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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现代化新航向

时间:2026-05-20 10:56:42来源: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文字:李帅

  我国早期受新古典经济学影响的“规模经营”理论,虽在提升效率方面具有合理性,但忽视了我国“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及其所承担的社会稳定功能。本文通过实践与反思,结合应对脱贫攻坚战的经验,论证了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在维护社会稳定、充当劳动力“蓄水池”方面的“压舱石”作用。因此,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核心在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尊重农民自愿原则,通过组织创新和社会化服务达成现代化目标,而非盲目追求物理意义上的土地集中,从而走出一条兼顾效率与公平、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振兴道路。

  20世纪80年代末至21世纪初,“规模经营”理论的兴起与其主导地位的形成密切相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小规模、分散化的农户经营与日益扩大的市场之间的矛盾开始凸显。一批深受新古典经济学影响的学者,如林毅夫、周其仁,他们率先提出,中国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土地规模经营。他们认为,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是导致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技术进步缓慢和国际竞争力弱的根本原因。周其仁在其著作中系统论证,唯有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集中,形成类似于欧美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才能引入现代生产要素,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杜润生则从要素流动视角指出,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农业规模经营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必然伴随的现象。张拓和曾光通过实证方法验证其对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民收入增长以及优化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这一派的观点在相当长时期内占据了学术主流,并深刻影响了国家政策取向,从早期的“鼓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到后来明确写入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都体现了这一范式的影响力。其背后的理论预设是农业的规模报酬递增,即认为经营规模与经济效益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这些研究奠定了规模经营在经济理性上的合法性,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其推进的社会条件与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21世纪初至党的十八大,我国学界开始对“规模经营”范式的反思与“大国小农”国情的再认识。在实践中,土地规模经营的推进并未如理论预期那般顺利,且其带来的社会问题逐渐显现。与此同时,一批立足中国本土经验的学者开始对“规模经营”范式进行深刻反思。温铁军的研究指出,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庞大的小农群体,这并非单纯的经济现象,而是由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基本国情和城乡二元结构所决定的。小农经济在中国承担着重要的社会稳定功能,是劳动力就业的“蓄水池”和社会矛盾的“缓冲器”。盲目追求土地规模经营,可能导致大量农民失地又失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贺雪峰则通过大量乡村调查指出,维持小农经济的稳定性具有“底线公平”的意义。他提出,中国的农业农村现代化道路不能简单复制新大陆国家的规模化模式,而应探索一条以小农为基础的、更加注重公平和稳定的发展路径。这一时期的研究开始强调中国“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农情,认为这构成了中国农业政策制定的基本约束条件和逻辑起点。罗必良的研究显示,土地流转并非越快越好,规模也并非越大越好,地租成本过快上涨会侵蚀农业利润,甚至出现“规模不经济”现象。郭熙保的实证研究也表明,在某些地区和生产环节,小规模农户的精耕细作甚至表现出比大规模经营更高的土地生产率。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经过脱贫攻坚战的伟大实践,学界和政策层面对“大国小农”战略地位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陈锡文系统阐释了“大国小农”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的独特内涵,指出必须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通过发展社会化服务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而非盲目追求土地集中。刘守英指出,中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核心议题已经从“如何减少农民”转变为“如何更好地服务留在农村的农民”。这一战略定力的形成,标志着国内研究彻底摆脱了盲目追随西方农业农村现代化模式的思维定式,转向基于本国国情、探索自主道路的理论自信。张红宇的研究表明,当前的研究重点也从“是否应该规模经营”的争论,转向“如何在稳定小农家庭经营基础上,通过组织创新和服务规模化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务实探索。

中国城镇化道路的独特优势

家庭经营激发生产积极性优势

  家庭经营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基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开展的农业经营活动。农业具有典型的长周期性、不可间断性、生物多样性、生态区域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家庭经营更适应农业自然属性。家庭经营形式将生产者与其生产所得的利益紧密相连,对自然的应变能力强,有助于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节省了监督成本,有利于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同时,家庭经营规模可大可小、形式灵活,高度适配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地理环境、种植作物种类及种植方式差异显著的基本国情,各地农民可以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农业经营方式。家庭经营最适合农业的产业属性,可以包容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我国从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探索实践、国际经验以及农业产业的特殊属性出发,尊重最广大农民的意愿,在农业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尊重我国亿万农民首创精神的伟大创造。目前,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这个情况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难以根本改变。一种旧的生产关系在它所能容纳的生产力未充分发挥以前,其作用是不会自行消失的。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探索实践以及国际经验来看,家庭经营的生产关系依然长期具有未完全释放的生产力,这表明了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要长期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不动摇,家庭承包经营是各项农村改革的基础。

应对风险挑战的回旋余地和特殊优势

  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是减少农民,实现农业劳动力向非农部门转移,这是市场规律自然作用的结果。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大部分国土面积是农村,即使将来城镇化水平到了百分之七十,还会有四五亿人生活在农村。要实现农业劳动力向非农部门转移,将农民的土地流转成规模经营,让农民进入城镇,城镇就要有足够的稳定就业岗位。农民在城镇是否有体面的工作、稳定的收入是关键,但当前我国城市在教育、医疗、结婚、住房等领域的消费成本较高,农民离土进城能够维持生活水平稳定提升的困难较大。同时,农民进城并非全家一次性搬到城市,总是年轻时进城、年老时可能返乡,家庭中年富力强者进城、劳动力较弱成员留村,在城市经济繁荣阶段进城、城市经济萧条阶段可能返乡。他们既可能会成功融入城市、在城市体面安居,也可能进城失败、退回农村。若农村无土地,他们则会转化为城市失业人口,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现代化建设的风险。当家庭经营不是顺应生产力发展而自行瓦解,而是由外力强行推动,而工业化、城镇化又无法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时,会催生出大量的社会边缘群体,对社会稳定形成巨大挑战。在一些特殊时期,经济下行冲击就业时,数千万农民工的返乡潮并未引发社会动荡,关键在于农村的家园和土地为他们提供了退路和生计保障,清晰地阐明了农民在农村拥有的“一块地”“一栋房”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缓冲器”以及“稳定器”作用。农民在城乡间可进可退的特点,为国家在面对重大变故之时留有巨大的战略回旋空间,这构成了中国城镇化道路的独特优势。而家庭经营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器”,它避免了在快速转型期可能出现的“流民”问题,为现代化进程守住了一道安全底线。

群众自愿原则与政府角色转变

坚持尊重群众自愿原则

  党中央的政策一再指出,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相关部门可以示范和引导,但不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农业现代化是传统农业不断向现代农业转换的历程,这一转换是由量的积累向质的跃级的螺旋上升过程。农村的土地制度及其改革必然十分复杂,不仅是农村内部的事情,还会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过去二十多年,尽管农业规模经营、土地流转整体发展有序,土地流转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的数据显示,全国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已达5亿多亩(超333 333.33平方千米)。但在地方实践中,部分区域在GDP考核、项目驱动的激励下,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下指标”“定任务”式推动土地流转的现象,由此引发的“流转纠纷显著增加”“毁约弃耕”“非粮化非农化倾向抬头”,甚至“因经营失败导致农民收益无着”等现象不断出现,清晰地再现了违背生产力发展阶段和强行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可能带来的负面后果,归结为一点就是脱离实际,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是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大量农业人口向非农领域转移,而不是在现状不变的情况下实行强制性兼并。历史经验和实践教训表明,要尊重群众的自愿精神,以市场为导向推进适度规模经营;要防止锦标主义、抢先思想,强迫命令,违反自愿原则;要防止忽视各地区发展水平和自然禀赋具有很大差异的现实国情,将个别村庄不可复制的特殊案例当作可以在全市、全省、全国推广的成功经验。

厘清行政干预的边界

  厘清政府在推动农业现代化中的角色与行为边界,是我国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的国家战略在农业领域的体现。政府不再运用行政力量直接介入市场、主导土地流转的速度与规模,而是致力于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优化市场环境,为多元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空间。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空间经济理论认为,任何产业的投资运行均离不开必要的空间建成环境,而空间建成环境既包括特定空间中所需的“硬性”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供水、网络等,也包括相关的治理体系以及公共服务等“软性”基础设施,如社会管理、市场监管、产业政策、教育医疗等利用政策引导发展,发挥帮扶功能,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近年来,“三农”政策从“积极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更多转向“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表明了对过程的“规范”和对多元经营主体的“鼓励”,而不是对结果的硬性要求,通过明晰的程序和法律法规促进土地流转,对在市场化条件下成长起来的农业经济组织采取政府帮扶措施,而不是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为行政干预划出了不可逾越的红线,防止好的政策初衷在基层实践中因考核压力而造成偏差。限定行政干预范围,给予亿万农民家庭经营、自我选择更多宽松的空间,以保证社会长期稳定,使相关部门在制定农业政策时能够做到进退自如、及时校正,把握好效率与稳定、发展与安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国际地位不断上升,国内的社会发展环境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城镇化速度放缓、城镇就业吸纳面临新挑战,“社会稳定”成为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基石,若脱离发展阶段,只重视经济效率,片面依靠行政手段追求快速的土地集中和规模扩张,极易加剧小农户因过早失地且难以实现稳定就业,陷入“留不下的城市,回不去的农村”的进退两难困境。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突破了对西方规模化模式的迷信,开始探索基于“大国小农”本国国情、彰显中国特色的农业农村现代化道路。历史经验与现实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独特优势是:家庭经营既是契合农业生物特性与生态属性的经营形态,更是我国应对经济波动、化解社会风险的“压舱石”,其在维护劳动力“蓄水池”功能、保障底线公平中的核心价值不可替代。因此,中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发展已从“是否追求土地集中”的二元争论,转向“效率与公平并重、规模与稳定兼顾”的系统思维。未来,必须牢牢守住农民自愿原则与行政干预边界,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通过全产业链社会化服务创新,推动“服务规模化”替代“土地集中化”,实现现代生产要素与小农户经营的有机衔接。这一发展路径,既超越了片面追求规模效益的传统范式,更以制度创新诠释了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内涵,为其他国家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实现农业现代化、保障粮食安全与社会稳定提供了可借鉴的中国方案,彰显了新时代我国农业发展的独特理论自信与制度优势。

  终审:魏文源

  监审:王莉娟

  编校:侯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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