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引领婚俗新风尚
案情
在山西省阳高县的一起离婚诉讼案中,原告师某某,男,汉族,住山西省阳高县友宰镇友宰村,于1997年4月8日诉请与被告赵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高达22万元的“彩礼款”。据诉状所述,该款项是一个“一揽子”概念,囊括了传统意义上的彩礼,以及购买“三金”、举办婚礼酒席等所有支出。此外,原告还提及了“上下车款”“米面款”“衣服款”“离娘肉款”“压岁款”“里程款”等地方性习俗支出名目。该案清晰地折射出当前农村地区彩礼问题的典型特征:数额高昂、名目异化、与婚礼消费捆绑,且婚姻一旦破裂,极易引发严重的经济纠纷。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不足二年,且原告师某某主张因赵某某出轨导致感情破裂,使得彩礼是否返还、如何返还的问题尤为突出。这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清算,更是司法如何回应和引导民间习俗的深刻命题。
司法规则的演进
对于彩礼返还问题,司法规则存在从“事实认可”到“登记唯一”的演进过程。1994年2月1日前为“事实婚姻”时期,在此期间,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年龄、无禁止结婚疾病等)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法律认定为“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与当时社会普遍认知相符。在这一时期,如果双方形成了事实婚姻,那么彩礼支付的“缔结婚姻”目的在法律上已经实现。此后双方若解除关系,属于“离婚”范畴,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返还是按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处理。只有当双方的关系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即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彩礼的婚姻目的才被视为未达成,可考虑返还。1994年2月1日至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前属于“登记主义”过渡与确立时期。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明确了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唯一法定形式。此后,未办理登记的,不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除非补办登记)。2001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废止)和2003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进一步明确,对于未登记的共同生活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且法院一般不受理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诉讼。在此阶段,彩礼返还的审查核心非常清晰:看有无结婚证(或补办登记被追认)。没有,则婚姻目的未达成,原则上应返还。2021年《民法典》施行至今属于延续与固化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完全延续了以结婚登记作为婚姻成立唯一法定形式的立场,并继续将未登记的关系归为同居关系。社会习俗中的“办酒席”“举行仪式”等,均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成立。
村民对彩礼返还的认识
在农村地区,尤其是老一辈的观念中,仍存在“摆了酒席就是夫妻”的认识。但对于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登记的“婚姻”,法律已明确视为“同居关系”。若产生纠纷,一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将严格适用现行司法解释予以支持,不会因其举行过仪式而认定为婚姻关系成立。法院在判决中坚持“登记唯一”原则处理彩礼纠纷,就是在反复向公众传递一个明确信号——法律只保护经过登记的婚姻,任何仅依习俗结合的“婚姻”都不产生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其财产纠纷(包括彩礼)将按一般民事规则处理,风险自担。这有助于倒逼农村地区重视婚姻登记,移风易俗。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处理农村彩礼返还纠纷时,法官首要且核心的判断标准就是有无结婚登记。这一看似简单的标准背后,是几十年来法律为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引导社会公众行为所作出的持续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彩礼返还问题的司法解释,从“酌情返还”到“情形法定返还”,经历了从原则性规定到具体情形法定的清晰化过程,这一演变反映了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对社会问题回应的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彩礼返还问题的司法解释,最早是2003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十条首次对彩礼返还问题作出了全国性的统一规定,确立了三种应当支持返还的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规定为解决彩礼纠纷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其“生活困难”等标准较为原则,在裁判中仍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此后,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此作出规定,该解释完全承继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这标志着经过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检验,该三条规则被证明是基本合理和有效的,从而得以固化。其核心精神在于彩礼作为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的赠与,当婚姻目的未能实现或未能长久稳定实现时,接受方继续占有该财物便丧失了合法性基础,应予以返还。
数据透视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公开按年度细分彩礼返还案件的全量统计数据,但通过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报告、典型案例发布以及学术研究,可以清晰地观察到司法解释实施后案件审理的趋势变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实施后的初期(约2005—2015年),全国基层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法院,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主要为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显著上升态势。这并非纠纷本身有所增加,而是因为法律提供了明确的诉求依据,增强了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意愿。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未登记结婚”和“登记后短期离婚”两类。近年来,随着规则深入人心,案件数量增长趋于平缓,但涉案金额却持续攀升,反映出彩礼数额“水涨船高”的社会现实。司法实践已不再机械地仅看“是否登记”“是否共同生活”等形式要件,而是更深入地考量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实际用途、双方过错程度、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例如,对于已办理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如不足一年)的,法院通常支持部分返还,返还比例与共同生活时间成反比。对于将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筹备婚礼、购置共同生活用品等合理支出的部分,在计算返还数额时会予以扣除。这种精细化裁判,体现了法律的衡平精神。在越来越多的判决书说理部分,法院明确指出现代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高额彩礼陋习背离了这一宗旨,加重了家庭负担,埋下了矛盾隐患。就如“师某某诉赵某某”案中,法院在审理时,就依据双方婚姻存续期时间不足二年,“三金”、酒席等所有花费全部计入彩礼并要求全额返还,因部分消费已实际发生,判决对部分费用予以支持。这种“在个案中说理,通过说理引导风气”的做法,是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破除旧俗
司法的“裁判引领”与乡村的“自治协同”。法院通过公正审理彩礼返还案件,保护了支付方,特别是男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人财两空”的极端情况。这向公众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法律不保障通过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当高额彩礼的“风险”因司法介入而增加(即有被判决返还的可能),其诱惑力和“合理性”就会下降。这正是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引导作用的体现。乡村振兴战略强调“乡风文明”。许多地方的基层党组织、村委会、红白理事会等,正在借鉴司法裁判的精神,将“反对高额彩礼”纳入村规民约。例如,规定彩礼最高限额,提倡婚礼简办。当民间自治规则与国家司法裁判精神同向发力时,就能形成强大合力。村民会逐步意识到,高额彩礼不仅在道德上不被提倡,在发生纠纷时也得不到法律的庇护。最终,破除旧俗需要树立新风。需要持续宣传《民法典》中“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的原则,引导年轻人将婚姻建立在感情契合、责任共担和共同奋斗之上,而非物质交换之上。同时,媒体、学校、社区应广泛宣传低彩礼、零彩礼的正面典型,营造崇尚勤俭节约、注重感情本身的婚恋社会氛围。
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彩礼返还的司法解释,不仅为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日益精细化的裁判尺度,更在深层次上成为推动乡村社会变革的法治引擎。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风文明”是内在要求,而婚俗领域的移风易俗,特别是对高额彩礼、铺张浪费等陋习的治理,则是乡风文明建设的关键切入点和难点所在。当前,法律实践与乡村认知的互动,正在塑造一种新的社会共识。
一是从“被动裁断”到“主动引领”的实践深化。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已超越简单的纠纷解决工具,呈现出鲜明的价值导向功能。确立明确的行为预期与风险警示。通过大量“支持部分或全部返还”的判决,司法向农村社会传递了清晰的信号:高额彩礼在法律上不具有“保证金”或“对价”的属性。当婚姻关系未能长久稳定时,支付方有权依法追索。这实质上是通过增加高额彩礼给付方的法律风险和经济不确定性,来降低其吸引力。例如,对于“闪婚闪离”情形下高额彩礼的返还判决,让村民切实认识到,索要巨额彩礼可能“人财两空”,从而在议定彩礼时趋于理性。区分“礼节性赠与”与“高额负担”,引导回归情感本质。在裁判说理中,法院日益注重阐明婚姻的伦理基础。法律保护符合善良风俗的、适度的礼尚往来,但明确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这种区分有助于在乡村社会重新定义“礼”与“利”的边界,引导公众将婚姻关注的焦点从财物多寡转向双方人品、感情和家庭发展潜力。回应乡村振兴的时代关切,许多地方法院在相关工作报告或典型案例发布中,主动将治理高额彩礼与“防止因婚致贫、返贫”“助力乡村家庭财富积累与可持续发展”“弘扬新时代家庭观”等乡村振兴目标直接关联。这让彩礼司法裁判超越了个案范畴,融入了国家乡村治理的宏大叙事。
二是从“习俗压力”到“理性觉醒”的渐进转变。当前,在法律、政策和现实生活的多重影响下,农村居民对彩礼问题的认识正在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一方面,“法律有用”意识的增强。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和典型案例的传播,“彩礼能要回来”的法律知识在越来越多村民中普及。这增强了支付方家庭(通常是男方家庭)依法维权的底气,也开始动摇索取方家庭(通常是女方家庭)认为彩礼“天经地义归己所有”的固有观念。法律成为他们对抗不合理旧俗的“武器”和“后盾”。另一方面,经济理性与风险意识的萌发。面对农村家庭日益增长的发展需求(如购房、教育、创业)和现实经济压力,部分年轻一代及其家长开始进行经济核算。他们认识到,将大量资源消耗在一次性、炫耀性的彩礼和婚宴上,远不如用于小家庭创业启动、技能培训或改善住房等“生产性投资”。高额彩礼的经济机会成本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感知。内在需求的多元化与婚恋观的悄然变革。随着乡村青年受教育水平提高、外出务工见识增长,他们对婚姻质量的要求不再局限于物质保障,更追求情感契合、人格尊重和共同成长。部分年轻人开始自觉抵制“彩礼攀比”,选择旅行结婚、集体婚礼等简约形式,他们的实践正在乡村内部形成新的示范效应。
三是构建“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文明新风尚。一方面,推动婚俗改革、注入文明新风,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多方协同、久久为功。强化“裁判+治理”协同:司法机关在依法裁判的同时,可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普遍性问题,向民政、妇联、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将“限制高额彩礼、反对婚嫁攀比”等内容实质性纳入村规民约,并由村“两委”、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组织负责宣传和监督执行,让法律原则转化为村民自治的具体规范。另一方面,普法宣传需更接地气。除了以案说法,还可以通过乡村大讲堂、道德评议榜、拍摄乡土微电影、编排地方戏等方式,宣传“低彩礼、零彩礼”的幸福榜样,批判因彩礼引发的家庭悲剧。同时,民政部门可在婚姻登记环节提供“婚前辅导”服务,发放倡议书,举办简约颁证仪式,增强新婚夫妇对文明婚俗的认同感和仪式感。此外,移风易俗的治本之策,在于乡村振兴的全面成就。通过发展乡村产业、促进就业增收、完善养老医疗保障等,切实减轻家庭的经济焦虑和养老顾虑,弱化部分家庭试图通过彩礼获取“保障”的现实动机。只有当“养儿防老”“嫁女补偿”观念的经济基础被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所替代时,附着在婚姻上的过度物质化诉求才会从根本上消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彩礼返还的司法解释及其司法实践,如一股强劲的法治清风,推动着陈旧婚俗观念的革新。它不仅是解决纠纷的规则,更是重塑乡村社会价值观的催化剂。当前,农村居民的认识正处于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反思、从习俗裹挟到理性选择的关键过渡期。未来,唯有坚持法治引领、深化自治实践、加强德治教化,并辅以坚实的社会经济发展支撑,才能将“反对高额彩礼、倡导婚事新办”的文明新风,真正内化为广大乡村居民的文化自觉与行动自觉,从而为乡村振兴注入“乡风淳、人心和”的持久精神动力。这既是乡村文明的进步,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基层社会的生动体现。
终审:魏文源
监审:王莉娟
编校:赵彩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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