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主任杂志

智能普法工具护航农民维权

时间:2025-12-16 13:53:11来源:阳高县法律援助中心 文字:安凤龙

乡村振兴,法治先行

  随着乡村振兴的推进,农民就业日益多元化,但在新型用工关系中常存在法律知识不足、证据意识弱、维权渠道不畅等问题。这使得农民在权益受损时,往往因不懂法、怕诉讼或维权成本高而放弃主张。这不仅损害农民个人权益,也影响乡村的公平正义与稳定发展。因此,帮助农民学会运用法律维权,是保护其合法权益、建设法治乡村、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

从“雇佣”到“劳动”

案情简介:某村村民的工伤之争

  某村村民陶某于2022年6月开始,进入同村某运输公司工作,担任自卸车驾驶员。该公司作为一家村办运输企业,其业务范围深度嵌入地方经济网络,员工也多来自本村或邻近村落,这种“熟人社会”与“乡土经济”交织的背景,为后续的法律关系认定埋下了复杂的伏笔。

  2022年10月,陶某在驾驶公司车辆执行运输任务时发生侧翻事故,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陶某与运输公司就双方的法律关系产生了根本性分歧。这一分歧涉及陶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待遇。

  运输公司方面坚称,双方仅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运输公司主张为“雇佣/劳务关系”,理由如下:第一,陶某的报酬按车次计件结算,并非固定工资,呈现出不稳定、非定额的特征,该情况不符合典型劳动关系中工资支付相对固定的特点。第二,公司作为村办企业管理松散,带有乡里互助性质,村民在农忙或找到更好出路时,可以相对自由地来去,其与陶某缺乏稳定隶属关系;第三,双方未明确约定建立劳动关系;第四,事故后公司已垫付医疗费并协助保险理赔,认为陶某再索要工伤待遇属于额外索赔。

  陶某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由如下:首先,他接受公司安排与管理,从事公司主营业务,驾驶公司车辆,具备人格从属性;其次,其劳动是公司经营收益的来源,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其依赖于运输公司支付的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经济从属性;最后,因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导致事故伤害无法纳入社会保险保障体系,使其不得不通过确认劳动关系这一法律前提,来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是争取本应享有的保障,而非额外索取。

  此争议虽表现为法律关系的定性之争,但实质反映了乡村灵活用工背景下劳动者权益如何依法保障的深层问题。陶某的选择与结果,对处境相似的劳动者具有参照意义。

依法维权之路:一段程序严谨、步步为营的法治实践

  陶某的维权历程,是一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层层递进、充满韧性的法治实践。这条道路清晰展现了我国劳动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框架与运行逻辑,也折射出一位普通农民在专业法律力量的辅助下,如何从茫然无措走向坚定维权的蜕变。这一过程历时近三年,先后历经四个关键阶段,完整呈现了劳动争议解决的典型路径,对理解乡村法治实践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1.第一步:劳动仲裁——确认法律关系的“前置哨所”

  受伤初期,面对运输公司的“雇佣关系”主张和垫付部分费用后的冷淡,陶某一度陷入“投诉无门、说理无据”的困境。2023年,在律师的建议下,陶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运输公司自2022年6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庭依据日常工作安排记录、工作沟通信息等证据,于2023年11月裁决支持其请求,这一步,在法律上初步否定了运输公司的“雇佣关系”抗辩,为后续所有程序奠定了基础,也标志着陶某从被动协商转向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

  2.第二步:民事诉讼——司法终局确认的“定分止争”

  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计酬方式(计件)和“乡土人情”背景不影响对人身隶属管理关系的实质判断,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24年7月终审判决,明确指出认定劳动关系应“重实质轻形式”,根据陶某接受公司安排、从事主营业务等事实,构成劳动关系。此判决具有终局法律效力。这一步不仅是个案的胜利,更是在司法层面明确了在乡村非正规就业领域,判断劳动关系应遵循“事实优先”原则,人民法院权威性判决为陶某后续的工伤认定提供了无可争议的法律基石,也对类似情形下的劳动者维权形成了有力的判例支持。

  3.第三步:行政认定与鉴定——从“关系”到“权益”的实质转化

  凭借生效判决,陶某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于2024年8月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随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于2025年3月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于2025年6月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这两份重要的行政文书,将抽象的法律关系确认转化为具体的、可量化的工伤保险权益标的,明确了其有权享受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法定待遇的具体计算依据。

  4.第四步:工伤待遇仲裁与展望——最终权益的“结算窗口”

  在完成上述所有确权、认定、鉴定程序后,陶某走到了维权的最后一步,也是兑现经济补偿的关键一步——主张工伤待遇。由于公司未缴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所有法定待遇均由公司承担。2025年8月,陶某再次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数十万元费用。至此,陶某的维权进入最终兑现阶段。

  这一历程清晰地展现了“确认关系—认定工伤—鉴定等级—主张待遇”的完整逻辑链条,彰显了程序正义对于实现实体权利的关键作用。

  5.法律程序的价值与法治信念的生成

  陶某的维权经历表明,法律为劳资纠纷提供了清晰的程序路径。通过仲裁、诉讼、行政认定等法定环节,程序正义将抽象的权利争议转化为可裁决的具体问题,最终实现权益保障。这一过程不仅维护了个人权益,也增强了当事人的法治信念——权利需经法定程序主张,争议须由权威机构裁决。陶某案例向广大农民传递出明确信号:只要事实清楚、诉求合理,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借助专业力量,就能在法治框架内获得公平正义的结果。

案例的深刻内涵:超越个案的法治启示

  陶某案的价值远超出个案赔付,其为乡村治理与法治建设提供了多重启示。

  首先,本案暴露了部分农村经济体在用工规范化方面的滞后与认知偏差。在乡土社会熟人网络与市场化用工交织的背景下,一些用人单位仍习惯于以传统的“帮忙”“照顾”观念来界定现代劳资关系,试图用模糊的“人情”替代清晰的“法理”,这种观念与做法,不仅侵害劳动者权益,也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本案的司法判决,实际上是对滞后用工观念的司法纠偏,警示企业规范化用工才能降低长远风险。

  其次,陶某的维权历程,是新时代农民主体性觉醒和法治能力成长的鲜活注脚。陶某从最初“投诉无门”到主动咨询并坚持走完所有法律程序,展现了农民主体性觉醒和“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法治精神的践行。其过程本身是一次深刻的普法教育与法治信念的塑造。

  再次,本案的司法裁判具有重要的规则厘清与判例指引价值。本案司法判决为建筑、运输、零工等领域大量存在的灵活用工关系认定提供了明确参照标准,即坚持以“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为核心进行实质审查,统一了裁判尺度,具有重要的判例指引价值。

  最后,此案凸显了在农村构建有效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性与紧迫性。陶某的成功维权,离不开专业律师的帮助。这反衬出广大农村地区法律资源依然稀缺的现实。必须通过法律援助下沉、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智能化法律服务终端普及等措施,有效降低农民维权的“知识壁垒”,使其能够将法治意识转化为切实的维权能力,这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基础工程。

突破维权“知识壁垒”

农民维权过程中的核心困境

  陶某案虽以维权程序推进为线索,但其背后隐含的,是农民在启动维权时普遍面临的“知识壁垒”,这种壁垒的形成既源于法律知识的专业性,也与农村地区法治服务资源不足密切相关。

  1.法律概念认知模糊,权利义务界限不清

  像陶某这样的劳动者,通常分不清“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法律本质,难以理解从属性、社会保障等深层含义。这导致他们无法准确判断自己应享有工伤保险、经济补偿等权利,维权从一开始就方向模糊。

  2.维权程序复杂,路径不明

  即便类似陶某这样的农民意识到自身权益受损,但如何启动法律程序本身就是一个巨大挑战。维权涉及劳动仲裁、诉讼、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等多道程序,各有不同的管辖部门、申请时效和材料要求。这些程序环环相扣,顺序严格。对于不熟悉法律体系和政府职能分工的农民而言,一个步骤出错或延误,就可能导致维权失败。

  3.证据意识薄弱,关键材料缺失

  劳动争议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工资记录、工作证、考勤、工作沟通记录等是关键证据,是维权成功的基石。但农民往往缺乏留存证据的意识,或在松散管理中难以获取书面证据,容易陷入“口说无凭”的困境。

  4.法律文书专业,格式要求严苛

  仲裁申请书、起诉状、各类申请表等法律文书格式严苛,需清晰陈述事实、提出具体诉求、明确法律依据等。对非专业人士而言,独立完成合格文书挑战巨大,格式或诉请错误可能直接影响案件受理。

  以上这些“知识壁垒”相互叠加,常使农民维权在起步阶段就举步维艰,甚至因畏难或操作不当而放弃。破解这些壁垒,是打通法治乡村建设“最后一公里”的关键。

法律人工智能终端

  针对上述困境,乡村普法的“智能导航”与“流程助手”——法律人工智能终端(如“乡村法治通”、智能法律咨询App、部署在村委会的触摸屏一体机),可以发挥革命性的赋能作用。

  1.初步诊断与法律关系辨析

  农民在遇到纠纷时,可通过法律人工智能终端以语音或文字输入案情关键词(如“开车受伤,老板不管”“按车算钱,算不算打工”)。法律人工智能终端基于法律知识图谱和案例库,能进行智能分析,初步判断纠纷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劳动、劳务、雇佣),并提示不同关系下的权利差异和维权方向。这相当于为农民提供了第一时间的“法律体检”。

  2.个性化维权路径规划

  以陶某案为例,如果他在受伤初期使用法律人工智能终端,输入“工作受伤、公司否认劳动关系”等信息,法律人工智能终端可以生成一个清晰的“维权路径图”:首先,提示收集证据(工资转账记录、同事证言、工作沟通记录等);其次,指引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并提供仲裁申请书要点模板;再次,向其说明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最后,在确认劳动关系后,指引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每一步都附带负责部门、地址、时效和材料清单。

  3.法律文书智能辅助生成

  法律人工智能终端可以提供各类常用法律文书的智能化填写模板。用户只需根据提示填入基本信息,即可生成格式规范、要点齐全的申请书、起诉状等文本初稿,极大降低文书撰写门槛。

  4.法规案例精准推送

  法律人工智能终端可以关联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也可关联类似生效案例,如关于货车司机劳动关系认定的判例,进行推送和通俗化解读,增强农民维权信心。

  5.连接线下专业服务

  法律人工智能终端还包含一键转接功能,可以将复杂案件或需要深度代理的情况,直接引导至当地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或签约律师,实现“智能引导”与“人工服务”的无缝衔接。

构建“人机协同”的乡村法治服务新生态

  法律人工智能终端的推广,旨在构建一个全天候、低门槛、精准化的基层法律服务平台。其推广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注重适农化设计。界面应简洁明了,支持方言语音交互。二是确保内容权威更新。法律数据库和案例库需与权威机构合作,确保实时更新,避免误导。三是与现有治理体系融合。将终端作为培养“法律明白人”、村级普法宣传、矛盾纠纷排查预警的重要工具。终端积累的匿名化咨询数据,可帮助政府洞察乡村高发纠纷类型,进行针对性普法和政策调整。四是强化隐私与数据安全。制定严格的数据管理规范,保护农民隐私,防止信息泄露。

  陶某工伤维权案表明,随着乡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法律需求日益增长且复杂化。该案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劳动关系,为权益落实扫清障碍,具有法治教育意义,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实践课。它鼓舞了农民依法维权的信心,也警示用人单位必须规范用工。要让更多“陶某”有效维权,必须借助科技力量,将法律知识和服务以更便捷、智能的方式送达田间地头。而法律人工智能终端能精准、便捷地将法律服务送达基层,正是破解农民维权“最初一公里”难题的关键工具。

  展望未来,我们应持续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一方面,要继续弘扬法治精神,鼓励和支持农民在权益受损时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另一方面,要大力研发和推广像法律人工智能终端这样的智慧普法与法律服务工具,构建线上线下结合、“人机协同”运作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唯有如此,才能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乡村每一个角落,让“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乡村社会的新风尚。

  终审:魏文源

  监审:王莉娟

  编校:侯欣怡

联系我们|网站介绍|欢迎投稿|杂志订阅|网站声明|

主管.主办: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     编辑出版:  《村委主任》杂志社      投稿邮箱:cwzrtg@163.com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北肖墙10号东大盛世华庭商务写字楼A座四层 邮编:030000 联系电话:(0351)6071962、(0351)7099359
期刊出版许可证丨 国内刊号:CN14-1355/S 丨国际刊号:ISSN1674-7437丨邮发代号:22-120
晋ICP备2023018114号-1
主管:山西省农业科学院
期刊出版许可证丨 国内刊号:CN14-1355/S 丨国际刊号:ISSN1674-7437丨邮发代号:22-120
晋ICP备20230181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