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八桂乡村数字治理
在法治化轨道上推进乡村数字治理,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议题。当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乡村数字治理面临着法治化水平偏低、数字基建与法律保障衔接不足、治理主体权责界定模糊等问题。对此,广西应基于乡村数字治理的法治化理据,完善乡村数字治理体制机制,强化数字基建与法律保障的协同衔接,明确乡村数字治理主体权责。
问题的提出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乡村数字治理是乡村治理转型的重要方向,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现代化已成为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引擎。目前,学界关于乡村数字治理的研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研究视角多聚焦于技术应用效能与治理模式创新,集中于管理学、社会学领域,如对数字基础设施布局、智慧平台建设及治理效率提升的实证分析,仅少数研究涉及数字治理的法治保障问题,且多停留于政策建议层面,缺乏对数字治理权责分配、数据确权、隐私保护等核心法治逻辑的深层探讨。二是现有研究对“乡村数字治理”的概念界定存在模糊性,既有文献或将其等同于数字技术工具的简单嵌入(如政务平台搭建),或泛化为涵盖经济、文化、生态等多维度的全域数字化转型,尚未形成兼顾技术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理论框架。三是部分研究混淆“技术赋能”与“治理效能”的关系,将技术覆盖率等同于治理有效性,忽视数字鸿沟、数据安全、主体权责失衡等衍生问题,甚至将技术应用中的“形式化陷阱”归因于资源投入不足,未能触及制度性根源。现有研究虽对广西实践有所关注,但多局限于个案描述或技术推广,缺乏对法治化路径的系统性回应。选择广西作为研究场域,不仅因其在数字乡村建设中兼具政策试点优势、民族多样性、沿海沿边等地理复杂性及实践创新性等特点,更因其集中体现了中国乡村数字化转型的普遍矛盾与独特经验。在归摄乡村数字治理法治化理据的基础上,分析广西的治理困境,为破解乡村数字治理法治化难题提供理论启示,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
乡村数字治理的法治化理据
自“乡村数字治理”概念提出以来,我国诸多学者尝试以不同角度界定乡村数字治理的理论内涵,与此同时,学界亦存在核心共识:乡村数字治理不仅是技术嵌入,更是治理模式的重构,需平衡治理中的多重关系。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议题,乡村数字治理法治化的理据应当包含内在逻辑和现实必要性两个方面。
乡村数字治理法治化的内在逻辑
第一,技术理性与法治价值的耦合性。技术理性存在“效率悖论”,数字技术以数据化、算法化、自动化为特征,追求治理效率的最大化,但其本质是工具理性,缺乏价值判断能力。法治以程序正义、权利保障、权力约束为核心,为技术理性划定伦理边界。数字技术的高效性与法治的规范性构成互补关系。技术通过数据集成与算法优化提升治理效率,而法治通过规则约束确保技术应用符合公共利益。法治为技术划定“负面清单”,以法治限制数据滥用。
第二,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制度需求。数字治理需嵌入现代法治框架以实现制度化、常态化。德国社会学家韦伯的“理性化”理论指出,现代化进程是一个不断理性化的过程,治理现代化要求规则的可预期性与程序正义。法治化是破解治理悖论的关键,乡村治理法治化应当确保制度理性与技术理性同频共振。
第三,社会公平正义的伦理支撑。数字治理可能加剧数字鸿沟,法治通过权利保障实现矫正正义。数字鸿沟与算法偏见是技术正义的两大伦理困境,机会不平等加剧了治理对象的内部差异,结果不平等则引发了资源分配的扭曲。以法治路径矫正正义,通过相关立法确立“数字包容”和“数字正义”原则与体系,要求治理主体履行“数字赋能义务”、对算法决策进行公平性审查,从而实现乡村数字治理的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
乡村数字治理法治化的现实必要性
第一,化解技术应用中的伦理与安全风险。数据滥用与算法偏见威胁乡村社会秩序,乡村治理法治化要求乡村治理通过法治的刚性约束将技术风险纳入可控范围。治理场域转变是数字治理的一大特征,即将传统治理的物理场域转变为“物理+数据”的双重场域。乡村数字治理情境下数据场域的出现,引发个人信息安全、算法歧视、公权力恣意等风险。基于此,迫切需要法治化的乡村数字治理举措以应对数据所有权归属模糊、个人信息过度收集、敏感信息泄露等风险。
第二,填补制度真空与政策碎片化缺陷。当前数字治理多依赖地方政策,缺乏上位法统筹。建设法治国家,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农民。基层法律制度的供给有限、无法及时覆盖治理模式和治理举措的创新是基层社会治理难以落实的重要原因。乡村法治是法治化进程的薄弱环节,制度的缺位导致跨部门协同困难,须以制度破除行政壁垒。地方的乡村政策往往以碎片化形式存在,根本无法逃脱政策稳定性差、强制力弱的固有缺陷,唯有通过立法整合政策,才能避免“技术孤岛”。
第三,协调多元主体权责冲突。乡村数字治理的理想状态应当是多元治理主体依托现代信息科学技术而实现数字化、法治化的有机治理体系,从而避免出现治理真空和治理失灵。权力来源不同与价值追求异化是乡村治理多元主体间存在异质性的本源,使乡村治理在自然状态下不可避免地出现主体缺位、异位甚至越位等现象。究其原因,是权力运行的本性使然,也是制度供给的相对不足。政府、企业、村民等多元治理主体的利益博弈需法治界定边界,在法治框架下平衡其权责关系,通过法治化的权责清单实现“多元共治”而非“零和博弈”。
广西乡村数字治理的实践困境
数字治理法治化水平偏低
广西乡村数字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仍处于初级阶段,缺乏系统性法律框架和具体实施细则。当前治理实践主要依赖《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宏观法律,但针对数据采集、隐私保护、平台运行等核心领域的专项法规尚未出台,导致治理过程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贵港市覃塘区的数智乡村平台,能够高效处理村民反馈的问题,但平台生成的电子工单和调解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常面临证据效力争议,仍需通过传统法律程序确认,削弱了数字化治理的效率和权威性。现有法律对数据权属、共享机制、责任追究等关键问题缺乏清晰界定,导致基层治理中“技术先行、法律滞后”的矛盾突出。此外,法治化水平偏低还表现为政策与法律的衔接不畅。贵港市“红格善治工程”通过网格化管理快速处置矛盾纠纷,但其运行依据多为地方性政策文件,缺乏上位法支撑,易引发执行中的合法性争议,导致数字治理在提升效率的同时,可能因法律真空而滋生权力越界风险。
数字基建与法律保障衔接不足
广西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快速推进,但与之配套的法律保障机制尚未同步完善,两者脱节问题显著。首先,法律保障与基建发展的衔接仍显滞后。全区自然村4G和光纤网络覆盖率已超99.7%和89.7%,5G网络覆盖12个县(市、区),但数据安全标准缺失。事实上,存储大量村民个人信息数据的政务平台,普遍未明确数据加密、访问权限分级等安全规范,存在泄露风险。其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权责划分模糊。百色市西林县“市域治理·西合党建”平台由电信企业主导开发,但其参与公共事务的法律依据不足。此外,数字鸿沟问题因法律缺位进一步加剧。老年群体和偏远山区村民因技术使用能力不足,无法被数字现代化惠及,法律未规定技术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路径。最后,农村“新基建”成本高昂,5G基站密度需求是城市的3倍,但财政补贴和运营责任缺乏法律约束,同样制约着治理的可持续。
治理主体权责界定模糊
广西乡村数字治理涉及政府、企业、村民自治组织、网格员等多方主体,但权责边界不清导致协同效率低下。首先,网格员法律地位不明。贵港市“红格善治工程”中,8.3万名公职人员下沉网格,网格员需处理矛盾纠纷、民生服务等事务,但其职责范围、考核标准、责任追究机制缺乏明文规定,实践中易出现“越位管理”或“推诿扯皮”的情况。其次,技术企业参与治理的合法性存疑。西林县与中国移动合作开发的“码上服务”平台虽提升治理效率,但企业深度介入数据采集和分析,可能造成“技术利维坦”现象。科技公司以“技术赋能”名义介入乡村事务,但缺乏准入标准与监管规则,可能挤占基层自治空间。此外,村民自治组织与行政力量的权责冲突凸显。贵港市覃塘区“随手拍”数字化平台将问题直接派单至政府部门,削弱了村民自治空间,出现“行政吸纳自治”的倾向。
广西乡村数字治理的法治进路
完善乡村数字治理体制机制
马克斯·韦伯在对治理规则进行系统阐述时,强调治理主体应当对治理规则多些关注和研究。当前,我国已出台各类有关乡村数字治理的法律法规,但也只是实现了宏观层面上“形式”的有法可依,对于应当因地制宜的乡村现实需求,制度的回应略显不足。乡村数字治理的法治化需以系统性制度建构为基础,通过顶层设计与底层创新相结合,形成稳定、可预期的法律框架。首先,应制定专项法规填补数据采集、隐私保护、平台运行等核心领域的制度真空,将技术应用纳入法治轨道,避免“效率优先”导致的规则悬置。其次,需构建“政策—法律”转化机制,将广西地方实践中成熟的数字治理经验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解决政策碎片化问题。法治化并非简单规则移植,而是通过程序正义实现技术理性与制度理性的动态平衡。例如,建立算法审查和公众参与机制,确保数字治理的民主性与合法性。此外,需完善跨部门协同立法,打破行政壁垒,明确数据共享与权责分配的法定标准,形成统一的乡村数字治理规则体系。
强化数字基建与法律保障的协同衔接
数字基础设施的硬件建设必须与法律软性保障同步推进,避免技术扩张引发权利侵蚀。一方面,需通过立法明确数据安全标准,规定数据加密、权限分级、泄露追责等具体制度,将技术风险防控嵌入基建全流程。另一方面,应建立数字鸿沟的法律矫正机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框架下细化技术弱势群体的保障条款,如规定政府提供数字化培训的强制性义务,或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广西偏远山区、边境地区接入数字服务。此外,需以法律形式规范企业参与公共治理的边界,防止技术垄断扭曲公共利益,明确企业在数据利用中的社会责任与利润分配规则,确保数字基建的公共属性。同时,利用数字手段健全科学合理的监督保障机制,使群众权利得到保障,避免公权力的滥用与扩张,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广西乡村数字治理。
明确乡村数字治理主体权责
在“乡土中国”情境下,基于人情面子、乡村礼俗、熟人关系而形成的广西传统乡村治理共同体,因数字技术的介入而“式微”,多元主体被要求在法治框架内良性互动。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数字化新要求,决定了多元共治格局的有效形成必须依赖法治对权责关系进行清晰界定。首先,需通过权责清单制度厘清政府、企业、村民自治组织等主体的职能边界,尤其要规范行政权力在数字治理中的干预限度,防止“技术赋能”异化为“行政扩权”。其次,应赋予村民自治组织法定数字治理权限,保障其在不突破法律底线的前提下自主决策,避免数字化工具削弱基层民主。对于技术企业,需立法明确其数据使用权与治理参与权的负面清单,限制算法黑箱与数据垄断。此外,应建立主体间的法治化协商平台,通过程序规则调和价值冲突,可以设立数字治理委员会协调利益分配,确保多元共治从理论构想转化为制度实践。
乡村数字治理的法治化既是技术理性与制度理性的深度融合,也是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以乡村数字治理助力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的实践表明,数字技术虽能提升治理效率,但若无法治护航,可能加剧数字鸿沟、数据滥用和权责模糊等问题。未来,乡村数字治理的发展需以系统性立法构建规则框架,强化数字基建与法律保障的协同,并明晰多元主体的权责边界,确保技术应用始终服务于公平正义与公共利益。唯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字治理,才能真正实现技术与制度的良性互动,为乡村振兴提供可持续的法治保障。
终审:魏文源
监审:侯欣怡
编校: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