关联,也要保证全局的完整统一。

构建民族地区法治文化体系的根本思想导向

  民族地区法治文化振兴的深入推进,亟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根本遵循,在此过程中系统开展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学理建构与实践探索。立足党的民族政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双重维度,着力完善社会主义民族法律学科体系,既构建立足现实、贯通“政策—法制—治理”的协同性理论框架,又筑牢植根契合多民族特点的核心思想体系,从而切实服务于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

构建政策法制与治理协同的民族地区法治理论框架

  该理论的基本思路是:法学的研究领域由法治内容所限定,民族政策的实施、法治体系的构建、文化资源的整合以及治理能力的提升,是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民族法律学术探讨的对象。乡村振兴中民族治理法治化的主要涵盖内容为:在民族政策相关研究领域,着力于对党的政策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宣传讲解,阐释民族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的理论路径;就民族法规建设研究而言,运用一般理论方法考察民族法规范,重点研究民族法治体系的建设,推进民族法治体系与国家法治发展相统一;就民族治理研究而言,从民族法治运行机制出发,以民族地区法治实践创新为导向,探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司法与行政等公权力的运行关系,以及国家与社会权力的治理模式,必须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指导原则。

筑牢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核心思想体系

  首先,民族治理问题受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点关切,其提出的体系化观点对民族法律体系建设具有指导性意义。构建民族法学体系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基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系统把握其中关于民族治理的基本精神,确保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得到充分实践转化。其次,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融合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我国各民族的生动实践,形成了开展民族工作的独特理论体系。同时,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治相关研究,是民族法学体系形成的基础所在。经过历史证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是适应我国多民族共同发展国情的治理实践,故而应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化开展专题研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阐释。最后,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路径的论述,这是民族法学体系完善的重点所在。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建设,有利于民族事务法治化治理的认知深化,并能突出我国民族法学的本土特色,推动人类法治文明话语体系的多元发展。

民族地区法治文化现代化转型的实践向度

  受多元文化影响,我国各民族凝结出富有特点的礼俗文化形态,生产生活领域是少数民族礼俗文化传统的重要实践表现,在实践活动中渐进式产生基础法律意识,从而使传统法治文化茁壮发展,故而需要进一步研究民族地区法治文化的深刻实践。中央层面不断推进对民族地区的治理,使国家法治文化从外部系统全面地影响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进程,所以需立足中央到地方对民族地区的治理现状开展实践活动。同时,正逢当前社会转型过渡时期,着重要求探索推动发展现代化的源泉和动力,吸取少数民族传统法治文化的内在精华,立足于内在的文化实践活动,依托现有法治文化宣传教育的成熟做法,集中突破民族地区法治文化现代化转型中的瓶颈,保障民族地区法治文化现代化转型伟大实践的目标达成,形成具有时代特征的法治文化,从而使其服务于民族地区乡村振兴大局。

  终审:魏文源

  监审:王莉娟

  编校:侯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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