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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利益联结 构建企农共赢

时间:2025-04-07 13:29:34来源:云和县安溪畲族乡人民政府 文字:王芳

  农业龙头企业不仅在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产品加工、拓展市场销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还在推动农户增收、促进农村经济转型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然而,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并非单向利好,而是一个复杂的交互过程,涉及多种利益诉求和市场反馈。在当前形势下,深入探讨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既是促进乡村振兴的现实需要,也为构建联农带农的农业产业链提供了理论支撑。

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模式

合同联结模式

  合同联结模式主要是指农业龙头企业通过与农户签订合同,将资源、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优势与农户的生产行为相结合,以实现利益的有效分配与风险的共担。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同联结模式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一是生产合同。企业与农户签订固定价合同,约定生产的农产品类型、数量及质量标准,既可以确保企业的原材料稳定供应,同时也为农户提供了价格保护,激励其积极参与生产。二是经营合作。企业与农户形成深入合作关系,企业不仅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还参与到农户的生产管理之中,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共享收益。三是市场联动。龙头企业通过合同联结,建立起一条稳定的生产与销售链,农户在合同下生产的产品,能够直接通过企业的渠道流入市场,从而提升市场竞争力,实现更高的销售利润。

合作联结模式

  当前,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模式更加多样化,主要包括合约种植、利益分配机制以及农户合作社等形式。在合约种植模式中,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明确合作内容和收益分配,不仅保障农户的基本收益,也为龙头企业的原材料供应提供了稳定来源。而在利益分配机制上,龙头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市场优势,为农户提供更为合理的价格保障,从而增强农户的参与意愿。此外,农户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合作模式,通过集体的力量提高谈判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资源共享和利益最大化。

股份联结模式

  股份联结模式是指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向农户提供股份或股权的方式,使其成为企业的部分股东,从而使农户在享受企业发展红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风险。股份联结模式增强了农户的参与感与归属感,农户通过成为企业的股东,可以直接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与运营中,提高了其对企业发展的关注度与参与度。在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中,农户往往独立面对市场风险,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而通过股份联结,农户与企业之间的紧密合作使得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风险的分担更加有效。

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存在的问题

联结双方地位不等

  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却并非对等,双方地位的不平衡性及其带来的问题日益显现,影响经济利益分配和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首先,农业龙头企业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使其在利益分配上占据优势,相比之下,农户资源有限,缺乏市场信息,受制于传统的生产和销售模式,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也使得农户不得不依赖龙头企业提供的渠道和技术,导致在利益分配上处于被动状态。其次,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作为市场的“主导者”,龙头企业往往掌握更加全面和精准的市场信息,而相对缺乏资本、技术和信息的农户在这一体系中难以获取公平的竞争机会。

利益约束效力较弱

  目前,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模式单一,形成利益共同体的企业与农户不多,部分企业与农户之间仍是简单买卖关系,缺乏利益约束,导致违约行为。虽然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因契约关系约束,形成利益联结共同体,但是企业与农户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两者利益联结关系不稳定、不紧密,导致在利益作用下双方可能出现违约行为。此外,在市场价格波动影响下,部分农业企业可能钻合同漏洞而出现毁约行为,而农户则由于法律意识薄弱、个人素质低,在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时,将农产品转卖至出价更高的企业,从而违约。

合作组织桥梁作用差

  合作组织对于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的桥梁作用突出,也能够降低两者交易成本,降低损失。但是部分地区的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缓慢,规模较小,缺乏组织管理能力,难以有效带动农户发展,并且与农业龙头企业的协商能力不足,从而导致合作组织的桥梁作用发挥不足。此外,农业合作组织与成员的利益关系不紧密,合作组织盈余分配额度不足,农户无法从中获利,影响各利益主体对农业合作组织的信任。

政策扶持效果不足

  由于信息系统不完善导致政策难以及时传到到农业龙头企业,而且在政策传递过程中存在信息失真现象,龙头农业企业难以充分应用扶持政策。同时,农户重视短期利益,企业追求长期利益,利益联结双方趋向不一致导致农户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不足,农户地位未上升,扶持政策对于农户并未起作用。

龙头企业带动能力较低

  无论是合同联结模式或是合作联结模式,农业龙头企业都是创造利益的重要主体,换言之,农业龙头企业的实力决定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农业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强、资金积累多,则其带动区域农业经济发展的能力高,利益联结共同体的收益也多。但实际上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情况与预期存在差异,带动农户、农业经济发展的能力有限,例如,部分农业龙头企业产业结构薄弱、产品价值低,无法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农户增收效果不佳,农产品产业链拓展难度大,无法吸引农户与企业合作。

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优化措施

提高农户市场主体地位

  为保证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应提高农户市场主体地位,保证农户与农业龙头企业信息对称,提高农户在利益链条中的地位,从而获得应有的收益。首先,对农户开展提升文化素养、增强法律意识、普及农业技术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农户可以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并以较高的农业生产水平改变农户与农业龙头企业利益联结中的弱势情况,进而提高农户在利益分配谈判中的地位。其次,加强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机制。例如,云和县通过实施“企业订单式预购、农民订单式认养、服务指导、合作社监督收购、强村公司销售”的订单农业模式,云和县有效解决了农作物种植效率低、产品销路不畅通等问题,推动了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最后,龙头企业可以通过提供技术培训、生产资料支持及市场信息共享,帮助农户提升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例如,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农户培训机制,向农户传授先进的种植技术和经营理念,不仅可以降低生产风险,还能提高产值,从而实现双赢局面。此外,政府的引导和政策保障不可或缺,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更为紧密的利益关系。例如,某县积极搭建企业与农民对接的“桥梁”,全力探索“企业订单式预购、农民订单式种养、政府服务指导、合作社监督收购、强村公司销售” 等多种模式的“订单农业”,有效破解农作物种植效率低、产品销路不畅通等问题。

健全合同监督约束机制

  农户与农业龙头企业合作期间需签订合同,而合同签订涉及利益分配,容易出现利益纠纷问题,建立合同监督约束机制,以保证利益联结主体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首先,严格管理合同,明确合同条款及主体,增加违约条款内容。针对违约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合理增加违约成本,以此约束合作期间的违约行为;定期对农户进行合同管理的培训,提高其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执行能力,同时加强合同双方沟通,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增强信任感。其次,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小组,负责合同的监督、执行和评估,农户应安排代表参与监督,增强合同管理的透明度。而且建立信誉机制,从道德角度约束企业与农户的合作,针对合作中违约一方需披露其具体违约行为,增加其道德生存成本。此外,农业龙头企业需全面了解农户需求,农户也需熟悉企业对农产品的标准要求,保证合作关系稳定。

强化合作组织职能作用

  农业合作组织是联结农户与农业龙头企业的桥梁,强化农业合作组织职能作用是保证双方利益联结关系稳定的关键。首先,农业合作组织需坚持服务农户的初心不变,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和组织结构,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章程制度。对于合作组织内部成员应由农户推选,选择能力出众且有责任心的人员,定期对组织成员进行培训指导,提高其综合素质。其次,稳定农业合作组织与成员的利益关系,按照法规严格执行业务、盈余分配活动,确保农户享有盈余分配,强化其对农业合作组织的信任。最后,针对农业合作社给与税收优惠扶持、财政扶持,指导农业合作社之间展开合作,方便其为农户和农业龙头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此外,合作组织代表农户共同利益,必须以农户利益为核心、与农户利益保持一致,其应及时公开财务事项,接受农户监督,成为真正服务于农户的农业合作组织。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农业生产和产业化发展离不开政策扶持,而农户与农业龙头企业的利益联结关系稳定,也需要国家和地方政策的扶持。首先,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以助力其更好地服务农户,包括提供税收减免、财政补贴以及研发经费支持等措施。从长远来看,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农业发展基金,支持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等方面进行投入,进而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其次,完善农户的利益保障体系。例如,某县聚焦搬迁下山农民“稳得住”“富得起”目标,发挥木玩企业、乡贤资源优势,创新打造木玩“共富工坊”、盆景“共富工坊”、直播式“共富工坊”等,通过“党组织+企业+村集体+农户”共富发展模式,开拓“吸收就业—整合资源—繁荣村社—助力共富”新路径,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低收入群体及老年人在家门口实现增收。最后,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农户在与龙头企业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和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劣势。因此,制定一套明确、详细的合同法律条款,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规范,是保护农户利益的基本保障。法律应当规定合同的基本内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从而提高农户的法律意识和自主维权能力。同时,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农业合作社的支持与规范,可以有效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使其在与龙头企业的合作中拥有更强的议价能力。此外,建立多元化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农业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机制等,为双方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而且政府可以搭建“法律服务平台”,为农户和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培训和支持,以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壮大发展龙头企业

  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农业龙头企业能够带动农户发展,促进农业经济稳定,目前,如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并强化其与农户的利益联结关系,是目前农业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农业龙头企业应在生产、销售和利润分配等环节,与农户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确保农户在各个阶段都能够获得合理的收益。例如,可以通过设立“共赢基金”,为参与合作的农户提供技术培训、优质种苗或其他生产资料支持,从而提升农户的生产能力和经济收益,增强农户的合作意愿,也为龙头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基础。其次,农业龙头企业在扩大规模的同时,应注重农产品的加工和品牌塑造,以提升产品附加值。通过建设现代化的加工设施、推广绿色有机产品等方式,企业不仅能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也能带动周边农户的生产和销售,提高整体收益。最后,农业龙头企业需加强科研力度,引进科研创新人才。企业可与科研院所机构合作,实现产学研、农科教结合,转化科技成果,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此外,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同时,金融机构需要优化针对农业的贷款和保险服务,为龙头企业和农户提供便捷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及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对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现阶段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仍然面临诸多挑战,诸如信息不对称、利益分配不公、合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约利益联结关系的深入发展。因此,必须从政策、法律、技术等多方面入手,持续优化利益联结关系,构建公平、公正、可持续的合作模式,促进农业的持续发展与进步,实现农业与农村的全面振兴,为构建美好乡村和实现共同富裕贡献力量。

  终审:魏文源

  监审:董卫娟

  编校:李保燕

  网络:吴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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